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形式的兴奋剂
在本书第一章第二节中曾引述过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关于运动兴奋剂的定义,即一切以提高运动能力和比赛成绩为目的,以不恰当的方式和剂量使机体摄入非生理性的或生理性的物质,都称为滥用兴奋剂。但目前国际奥委会所明确禁用的,特别是明文列为药检项目的,主要是第二章至第六章中所涉及到的作为运动兴奋剂使用的药物性物质。除了那些之外,在实际使用的兴奋剂中,还有一些不属于药物性的物质,有的甚至本身就是人体中所含有的生理性物质,或者仅仅是属于某种特殊的“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运动兴奋剂的形式,有的虽然已受到国际奥委会的注意,但还没有正式明确提出禁止;有的虽已明确提出过禁止,但由于对其检测的技术工作尚未过关,而没有正式列入药检名单,只是停留在一般的“反对使用”这种道德约束阶段。诸如此类的其他兴奋剂形式,有人称之为“非常规兴奋剂”。当然,随着药检技术的发展,肯定逐渐会将其中的一些列为明确禁用并实施药检的“常规兴奋剂”名单之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