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1979年,《刑法》未规定侵占罪,只规定了盗窃罪。对于现实中发生的侵吞遗忘物的行为,按照类推制度,比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符合当时法律原则的。

“法有限,而情无穷。”《刑法》作为成文法,理所当然具有抽象性和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因此不能够针对每一个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出现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而适用的法律类推。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说是新罪名,其实在《大清新刑律》里就有独立法定刑,之后中华民国政府刑律中也有侵占罪的规定。《大清新刑律》之前,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就有类推制度,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括在盗窃罪之中。具有侵占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视为盗窃加以治罪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

1979年《刑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根据实际情况,刑法规定了类推,1997年《刑法》废止类推而以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替代。每个国家都在发展,这种发展,如同陀螺运动,不停地旋转,一圈又一圈。这让我想起“路不拾遗”,自从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倡导“国无盗贼,道不拾遗”以来,汉代贾谊,唐代郑綮,明代罗贯中、施耐庵、许仲琳等都提出过“路不拾遗”,当然,也都是在侵占罪独立立法之前。

唐朝时,有个做买卖的人,路途中不小心把自己的一件心爱的衣服弄丢了,他发觉后心中十分着急。这时,有人劝他说:“不要紧,我们这儿路不拾遗,你回去找找,一定能够找得到。”做买卖的人转身回去,果真找到了丢失的衣服。故事中有这样一句话,是说做买卖的人走了很远的路才发现自己的衣服丢了。这不要紧,路过的人遇见丢失的衣服,他们只知道丢失衣服的人还会找回来,所以没捡拾,他们没有考虑衣服的主人是否对衣服丧失控制。也许撰写故事的人,是想借以说明衣服已是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遗失物尚能如此,遗忘物更应如此。

我开始留意这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向承办人请求,什么时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告诉我一声,我去旁听。我的愿望得以实现。开庭那天,我坐在庭下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详细记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果然如科里讨论案件时预想的一样,律师从遗失物的角度为被告人辩护。(https://www.daowen.com)

庭审结束,我开始构思文章的写作提纲。法院一审对两名被告人以盗窃罪做出有罪判决,由于我对这起案件的案情熟悉,对文章的写作早有构思谋划,判决书送来,我的文章也就写得差不多了。我以《拾来的盗窃罪》为题,写了一篇集通讯与案例分析于一体的报道,投到《安徽法制报》,很快就发表了。

当我还沉浸在文章发表的喜悦中时,被告人的家人及律师找到单位,他们以法院一审判决尚不为终审判决为由,要求我在报纸上发表一份声明。当时我还年轻,很无助,没有社会经验,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一突发情况。虽然领导一再安慰我,我仍然很纠结,很苦闷,也为自己还没有把握好案件节点就急于投稿而后悔。好在那篇文章我是以此为例提出一个法律认识上的分歧问题,文章中也明确说明是法院一审判决。在领导的支持和协调下,我没有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虽然事情后来平息了,但因我自己的失误所造成的后果让我写作的热情一落千丈。

我沉默了,此后没再动笔写东西。当时我是为自己还不具备认识和处理社会问题的经验和能力而深感内疚。我心里承受能力差,在挫折面前低头,没有很好地把握“给挫折一个微笑,给自己一个机会”的道理。

剖析灵魂深处,说工作忙,没时间,其实那是推诿。写文章就是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思想,想写,时间总是能挤出来的。随着案件越办越多,自己的思想也变复杂了,常常怀疑自己的意见,怕自己的意见有偏颇,向案件背后深层次的地方想得多,反而没有直击案件要害的勇气。浅的东西不想写,深的东西不敢写,遗忘的笔就真的变成遗失的笔,自己找不到那支笔,笔也找不到自己的主人。

丢掉的东西感觉还有用,再捡回来就是新的。几年前,我重新找回那支遗失的笔,复耕文苑。早段时间,我整理以前的剪贴本,再次看到《拾来的盗窃罪》那篇文章,顿时浮想联翩。“法者,治之端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宣传法律,是一名检察干警应尽的职责,可我却在一次小小的挫折面前做了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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