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士阶条例》中规定的科举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钦定士阶条例》中规定的科举制度

《钦定士阶条例》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科举考试的目的、方针、组织、形式、方法、内容、领导等诸多内容,是以往科举制度的完备化和明晰化,尤其是在科考的组织与实施方面,规定得相当具体。[147]

《钦定士阶条例》规定科举分乡试、县试、郡试、省试、天试5级,每级都设文武两科。乡试由乡官师帅先期参与组织报名等工作,由乡官军帅出题并典试,于每年二月初三考乡文学一场,取第一名,称信士;二月十二日考乡武学一场,取第一名,称艺士。其余评定甲乙,并同信士、艺士一起录送至县监军。

县试由县监军出题并典试校阅,于每年三月初三考县文学一场,初六复试一场,取前2名,称秀士。三月十三日考县武学一场,亦取前2名,称英士,其余评定甲乙,连同秀士、英士一起录送至郡总制。

郡试由郡总制出题并典试校阅,于每年四月初四考郡文学一场,初七、初十复试两场,取前两名,称贤士。四月十四日考郡武学一场,十七、二十两日复试两场,取前2名,称能士。其余评定甲乙,并同贤士、能士姓名一起录送至每年由中央派赴郡的提学。

提学另于每年五月初五考文科一场,于每10人中录取一名,称俊士,相当于清朝廪生。五月十五日考武科一场,也于每10人中录取一名,称毅士。都由提学出题并典试校阅。其投考资格并无特别说明,概称文武士子。又于每逢荣(卯)、酉两年的五月二十五日,即每隔6年,集全省乡、县、郡新旧科所取的信士、秀士、贤士、俊士举行考试,由提学出题典试,于每50人中取一名,称杰士,相当于清制拔贡。杰士可参加天试。

省试由中央派遣正副提考典试校阅,每3年举行一次,集合乡、县、郡新旧科所取之信士、秀士、贤士、俊士及武科的艺士、英士、能士、毅士于七月初七举行文科考试,初九复试,取中者称约士,类如清朝举人。七月十七日举行武科初试,十九日复试,取中得称猛士。约士、猛士无定额。

京试也称天试,每3年举行一次,参加考试者为新旧约士、猛士和提学所取的各郡杰士。九月初九考文科,十二日复试,由天王命题,文衡正总裁典试,拟取人员呈请天王核定后榜示。取中者分三甲:元甲3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第一名为传胪,其余称国士,类即翰林;三甲第一名为会元,余称达士,类同进士。武试于九月十九日初试,二十三日复试,由正副讲武官协助正副总阅主持考务,文衡正总裁评定甲乙,取中者名称同文试,只是二甲二名以后称威士、三甲二名以后称壮士。所以,太平天国的状元、榜眼、探花、传胪、会元等须冠以文武2字加以区分。其余人员,即国士、达士、威士、壮士,都无定额限制。

所考形式由乡试的一文一诗到天试的三文一诗,各不相同,复试多加策、论等题。武试大多也是马箭3枝、步箭5枝及弓刀石技勇之类,省试以上武试方加入默写“武略”的内容。中央派赴各省的正副提考及各郡的提学,皆由现任官员及天试曾经中式者选考而来,一科一任,试毕回京,仍任原官职。

天试元甲3名,封职同指挥,二甲首名传胪职同将军,国士、威士职同总制,三甲首名会元职同监军,达士、壮士职同军帅;省试所取约士、猛士和各郡提学所取的杰士职同师帅,俊士、毅士职同旅帅;郡试贤士、能士职同卒长;县试秀士、英士职同两司马;乡试信士、艺士职同伍长。上述人员俱免差役。[148]赴京考试的川资和在京的住宿饮食都由政府供给,省试以下考场所需饮食及油烛等,也由政府供给。(https://www.daowen.com)

《钦定士阶条例》中还具体规定了不被录取的条件:第一,其试文与策论不满300字者;第二,题目写错,抬头不合规定格式者;第三,误写避讳文字者;第四,故意不完卷或字迹两样者;第五,乌卷、曳白及烧损文卷者;第六,卷内未盖真道图记(即未经封验)者。另外,凡故意违犯一切考场规则及滋事者,由巡察官禀明议罪。[149]

考试内容以《旧遗诏圣书》、《新遗诏圣书》、《天命真圣主诏旨书》以及钦定《天条书》、《三字经》等为准,具体内容见前节中述及的教育内容。

通观太平天国对科举制度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其有以下突出特点:

第一,废除了封建等级、门第的限制,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出身贵贱,都可以应试。太平天国考试“无虑布衣、绅士、倡优、隶卒,取中者即状元、翰林诸科”,乡试“亦不论门第出身,取中即为举人”[150]。封建社会是等级制社会,科举同样极重门第出身,所以封建社会科举中取者真正出身寒门的确属凤毛麟角。而且科举制本身就把倡优、隶卒等视为下九流,其子女皆不得参加考试。太平天国之所以在科举取士方面有所成就,在一定程度上与废除门第限制,争取更大的社会底层的读书人的支持有密切关系。

第二,考官的选用不固定,亦无事前通知,考生的范围也不局限于一级考取才能参加上一级的考试,如乡试没有考中信士、艺士的文武士子仍可以应郡试。现任官员有愿应试的也可参加,前科考中的,除状元外,都可以再考。这样就克服了提考官员的营私舞弊,也调动了广大士子积极参加考试的热情,还避免了一考定终身,造成人才遗漏现象。

第三,改变旧科举对考生的苛刻待遇,以官方文件明确规定供给考生的饮食、旅费及住宿等多项费用,减轻了考生的经济负担和生活中的不便,为争取民心、广揽贤才创造了优良的环境和条件。

当然,该条例也有不确之处。这表现在提学的调派既规定每省2人,又规定全省各郡同一天考试,显然行不通;既规定乡、县开考,又规定不中者也可应郡试,这也造成乡、县级考试难以实施。其他还有封衔过低等问题。由于该条例未得实施,这些问题也就未得以暴露,也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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