《苏报》案的中外交涉过程
有关《苏报》案的中外交涉,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关于封馆拿人的交涉。
清政府迫害《苏报》蓄谋已久,但因该报馆设于上海外国租界内,颇怀投鼠忌器之惧,故而暂隐未发。
1903年5月以后,《苏报》几乎无日不发嘲骂讥弹清政府、倡言反满革命的文章,上海及全国各地的革命风潮呈风起云涌之势。清廷感到断难再予坐视,急欲制造《苏报》案,企冀以此“力挽浇风”,“经正民兴”。[230]为避免与外国租界当局发生纠葛,俞明震、袁树勋二人于6月29日知会驻沪外国领事及工部局,要求签票协捕《苏报》等有关人员。“工部局卒徇其请”[231],应允签票协捕,但提出的条件是“凡在租界犯案者,应在公堂定罪,在租界受罪”[232]。清政府因担心《苏报》“要犯狡脱”(事实上,《苏报》和爱国学社方面,对清政府阴谋迫害之事早有风闻,蔡元培、章士钊、陈范等已先走避),便含混模棱地认可了这一条件。
6月30日,中外探警等分别包围了《苏报》馆和爱国学社,逮捕了章太炎、陈仲彝、龙积之等五人。次日邹容自行投案,六人暂禁于租界捕房。但此时《苏报》仍在继续出版,并发表了章太炎的《狱中答新闻报书》等措辞激烈的文章。经过清官吏与英、美等国领事的“再四磋商”[233],并征得其同意后,于7月7日将《苏报》正式闭封。
第二阶段:关于引渡《苏报》各犯的交涉。
《苏报》馆正式封闭后,中外交涉的重点集中在是否引渡《苏报》“六犯”方面。上海道在捕人之初,虽认可了“租界内犯案,租界内受审、受罪”的条件,但也留下了“拿人照章,然各犯逆案讯明后,应请上宪定夺办法”[234]的伏笔,语气间隐含须将被捕人犯解赴南京惩处之意。这在清政府方面看来,不过是为拿获要犯“参用机宜”[235]的策略。
要犯既已拿获,清政府立露杀机,认为“此事关系太巨,非立正典刑,不能定国是而遏乱萌”[236],力主将各犯解至南京,“将来惩办轻重由我”。[237]为此,清政府延聘外国律师古柏和华托向会审公廨代为起诉,表示只要二人办事得力,“事成后逾格酬谢,亦所不惜”。[238]章太炎、邹容等人也聘请外国律师博易和琼司代为抗辩。
清政府为达到镇压革命人士的目的,除上海方面继续与驻沪各国领事、工部局交涉外,清外务部也与各国驻京公使多次交涉,希望能“内外协力商办”,[239]促使各国公使“务饬沪领将已获六犯迅速解宁,听从中国办理”。[240]这样,原来以是否引渡《苏报》各犯为焦点的地方性交涉,转变为国家间的交涉。
在这一阶段,外国侵略者方面的态度是有所歧异的。各国驻华公使大多同意引渡各犯;驻沪各国领事则大多主张待审讯之后再议是否引渡;而工部局则以维护租界的所谓“治外法权”为由,坚决反对引渡。
其间,清政府官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一种意见以湖广总督端方、商务大臣张之洞为首,他们认为《苏报》各犯造言毁谤皇室,妨害国家安宁,“不应照在租界犯案,在租界受罪之例办理”,[241]“按之西律亦应解归中国办理”。[242]否则,“拿如不拿,办如不办,逆焰必更凶炽”。[243]主张仍由外务部照会各国公使,饬令驻沪领事压迫工部局尽快交犯。
另一种意见以上海道袁树勋和清政府聘用的帝国主义分子福开森为代表,他们认为,工部局权势极重,就连各国驻沪领事亦“多视其意旨为转移”,[244]捕人之初既有言租界犯案,租界受审受罪,故当以“按部就班为宗旨”。[245]即先在租界审讯,俟取得“悖逆”实供,使中外共闻折服,然后步步渐进紧逼,后发制人,方有迫使工部局交犯解宁的把握。他们还以1898年工部局协助康有为逃亡海外为例,说明“入手一急,工部局以主权激动各领,更恐并已办到者翻去”,[246]反会欲速不达,弄巧成拙,激使工部局立释各犯,自招画虎不成反类犬之讥。
经清外务部与各国公使的交涉磋商,延至7月底,除英国外的各国公使均已应允交犯。但此时发生了沈荩因揭露《中俄密约》,被清廷杖毙于北京的事件,于是,事态为之一变,“各国皆不以为然,决不肯交”[247]《苏报》各犯。
为继续争取交犯解宁,清外务部与驻京各国公使,清廷驻各国公使与驻在国外交部,上海道与驻沪各国领事、工部局等,进行了多渠道的同步交涉。结果令清廷颇为失望。(https://www.daowen.com)
英、美公使均以已将情况报告本国政府,需等待有关训令相搪塞,“语涉推宕”;[248]清廷驻英公使张德彝虽与英国外长“据约据案争辩至一时之久”,[249]但英国外长仍声称“《苏报》案犯不能交出”,[250]坚持须按驻沪领事在捕人之初与上海道“所议办理”;[251]美国外交部则含混表示,对《苏报》案一事“实不干预”;[252]德国外交部也“总以一国不能专主为词”[253]相推委敷衍。袁树勋、福开森等人在上海亦屡与驻沪领事、工部局折冲剖辩,并“刻力怂恿诸领,免英擅权”,力图分化各国驻沪领事,但仍是“各国均有违言,从前之允交者,今则意见不同”,[254]使清廷极为尴尬。
清政府虽感到交犯解宁一事“较前为难数倍”,[255]但却不肯善罢干休。张之洞于8月22日致电端方转知上海道,饬其以退为进,向各国婉切说明“此六犯若交出,皆只以监禁了事,决不办死罪”,[256]企冀以此换取将章、邹等人引渡至宁自办的“主权”。但在宁、沪经办此案的两江总督魏光焘、袁树勋、福开森等人,却惟恐“我退一步,虑彼即进一步”,“我退彼坚”,坚持要从“高一层著手”,幻想“仍执约力争,使彼就范”。[257]袁、福等人虽与驻沪领事、工部局多次函牍往还,辩驳交涉,但终无结果。于万般无奈之中,袁树勋授意福开森向美国驻沪领事古纳透露了对《苏报》案犯可从宽免死,实行永远监禁之意,并想入非非地希望古纳将此意作为己意与各国领事会商。在袁树勋看来,清方既已作出很大让步,《苏报》案至此即可以交犯解宁自办而告结束,因而向清廷提出了数项“善后”措施。
不料,英国使、领人员认为永远监禁量刑太重,坚持必须减等罚罪。至此,中外交涉的重心从是否引渡《苏报》各犯,转变为各犯,特别是章太炎、邹容二人监禁年限的交涉。
第三阶段:关于《苏报》案各犯监禁年限的交涉。
英国驻沪领事认为,章太炎、邹容二人的监禁不应超过三年,而清政府则坚持必须永远监禁。12月3、4、5日,额外公堂连讯三日,其中一次审讯竟从上午九时直至下午四时,但有关章、邹二人的监禁年限仍是“互议未定”。[258]
上海道袁树勋因经办此案积久无功,颇为激动,表示如工部局宽纵章、邹二人,额外公堂的清方会审官员,上海知县汪瑶庭将抛开外国法官而独自“硬断”[259]此案。
12月7日,汪瑶庭根据中外约章,“华人案犯由华官审判,洋员观审之例”,单方面拟定将章、邹永远监禁的判决堂谕。英国驻沪副领事以该堂谕未与之商定为由,“将堂谕阻留”。[260]袁树勋认为英国领事“违约越俎,殊属无理取闹”,[261]“审判是案,是华官自主之权,断难迁就”,仍令汪瑶庭将堂谕抄发,“作为完结”,[262]并将判决情况电告清外务部,以备与英国公使辩诘驳难,“内外坚持,以便归束”。[263]
此后,中英之间又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多次交涉。清政府看到英国对此案把持甚紧,坚持甚坚,自己断难如愿,因而对此案已是再衰三竭,气馁怠倦。同时英方也表示愿与清方复讯此案。清廷于1904年2月23日训令魏光焘“可再派员会审,酌照英使所请公同定断,以期结束”。[264]
清政府虽同意酌减章、邹的监禁年限,但中外间在监禁的具体年限上仍分歧很大。
英国公使称必须在十年以下;英国领事主张三年左右;其他各国领事“议论纷歧,难衷一是”。魏光焘曾试图利用英国公使与领事的这一歧异,电请外务部与英国公使磋商。“彼既云永远太重,则酌减当亦不能过少;若由外商(即上海道与英国领事的商办—引者注),势必仍执二、三年之说”,因此,“不如就执英使请减年限之说,询其宜减为若干年,如较外商为多,再与磋商宽展几年,即可就此定案。纵或未能过宽年限,但能多禁一年,即可稍示一分严意”。[265]充分暴露出清政府迫害革命志士的凶残面目和无奈于外国的庸懦本质。
由于《苏报》案拖延很久未能结案,外国的使领人员和清政府都不断受到中外舆论的强烈批评。外国方面表示,截至1904年5月21日,若章、邹二人监禁年限“到期未定,各犯必释放”。[266]经上海道与各国领事的再次交涉,英国领事仍坚持“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释放”。[267]至此,清政府已势如骑虎,如嚼鸡肋。
两江总督魏光焘将最后希望寄托于外务部与英国公使的交涉上。他在5月16日给外务部的电报中说:“英使既有至少在十年以内,由钧处与商,断不至一犯即释,一犯只禁二年,即或商减至五、六年,亦较英领之意为重”。[268]然而,英国公使并无明确答复。
5月18日,美国驻沪领事以最后通牒式的口吻函告上海道,《苏报》案一事“各领商妥,年幼之犯拟监禁二年,年老之犯拟监禁三年”,必须于5月21日前“照以上定断,如未能照定,押犯仍开释”。[269]事已迫在眉睫,上海道只得向清外务部请示办法。外务部岂有锦囊之计,只好电复说,外国领事所拟办法,“应即照准,即与陪审官定断”。[270]
1904年5月21日,上海会审公廨额外公堂宣判:“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以示炯戒。限满释放,驱逐出境。”[271]至此,历时近一年的《苏报》案中外交涉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