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事实证明,那份合同证据真的很重要,就从那一处改动的地方,我们打开了整个案件的突破口。
像这样的证据,在现在不但要复印,还要拍照,甚至制作提取现场录像,但以上三个程序,那时一样都不具备。单位有照相机,只用在现场勘验等特殊场合,像这样大量复制书证的事,基本不用,也用不起,成本太高。
第一次接触传真件,是那次我们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开发商的总公司在深圳,案件快要侦查终结时,需要总公司对子公司有关人员的职务任命文件。总公司那边来电说要发传真,可我们单位没有传真机。怎么办?我们派人去邮政局接收传真。传真拿来,既没经办人签字,也没加盖总公司印章,这样的传真件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大家经过讨论,都认为不行。最后决定,先把这份传真件手工复制一份放在卷里,不影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由办案人员在发来的传真上签字写出说明,再把传真件寄给总公司,要求他们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寄回。(https://www.daowen.com)
直到20世纪90年代,县城隅子口开办一家复印社,这是全城第一家复印社,为新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办理经济案件提供了莫大帮助。那年,我被抽到县“三查办”协助工作,任务是清算县里三家工厂的账务。那次清算,发现十余起案件线索,后来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同志全都参与进来了。如果没有新开的那家复印社,面对那么多需要核查的发票,单靠“画书证”,真是不堪重负。
复印社生意好,门口一直有人在排队,好在税务局是“三查办”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组长安排我和一名税务的同志去那家复印社协商利用晚上复印有关账务发票的事。于是,晚上九点以后,复印社关门停业,专门为我们服务。这是必须要做的保密事项,发票掌握在我们手里,老板只管协助复印。复印完,把账本带走,每一张复印不成功的纸张都要带回销毁。那次复印时,我的任务就是在复印件的空白处记下该复印件复制于某年某月某日的凭证。
不久后,我去常州外调,当地检察机关派车派人配合协查,有一份书证需要复制,协查人员让我们把书证带回检察院复印。那时,江浙沪一带的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都已配备复印机,我不禁由衷感慨:经济发达地区的办案条件就是不一样。那一趟外调,沿途查了几个材料,一来一回,半个多月。回来后,我给其他同志讲述在外地检察机关的所见所闻,不料有同事告诉我:“在你出去这半个多月里,我们单位也安装了复印机,还有传真机。”也就是那次出差归来,我们彻底告别了“画书证”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