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弹药与爆炸物的上缴程序

附录C 弹药与爆炸物的上缴程序

C-1 概述

a.完成训练后所有剩余的未消耗陆军弹药与爆炸物以及残余物,必须返还给提供通用服务的弹药补给站。单位训练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用单独的文件将未消耗的实弹与残余物上报至弹药补给站。各单位必须在预约日提供一份“训练弹药申请”上报文件副本。弹药补给站最晚必须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2点前,向相应的主要下属司令部第5类物资管理员提交拖欠文件的单位名单和当前暂停发放弹药的单位名单,并向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弹药管理办公室提交汇总名单。

b.弹药补给站的会计军官必须确保在发放时安排上缴预约,以保障弹药与爆炸物上缴工作。除非存在极端或异常情况且有详细记录,否则必须在同一天完成实弹和残余物的上缴。

c.各单位必须根据上缴品核对发放的弹药,以结清发放文件。

d.在“训练弹药申请”所示的训练结束日期后的5天内,未对发放文件进行核对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文件名单,并且在核对拖欠文件前不允许领取更多弹药。由于弹药补给站的限制而无法在5天内获得预定上缴预约的单位不受此约束,也不会被拒绝发放更多弹药以满足经批准和验证的需求申请。

e.无论何时或哪种情况,未能满足预定上缴预约的单位自动列入拖欠文件名单中,并且在核对发放文件前,不允许接收更多的第5类物资(弹药)。

f.使用弹药、战斗弹药、持续保障弹药和新设备部署弹药的发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拖欠文件或弹药补给站的其他行政政策的约束。

C-2 文件的准备与提交

必须依照陆军部手册DA Pam 710-2-1《使用单位供应系统》使用手写的陆军部表格DA Form 581《弹药发放和上缴申请》准备上缴申请。一些安全类别为二级的爆炸物还需要处理其他文件,例如陆军部表格DA Form 2203-R《爆破侦察报告》和陆军部表格DA Form 5692-R《弹药消耗证明》。

C-3 核对

a.实弹和残余物上缴完成后,弹药补给站中的人员必须对各单位的发放与上缴进行核对,以确保向该单位发放的所有弹药都已计入其中。必须用陆军部表格DA Form 5811《第5类弹药补给品丢失或受损证明》说明短缺情况,并由指挥链中第一位中校指挥官签署,以说明造成短缺的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导致短缺的情况。

b.与弹药补给站的文件结清后,各单位必须在总弹药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对自己的“训练弹药申请”,确保弹药补给站为单位账户发布了适当的消耗量与信用记录。各单位必须依照陆军条例AR 5-13《训练弹药管理系统》中的现有程序和总弹药管理信息系统最终用户手册进行核对,必须在总弹药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对文件以结束相关流程,确保单位获得未消耗物品的信用记录。

C-4 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

a.本项目既不是为了规避正常的上缴和问责程序,也不是为了替代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一计划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但由联合基地指挥官自行决定。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旨在为个人提供机会,让其归还盗窃、错放或自己在无意中留下的弹药与爆炸物。为了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的实施,必须让个人在不担心被起诉的情况下进行上缴,因此大赦上缴绝不会让上缴人受到调查。每项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背后的首要前提是士兵必须不会被起诉或遭受惩戒性措施,并且所有指挥官必须无限制或无条件地推动此计划,但须遵守以下准则:

(1)在军事设施发现的所有弹药和爆炸物,不包括轻武器弹药,均为极具危险性的物品,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或搬运。爆炸物处理或设施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弹药检查员和军事专业为89B的士兵均为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在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刘易斯堡主基地的爆炸物处理单位的非值勤时间发生的爆炸物紧急情况,应拨打专业处理机构电话上报情况。

(2)个人拥有的轻武器弹药可以直接上缴到提供通用服务的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弹药补给站。如果弹药补给站无法及时回应,必须通过司令部的值勤军官联络宪兵主任办公室(Provost Marshal Office,PMO)或爆炸物处理单位。无论使用哪种上缴方式,都不需要文件或身份验证。

b.使用单位在完成上缴并核对账户后,发现还存在弹药与爆炸物时,无权使用大赦程序进行上缴。这些弹药必须使用本条例中规定的正式上缴程序进行修正性上缴。指挥官必须确保遵循此程序不会面临任何惩戒性措施。

c.各级指挥官实施(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时,不可以恐吓或阻碍个人自由上缴弹药。下辖部队需使用或消耗弹药与爆炸物的各组织指挥官必须制定大赦计划,以保障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的执行。指挥官必须每季度向士兵提供大赦计划简报,并应在发射前的情况介绍中重申。下辖部队需使用弹药与爆炸物的各级指挥官必须为大赦计划制定政策,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1)如何维护和运行弹药大赦收集点,并向潜在对象指明这些地点在设施中的位置。

(2)至少每季度安排一次弹药大赦日以及在每次野战演习后安排,以收集被遗弃或未授权的弹药与爆炸物。

(3)安排弹药与爆炸物弹药大赦日时,必须在具备民用建筑物安全距离(Inhabited Building Distance,IBD)保护等级的地点建立收集点。

(4)为确保正确适当的防护和监督,在整个预定活动期间,只有相应的合格弹药与爆炸物或爆炸物处理人员才能在大赦收集点工作。

(5)制定规定以允许在指定单位武器室中储存所接收的弹药与爆炸物,直到这些物资上缴到弹药补给站。

d.设施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职责:

(1)依照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安全政策管理监督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开展工作。

(2)与弹药补给站协调大赦物品的接收。

(3)确定大赦箱的位置,并定期清空。

(4)跟踪大赦收据确定能反映使用单位弹药问责及控制的趋势。

e.使用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大赦政策,允许单位中的士兵将轻武器弹药上缴给单位军械员,以便在没有恐吓或询问的情况下储存于单位武器室。上缴弹药的人员受大赦政策保护,单位随后可以将弹药集中作为“基地中找到的弹药”上缴到弹药补给站。在向弹药补给站上缴前,单位武器室和财产登记军官必须进行采集,以记录累积的大赦弹药的国防部识别码与数量。

f.弹药补给站程序。如果将物资直接交给弹药补给站的操作员,操作员必须在正常作业时间内接收大赦项目下的弹药交付。按大赦计划上缴的人员不需要文件,也不用接受询问。

g.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的控制。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不可以代替正常的上缴程序,或用于规避标准供应程序。各单位在核对账户后又发现弹药时,有权进行修正式上缴。程序如下:

(1)为剩余弹药准备一份新的陆军部表格DA Form 581《弹药发放和上缴申请》。在表格中填写原发放货物单据编号(如果已知),并注明“经修正的上缴文件”。

(2)实施经修正的上缴程序,不会导致个人受到调查和面临惩戒性措施。准备好文件后,必须安排弹药的上缴。部队指挥官必须在授权地点保护和控制弹药,直到按照修正的上缴程序返回,获得信用记录的方式与标准上缴相同。

h.为了确保适当的控制和安全,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法或其组合对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进行补充:

(1)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可以根据需要经常安排弹药与爆炸物大赦日,以收集未经授权的弹药与爆炸物。收集点只可以设立在具备民用建筑物安全距离保护等级的地点。为了确保适当的防护,合格且经过认证的弹药或爆炸物处理人员必须随时可以监督大赦上缴情况。如有需要,必须通知设施维护和消防部门随时待命。

(2)联合基地指挥官可以确定日期和地点,以派遣爆炸物车辆接收大赦上缴品。必须精心选择大赦车辆的停靠地点,不给人员和建筑物造成危险。地点必须至少具备民用建筑物安全距离保护等级(即距离居住区域或与爆炸物行动无关的人员经常出入的地点至少1 250 ft[1])。载有爆炸物的车辆必须使用规定的爆炸物运输线路。(https://www.daowen.com)

(3)由于弹药与爆炸物的危险特性,保障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最不理想的方式是使用大赦箱。如果指挥官成功为大赦计划建立了所需的不带有风险的环境,就不需要大赦箱。然而,如果使用大赦箱,则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 靶场外的任何容器,必须依照陆军条例AR 385-10《陆军安全计划》、国防部小册子DA PAM 385-64《弹药与爆炸物安全标准》和设施管理司令部条例IMCOM REG 5-13《设施弹药保障》设立。在经批准的靶场中放置容器,只要没有越过现有靶场边界的民用建筑物安全距离及爆炸物安全距离(Explosive Safety Quantity Distance,ESQD)弧线,就无须单独对地点进行批准。

② 如果使用大赦箱,应依照陆军条例AR 190-11《武器、弹药与爆炸物的警卫措施》、陆军条例AR 190-51《非保密陆军资产(敏感与非敏感)的安全》以及刘易斯堡哨所条例FL Reg 190-11《武器、弹药与爆炸物的警卫措施》,用10号钢制造并用锁固定。大赦箱上的入口尺寸必须可以接收12.7 mm以下口径的子弹。容器应限制爆炸物净重总量不超过100 lb。

③ 经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确认资格并认证的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大赦箱。接收的所有弹药与爆炸物必须立即归还到弹药补给站。在爆炸物处理人员检查并由爆炸物处理高级人员进行状况评估之前,不应挪动看似损坏或无法安全移动的物品。

i.刘易斯堡主基地和北刘易斯堡设置了六个大赦箱,地点如下:

(1)刘易斯堡主基地弹药补给站;

(2)杰斯林大道(Jecelin Ave)和2C靶场的交界处;

(3)第三区和第四区车道间的马斯汀大道,03466号楼前;

(4)刘易斯堡主基地3922号楼后的清洗台;

(5)北刘易斯堡“A”街和第17街的拐角处,11504号楼对面,且正对信用合作社;

(6)北刘易斯堡“A”街和第8街拐角处的清洗台。

j.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亚基马训练中心设置了11处弹药大赦容器。这些容器适用于12.7 mm口径及以下的轻武器弹药。弹药补给站人员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接受大赦弹药,且无须文件或追究原因。每天24 h提供弹药大赦箱。这些容器要涂成带黑色条纹的橙色或纯黄色,并放置在以下地点:

(1)亚基马训练中心弹药补给站正门;

(2)瓦格邦德机场(Vagabond Airfield);

(3)中间整备地域;

(4)北清洗台;

(5)南清洗台;

(6)废弃物收集点;

(7)靶场控制前沿;

(8)第25靶场;

(9)第24靶场;

(10)来访人员处;

(11)多用途靶场综合体(Multi Purpose Range Complex,MPRC)弹药储存区。

k.大赦日。设施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每年必须与基地基础设施发展与评估规划资源部(Planning Resource for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PRIDE)一起安排两次大赦日以及清理周。

C-5 基地中找到的弹药

a.所有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Ammunition Found on Base,AFOB),不包括轻武器弹药(12.7 mm及以下口径的武器弹药),均为危险性物品,未经训练的人员不得擅自搬运。提供保障的爆炸物处理人员及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必须回应通知,以处理基地中找到的弹药。爆炸物处理人员及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必须确定基地中找到的弹药何时不能安全移动或处理、储存,且必须销毁。其他物资必须归还给提供保障的弹药补给站。

b.爆炸物处理人员必须用陆军部表格 DA Form 3265-R《爆炸物事故报告》记录基地中找到的弹药接收情况,并必须向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宪兵主任办公室通知任何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爆炸物处理人员不可以记录上缴人员的姓名。报告或上缴基地中找到的弹药时,向爆炸物处理发出通知的个人不会受到质疑或调查。可以通过靶场联系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亚基马训练中心的爆炸物处理单位。

c.强烈鼓励在基地中找到弹药的个人自愿提供信息,这有助于调查弹药损失的原因。可以通过通知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宪兵主任办公室而非爆炸物处理单位来组织调查。宪兵主任办公室代表在管理或搬运任何弹药前,必须通知爆炸物处理单位和质量保证专家(弹药监督)。爆炸物处理单位不可以延迟运输或销毁弹药。

d.在弹药补给站的正常作业时间内,储存人员要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以接收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弹药补给站的操作员必须通过提供或协调超出爆炸物处理单位能力范围的运输与处理,来协助爆炸物处理单位将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运输至弹药补给站。爆炸物处理单位上缴的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必须获得优先处置。弹药补给站必须立即对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负责,无须爆炸物处理单位的进一步参与。

e.只要满足所有的爆炸物安全及保护要求,爆炸物处理单位的指定爆炸物储存区域可被用于储存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提供通用服务的弹药补给站未开放时,爆炸物处理单位有权将基地中找到的弹药暂存在自己的指定储存区。一旦弹药补给站开放,必须尽快上缴这类弹药。爆炸物处理单位所储存的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必须随附陆军部表格 DA Form 3265-R《爆炸物事故报告》副本,原件将保存在该单位文件中以提供审计轨迹。

f.爆炸物处理单位的储存区不能存放在基地中找到的弹药时,必须联络提供勤务服务的相应弹药补给站开放并接收这些弹药。爆炸物处理单位提供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各个弹药补给站在非办公时间可联络的最新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上必须注明充足的人员,以确保爆炸物处理单位能成功联络到可及时响应的人员。

g.轻武器弹药和惰性残余物可在正常办公时间直接运送到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的任何弹药补给站。

h.回收基地中找到的弹药的信息必须与联合基地弹药与爆炸物大赦计划一起公布。

【注释】

[1]1 ft=0.304 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