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位价值理念推崇的国家理论
西方政治理论认为,人类在进入以国家和法律为权威的“政治社会”之前,是生活在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之中,而“政治社会”的产生是出于人们在“自然状态”时期的一种理智选择。换句话说,国家和法律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而实现的自愿联合和订立的共同契约。从古希腊到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全部都将人类的史前状态描述成一个个互相分离的个人,而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制定则被认为是这些理性的人们为了生活的需要而做出的自愿选择,所以如果人的理性可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犯错误,那么人的自然状态会是一个十分合理的状态。然而可惜的是,人们的理性不可避免地总会受到情感的干扰,因而总会犯错。因此,人的自然状态也因此而变得不理想。人类为了弥补其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就要通过订立契约而产生客观的、公正的法律和一个公共权力,此时人就进入了“政治社会”。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时,他们便放弃了彼此各自独立的自然人人格,而这个公共人格或共同体就是政治社会,即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有自己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国家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国家的形成不是源于神的意志,而是自然人通过社会契约自由结成的,因而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那么如何体现国家的主权?不同理论家持有的观点不同。霍布斯认为,“利维坦”可以抵御外来的侵略并且可以杜绝互相侵害。因而国家的主权在于政府,主权者的权力来源于契约的授予,然而这种授予却是一次性、不可变更的。一旦人民通过契约将自己的全部授予代表他们统一人格的主权者,他们便不再能够收回这种权利。此后,人民就只能作为主权者的臣民而存在了。
洛克不像霍布斯那样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一个绝对专制的政府,而认为它只是由分权政府中的一极——立法权来体现的。洛克认为,人们在脱离自然状态而结成政治共同体之后,其共同意志的体现就是法律。他认为,人民授予权力后,仍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这种权力,以保证自己可以不遭到立法者的“谋算”。但是人民收回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政府解体时才具有可能性。倘若立法机关变更或者是立法机关背弃人民的委托,人民对于立法者就无须再继续服从。立法权就自动回到人民手中,人民就可以建立新的立法机关来谋求自己的安全和保障。如果政府使用强力来对抗人民,人民可以实行武装起义。
卢梭直截了当地提出国家的主权在民,并赋予人民更为明确的主体性质和能力。他认为,人们从通过社会契约摆脱自然状态之时起,主权者就已经产生了。这个主权者虽由全体公民组成,但绝非是简单机械相加,而是一个有生命和意志的独立主体。主权者只能自己行使主权,而不能由别人来代替。由此可见,他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即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直接行使立法权。至于具体的政治运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既然国家主权者逐渐明晰,那么关于主权者的执行者,西方政治理论对此也进行了分析。西方政治理论认为,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结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时,作为这种共同体之主体的主权者不可能直接去处理共同体的所有公共事务,而是要将这种职责和权力付诸以一定方式产生的、能够代表自己的常设组织机构——政府。政府拥有治理权,其组织方式为政体。换句话说,政府、治权和政体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罗马帝国初期,政治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最好的政体应该是一种混合型政体。这种政体应由一人独任统治者,有部分人参加治理,由所有人挑选政府。这些有关政体的思想在近代被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政治家所继承并发扬。
总而言之,西方政体理论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特点在于它强调人民与政府、主权与治权之间的区别,认为政府和治权的产生是出于主权的任命和委托。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明确提出关于治权源于主权并应服务于主权的观点。卢梭指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就其性质而言,“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26]由于主权者的意志体现为法律条文,所以政府对于主权者的服从就体现为对法律的恪守。
除此之外,西方政体理论还强调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原则。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主张这三种机构分立的。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27],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到了近代,国家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主张被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明确提出。洛克指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同一批人,这是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就可长期实行,因此立法机关没有必要长期存在,但执行机关却需要常设。此外,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互相制约,才能不背离其服务于全社会的根本宗旨。
西方文化认为国家的建立是为了具体个人权利的实现。其政治制度的特点就是以民主制度为手段,为全体具有终极价值的个人服务。换句话说,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国家建立和维系运转的目的,这种以个人权利为国家目的的思想,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国家倡导个人本位的价值理念。
自近代的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问世以来,一直有学者对其理论内容表示质疑,如黑格尔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是非正义与暴力、粗野的原始冲动、野兽般行为和情感,只有国家的产生才对这些做了限制。因此,国家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客观精神的体现,而个人只有作为国家的成员才能实现其本质。马克思也反对脱离人的社会性而谈论抽象的人性。即便如此,所有这些对于个人本位主义的批评都不足以否定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的价值。不论人们怎样强调个人离不开社会而存在,但人的个性依旧凸显:每个人总是一个独特的感性主体,尽管人作为一个社会存在总是处于各种的民族、阶级等共性的社会关系之中,但对于每个人来说,他的这种社会存在乃是各种共性社会关系的一个交叉点,这种交叉点是人人各异的。因此,每个人总有着不同于其他任何人的思想意识。除此之外,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其各种行为总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受到包括道德、习俗、法律、权威等共性社会力量限制和规范的,另一个是不受这种限制和规范而由自己任意实施的。这样,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体现在政治领域就表现为个人与国家的对立,而且这种对立会永远存在。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表达了西方人特有的个人本位价值观。国家的存在,同样保留个人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之外的部分权利。换句话说,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是无限的,而是要有自己的范围,要与个人权利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实际上,在个人本位的政治观念看来,国家行使其权力的范围应该是越小越好。再者,国家留给个人的权利,面对具体的事务,一定要通过法律条文事先制定。
撒切尔夫人“没有社会这个东西,只有个人和家庭”[28]的言论代表了西方文化的伦理价值。如果我们承认个人主义价值理念具有合理性且具有普遍意义,似乎资本主义制度将成为“历史的终结”,但遗憾的是,福山本人对自己早年的结论也予以推翻。我们不能否认,以个人主义价值理念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确实能够为人们带来普遍的社会财富,使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但是人类是有理性的生命载体,人类拥有的大脑器官使人类具有无限可能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导致人类不得不面对金融危机、非传统安全危机和生态危机等无休止的灾难。除此之外,它还将人类永远置于相互争夺利用的无情世界里,在这个世界,没有永远的胜利者,只有全人类整体的逐渐没落。因此,个人价值实现的最好出路在于要以社会为载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国家作用,它汲取了中华文化集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运行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全面协调、促劣变优”,而这样的补充机制只能依靠国家作用进一步实现。
【注释】
[1]《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5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1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8]参见余金成:《人性界定与人类发展规律》(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5页。(https://www.daowen.com)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11]由于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因而与西方文化有本质区别,即使诞生于西方,也不包含于本书所指西方文化之列。
[12]参见余金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解读》,《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2期。
[13][美]罗伯特·贝拉等:《心灵的习性》,翟宏彪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19页。
[14]《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9页。
[15][美]安兰德:《通往明天的唯一道路》,《读者文摘》(英文版)1944年1月,第88页。
[16]黄文娟、许海杰编:《孟子》,西苑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17][美]何天爵:《中国人本色》,张程、唐琳娜译,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8]杨国荣:《存在的澄明》,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19]杜维明:《儒家思想新论:创造性转换的自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20]赵壮道:《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基因论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页。
[21]《礼记·大学》。
[2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25页。
[23][美]罗伯特·贝拉等:《心灵的习性》,翟宏彪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14页。
[24]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6页。
[25]《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6页。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72页。
[2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8页。
[28][美]托尼·朱特:《沉疴遍地》,杜先菊译,新星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