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笔录是案件的载体。

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庭审记录不但是法定诉讼文书,还具有“公共权力”属性,其法律位阶依据仅次于《宪法》。它的法定“渊源”来源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三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庭审笔录由法定公职人员做出,其内容涵盖了审判人员的整个庭审活动,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换言之,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地重复做出或随意更改。因此,人民法院对出庭书记员的记录水平要求很高;书记员也深知庭审笔录的重要性,记录时,始终保持一种严谨而认真的态度。

检察机关的书记员没有如此切身体会,是因为问话笔录为记录者留有弥补的空间。那时汇报案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办案组两人或三人参加,主办人汇报,案情汇报到关键环节时,领导有让随行记录人念笔录的习惯。领导说:“这一部分对案件很重要,笔录是怎么记的?原汁原味地念给我听听。”当然,有时领导也会让记录人把笔录找出来,自己看。这一念、一看,问题出来了,有的问话笔录遗漏了关键词句,有的甚至忽视了至关重要的几句话。

每遇到这种情况,案件主办人就会无奈地摇头,说:“这几句话我问到了,还是重点问的,咋没记上呢?”不过,是官都有护兵的本性,仅仅是叫一句冤屈,马上就会改口:“也怨我,没与记录人提前安排、沟通好,我们马上再去找当事人问话,重新做笔录。”这是时间宽裕,要是法定的办案期限已到怎么办?还有,要是当事人有了什么意外,缺失这部分证据不是可惜了吗?

在一次业务培训时,听老师讲述某地的一个案例:案件办案人员做完笔录,交由被问话人查看,被问话人看完笔录,按要求在笔录下方签字。被问话人提笔在下方写道:“以上笔录看过,和你说的一样。”乍一看,这是通用的签字语句,没问题,但仔细一看问题就大啦。把“我”字写成了“你”字。可以说,这是被问话人故意所为。当被问话人转换成为被告人走向法庭时,在法庭上,法官问被告人侦查机关的指控是否属实,被告人说:“有一项指控不实,事情的经过不是那样的。”法官问哪一项,被告人一口就说出某年某月某日的那次问话。法官翻到这份问话笔录,瞟一眼笔录下的签字,看被告人签写得很规范,便问:“既然不实,你为什么要签字?”被告人说:“有一个环节和我说的不完全一样,所以我签的是‘和你说的一样’,而不是‘和我说的一样’。”幸好,被告人只是出于发泄心中不满情绪的目的,才开了个令在场所有办案人员都尴尬的玩笑。好在他所指出的那个环节并不影响案件定性。这玩笑开得真是“恰到好处”,足以让所有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引以为鉴,自警自省。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用电脑制作笔录已十分常见。(https://www.daowen.com)

电脑笔录,规范了笔录制作,不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直观整洁,一目了然,再也听不见法官惊呼“看一本卷,累瞎我眼”了。每次参与评查案件或参加检委会讨论案件,看到一份份电子笔录呈现在眼前,心中难免生出一份“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的伤感。崔颢心里的那个大大的问号在眼前晃来晃去,晃得我不得不感叹:岁月催人老。

我甘愿在高科技面前望而却步吗?其实,即使不停步,慢跑终归也要被科技与智能淘汰。

传统的工作方式容易形成习惯,但打破它并不难。追求新生事物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个你还没准备好静下来做一件事而另一件事就迎面而来的快节奏年代,如果不能从一开始就养成一种严谨的工作态度,你只能在各种各样的错误与问题中跌跌撞撞。由此,全院开展一次规范法律文书大讨论活动。

在我调到市检察院的十余年间,特别最早几年,我常常去各县区院检查案件质量情况。我不得不感叹案件质量高,很难再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了。每每眼前就会浮现出木楼里那个年代的卷宗与笔录,还有我龙飞凤舞、让人很难辨认的笔迹。

可能是怀旧,在怀旧的那份心结里总想为自己找出一份挑剔的理由。我在想:现在已进入电子笔录时代,承办人问话之后,被调查人或嫌疑人阅看笔录,不认同的地方,鼠标一点就在电脑上改过来了,要求增加的内容,同样鼠标一点就加进去了。那么,怎样才能留住被调查人或嫌疑人想改动的那部分内容呢?

以前的手写笔录里这部分内容清晰可见,有时它是案件承办人研究案件当事人心理的最好的参考依据。特别是搞职务犯罪侦查那些年,我就爱研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看他最在意什么,最想强调什么。

如今的笔录,再也难寻到那部分添加的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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