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那次随科长办案,教训之所以深刻,是因为在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后又感受到了改正前后之差距——用直尺规规矩矩画出来的发票一目了然,清晰可见。书证画好后,我叫来场部财务科长与原件作比对。他紧抿嘴唇、频频点头的神情和动作,分明是对我的工作态度的赞许,只是他没看到两个小时前我画的发票是什么样子。
财务科长比对无误后,问我是不是在复制件上写上“属实”俩字,然后再盖上印章就行了。我说不行,我要求他在每一张复制发票下面都写上“经核对,复制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某某场财务科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号财务凭证”的字样。我在绘制每一张发票时都留好了签字处,因此,财务科长的签字、盖章也规范。
回单位的路上,我的心情逐渐躁动不安。我以前随其他承办人办案,画的书证是简单地签了“属实”二字还是签得很具体呢?可我没有想到刻意留出签字的位置呀。为了“画书证”这件事,我找案件承办人查阅了自己参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卷宗,更重要的是想看看我画的那些书证他们是怎么入卷的。
没想到,这一看,让我头脑发胀。的确,如科长所言:以后怎么装卷?原来承办人在装卷时又附了空白纸,把我画的书证粘贴在上面,所画书证多出的部分再折叠在卷宗里,签字也是有的规范,有的简单。看看那些简单签了“属实”二字的复制件,大都是因为我没在复制件上留出足够的空白处。(https://www.daowen.com)
这就是我工作态度随意所造成的后果,虽然没有因此而受到批评,却已让追悔莫及。
我又去档案室,翻阅别的同志办理的案件,发现有些老同志在办案时,故意避开“画书证”这一环节,采取另一条途径取而代之。他们采取列举式文字记述,把每一张发票的相关科目内容都记载在一张纸上,让被查单位盖上印章。我不敢对这样的书证是否合规妄下结论,但最起码在那个年代是可行的,因为法院采信了。
原内勤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书证都是他亲笔绘画,特别是财务发票,画得惟妙惟肖。发票上印制的字体,他用细笔工笔正楷仿写,人为填写的字体用稍粗笔尖的钢笔书写,看上去,俨然就是复印件。后来我与他搭档办案近十年,他改变了我许多。确切地说,是他影响了我、感染了我,在一案一事、一言一行中,我从他身上学到了不少东西,包括办案技巧、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等。
一次,我俩一起出差办案,复制一份购货合同。我找到两张空白纸,正在誊抄,他摇头示意我停下。他对公司人员说:“请你们找一份公司的空白合同来,我们有用。”公司人员很不情愿,推说合同是专人管理,找不来。于是,他又去找公司经理,终于找来了空白合同。他亲自执笔,在空白合同的文头处写下“此件为复制件”的字样后,工笔正楷地模仿原合同誊抄每一行、每一个字,特别是有一处改动的地方,他更是模仿得近乎一模一样。离开办案地点,他对我说:“这份合同证据很重要,抄写容易混淆视角,所以要用合同件,这样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