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兴奋剂的概念

更新于 2026年10月22日 版权声明
一、运动兴奋剂的概念

1.运动兴奋剂的定义

由于运动兴奋剂使用情况的演变和发展,国际体育界给运动兴奋剂所下的定义也不断地趋于严密与完善。根据目前运动兴奋剂的使用情况以及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的政策,可将运动兴奋剂定义的表述综合为:参与或准备参与体育竞技比赛的运动员采用某些药物,出于非治疗目的或以非正常剂量摄入体内,以及用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性物质,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以运动训练以外的方式增强或辅助增强自身的体能,达到提高比赛成绩和战胜对手的目的,即为使用兴奋剂。

2.对运动兴奋剂概念的理解

这里的所谓兴奋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医学药理学的兴奋剂,所以在完整表述时,用“运动兴奋剂”这一名称,更为合理。

对运动兴奋剂的理解,要特别注意定义中的几个重要含义。

(1)兴奋剂质的含义

自古以来,从事竞技运动的人总是寻求各种方法以增强自己的体能,就像人类寻求各种方法以增进自己的健康与延长自己的寿命一样。古希腊时代就有角斗士把公羊的睾丸作为食物来增加肌肉的力量。有的史料甚至记录了作战的武士们胜利后吃掉敌方阵亡者的某些内脏器官以增添自己的勇气。古罗马的斗兽士也用某些蘑菇酿制出一种浆汁来提高斗志和力量。19世纪欧洲的赛马中以各种药物喂马以刺激其奔跑速度更是司空见惯。

凡是用运动训练以外的物质或技术来增强体能,统称为增进体能的辅助手段(Ergogenic aids)。可能用来增进运动能力的物质、技术和方法,种类繁多,不一而足。比如:酒精、碱类、樟脑、氨基酸、花粉、咖啡因、苯丙胺、合成类固醇、天冬氨酸盐、可卡因、洋地黄、明胶、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人类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生长激素、红细胞生成素、大麻、负离子空气,维生素类,麦芽油,酵母,器官提取物,氧,糖类,蛋白质,辅酶,无机盐,士的宁,尼可刹米,以及异体和自体输血,催眠术,桑拿浴,按摩术,针灸,冷热及电刺激肌肉,甚至还有巫术,等等。那么究竟哪些物质、技术和手段是属于兴奋剂的范畴呢?这就涉及到对运动兴奋剂质的含义的理解。

运动兴奋剂使用和禁用的历史告诉我们,兴奋剂质的界定并非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从1968年刚开始时规定的八九种兴奋剂到现在规定的100多种(加上相关的衍生物等可达千余种),可见兴奋剂的范围越来越广,或者说被禁用种类越来越严格。有些现在已经成为主要禁用或检测对象的药物,比如合成类固醇,在1976年以前还没有被列入禁用范围。

从质的方面来讲,被禁用的运动兴奋剂首先是指那些人工合成的和人工提取的物质。现在大部分的医学药物都是人工合成的,或人工提取的。因此从质的角度来讲,所有的医用药物都有可能成为运动兴奋剂,况且药物在体内产生的是药理作用,而不是生理作用。随着医药工业的发展,各种新药层出不穷。就质的含义而言,很难断言,哪一种药物今后绝对不可能作为运动兴奋剂。

一般地说,以天然动物植物形式作为饮食而摄入体内的食物成分,不属于兴奋剂范畴,虽然某些食物成分中也含有一定量的属于兴奋剂性质的化学成分。人工合成的或提取的某些激素是兴奋剂,口服或注射这些药品称为使用兴奋剂。但动植物的某些器官中可能集中地富含某种激素成分,而食用该动植物或该动植物的器官不能称为使用兴奋剂。

对某些介于食物和药物之间的营养性食品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一般来说,营养品中都含有一定量的人工合成或提取的物质,只是浓度较低而已。有些营养品厂家为了增强产品的使用效果,往往加大了人工合成或提取物的浓度。如果使用不慎,过多或过频,仍可造成体内含量过高,而成为使用兴奋剂的嫌疑。在国际奥委会组织的药检中,因服用营养品而获得尿样阳性结果者,不乏其例。像参茸类制品属于兴奋剂的边缘物质,更应慎用。(https://www.daowen.com)

在理解运动兴奋剂质的含义时,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被称为“兴奋剂”的物质,并不能简单地顾名思义地理解为是“起兴奋作用”的物质。当然有相当一部分兴奋剂是真正“起兴奋作用”的物质,但还有一些物质或药物并不是起“兴奋作用”的,比如利尿剂的作用是促进尿液生成,而也被称为“兴奋剂”,甚至有些药物其真正的药理作用是抑制性的,比如β阻断剂,本身就具有明显的抑制心率的作用,麻醉止痛剂也是起感觉抑制作用,但它们都被称为“兴奋剂”。可见这里的“兴奋剂”含义与医学和药理学中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作者郑重地建议,使用“运动兴奋剂”这一较严格的术语,来表述体育界滥用违禁药物的现象,当然一般情况可用“兴奋剂”简而称之。在这里“兴奋”二字只不过是“促进和改善运动能力”的同义语。

(2)兴奋剂量的含义

除了质的含义之外,兴奋剂量的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兴奋剂定义的表述中,“以非正常剂量摄入体内”明显地赋予了兴奋剂量的含义。从目前较普遍使用和禁用的兴奋剂来看,还有相当一些不完全是属于“药物”的范围,因为这些被使用与禁用的物质在人体内本身就是正常的生理性物质,即以一定的生理量而存在,并发挥必不可少的生理功能。这一类的生理性物质作为运动兴奋剂,主要是在于对其使用剂量的界定。比如睾酮是一种女性体内较少而男性体内较多的生理性物质。在平时的人体血浆中可以检测出一定浓度的睾酮。但睾酮同时也是一种可以人工合成的物质,可以由体外输入,因而被列为一种运动兴奋剂。

当一个运动员外源性地摄入睾酮后,摄入的睾酮就与人体内原先存在的生理性睾酮混然一体,很难分清哪些是以药物形式进入的,哪些是体内固有的。这时判断一个运动员是否使用兴奋剂的标准只能是其体内总睾酮的含量。正常男性体内睾酮与表睾酮之比是1,国际奥委会规定允许的极量比例是6,当超过这个量时,尿样药检即被确认为阳性结果,判该男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而判女性运动员使用睾酮兴奋剂的标准则是3或者更低,因其体内原有睾酮的水平要比男性低得多。

兴奋剂中还有一些本来就属于医学上的常用药。每个运动员在患病接受医学治疗时不可能不涉及这些药物。而这些药物又被列为禁用的运动兴奋剂。究竟是作为医疗治病用,还是作为兴奋剂用,这里的界线也是以量来划定的。一般的常规治疗量不可能达到明显增强体能的特殊效应,不必视为使用兴奋剂。但大剂量甚至超大剂量时就不可能是出于治疗的需要,必然被视为使用兴奋剂。

(3)兴奋剂的方法和技术含义

运动兴奋剂的定义表明,它并不仅仅是指某些禁止用于提高运动能力的药剂性的物质,而更广义地包括一切技术、方法和手段。其最典型的例子是血液兴奋剂。运动员在赛前一定的时间通过异体输血或自体血液回输的方法,来增加机体的全血量,红细胞数量和血红蛋白含量,从而促进机体氧的运输功能,以达到增强体能,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根本没有使用任何药剂,只是输入了人体正常成分血液,甚至更多地是用自体血液回输,所使用的完全是取自自身的血液。然而由于这种方法和技术不是以医学治疗为目的的,尽管没有使用任何药剂,也被确认为运动兴奋剂而被列为违禁。

还有一些可能存在的更隐蔽的方法和手段,甚至完全是属于“正常”的行为,用以提高竞赛能力。比如女运动员采用怀孕法改变体内的激素水平来增强体能。因为在女子怀孕的头两个月内,由于某些激素水平变化的影响,可能使蛋白质的合成过程加强,有利于肌肉组织的增生和肌肉力量的增加,可能有利于在运动中创造较好的成绩,到比赛以后再进行人工流产。当然这是属于较为极端的例子。这一类的手段显然无法被列入运动兴奋剂的范围,因为怀孕毕竟是女子的“人身自由”,无法加以限制,也不可能规定女子在早孕期间不得参与体育比赛。但这种手段,就目的性而言,与使用运动兴奋剂是异曲同工。

(4)兴奋剂的动机和目的性含义

兴奋剂定义中虽然明确指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增强体能,提高运动成绩是使用运动兴奋剂的动机和目的,然而这种对动机和目的性的认定具有相当的主观武断性。就动机和目的而言,也有主动和被动之分。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情况很复杂。一般来说,大多数兴奋剂使用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不正当的。但在目的与动机方面也有几种情况。比如运动员可能确因治疗某种疾病的需要而使用了有关药物,也可能因习惯使用某种营养品而无意中摄入了该品中所含有的属于禁用的成分。在这两种情况下,运动员并没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还有一些运动员在某些人的蒙蔽操纵下(比如经纪人、俱乐部老板、领队、教练或科研医务人员等),在自己不明真象的情况下,使用了兴奋剂。应该说,在这种情形中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不是直接来自运动员本身,而是一种被动的目的性。

然而,在实际的兴奋剂检测工作中,只要是被检测出尿样呈阳性,即可确判使用兴奋剂,而不管被检测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如何。也就是说,运动员可能出于一般的营养性目的,或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或在自己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了属于兴奋剂范围的物质或方法,但只要经药检证实阳性,就必须服从“使用兴奋剂”的惩罚和处理,而很难有申辩的余地。因此,这就给运动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但要拒绝兴奋剂,而且要防止“误用”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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