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检工作的辉光与暗影

更新于 2026年10月22日 版权声明
二、药检工作的辉光与暗影

1.药检的成果与疏漏

自药检工作开展以来,对滥用兴奋剂的人和事进行了严厉的舆论谴责,经济惩罚和赛务处理,取得了不少战绩,基本上维护了国际体育竞技事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仅因在国际重大比赛中尿检阳性而被取消金牌、第一名、冠军等称号或奖项的就超过100人次,所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占参加国际奥运会组织的1/3左右,而且直接涉及到几乎所有的体育强国。尤其是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世界顶尖体育明星因药检阳性而事发东窗。

这些药检成果对反兴奋剂工作起到了鼓舞作用,而对滥用兴奋剂者起了打击、震慑和警示作用,使一些原来使用过兴奋剂的运动员有所收敛或不敢再用,也使原来没有使用过兴奋剂的运动员放弃了铤而走险的念头。如1992年的冬季奥运会上,在所检测的选手中无一例阳性;1992年巴塞罗那夏季奥运会上总共才发现5人尿检阳性;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尿样药检阳性者也不足10例。这说明,经过二三十年来的努力,反兴奋剂的药检措施成效是客观的,不容抹煞的。

然而,在药检工作的辉光背后也潜藏着层层暗影。药检工作由于其本身在基础理论方面的高度困难性,实际操作技术的复杂性,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以及远不能满足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的限制,难免也有不少的疏漏。

疏漏之一是政策上缺乏统一性。

在国际奥委会组织的参加团体中,并非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国际奥林匹克宪章,因此对反兴奋剂的态度差异很大。这使得一些国家平时根本不进行药检。

甚至像美国这样的体育强国,本应该在反兴奋剂及药检方面做出表率,因为不论其经济实力还是技术实力,都完全能做到这一点。但是,美国奥委会声称:“与其让运动员在毫无药物知识的情况下冒险滥用药物,要禁又禁不住,不如解除封锁”。因此他们只对准备参加重大比赛者进行药检。如此政策导向,给药检工作带来了困难。起码,对平时训练中的运动员进行药检就不能落实,增加了阳性漏检率。

再者,就药检机构而言,国际奥委会认可的权威性检测中心分布过偏,整个非洲和南美洲没有检测实验室,这使得平时的药检密度不均匀,无疑会形成大片的平时药检空白区,使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漏检。

疏漏之二是措施上还存在误区。

通常的药检工作对国际大赛查得严,对一般的国际性比赛,特别是区域性赛事查得松,或干脆免查。在抽检时,对著名选手盯得紧,而对一般运动员则放松了注意力。在比赛时查得严,在训练时则查得松。特别是“飞行药检”,国际奥委会及区域性或单项分会、联合会往往只盯着上一届大赛中的获胜队或获奖选手,而忽略了随机抽检的普遍性。

药检工作在目前是监督体育竞技在公平和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唯一的量化措施。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要保证体育竞技奖项的正确性和权威性,而且在于维护整个体育竞技领域风气的纯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不管一个运动员水平高低,取得的名次优劣,都要受到兴奋剂药检,这样才能有利于整个体育竞技环境的净化。

疏漏之三是药检工作没有很好地与其他相关工作配合起来。

比如哪些药物是运动员的尿检对象,特别是哪些药物是新增列的违禁品种,不但要让国际奥委会的下属组织和药检机构知道,而且还要通过其下属组织和药检机构让所有的运动员、教练员和队医甚至私人医生知道。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运动员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受人操纵而“误服”违禁药物;另一方面也便于教练对运动员进行监督;还能使医生在给运动员治疗时注意免开禁用药物。如果万一出现几方面故意“同谋作案”的情况,受处罚的不应该只是运动员,应该也包括教练员和医生。而这一点在反兴奋剂处罚规定中并不统一。如果违禁药物的品种都如实传达到教练员、医生和每个运动员本人,那么检出阳性后责任就明确了,一些不必要的辩解和纠葛也可以避免。

2.药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https://www.daowen.com)

药检的医学目的是检测机体是否摄入了某种违禁药物,以及分析摄入的量究竟有多大。

药物通过消化道吸收,或经皮下注射,肌内注射以及静脉注射等途径进入机体后,其原形及其代谢产物就必然出现在血液循环中,再随血循环到达肾脏,由肾脏以尿液形式排出体外。所以如果从医学角度讲,可以从血液和尿液两方面来检测体内摄入的药物浓度。然而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规定,作为以兴奋剂为对象的药检,只能通过尿液来检测,不允许通过血液检测。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从运动员的健康考虑的,对于刚刚参加过剧烈运动的选手来说,抽血化验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抽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传染病原的感染,包括血液病、肝炎和艾滋病等;再一方面,从操作上考虑,尿液的收集也方便得多。

因此取尿样的真实性就是药检科学性的第一道关。取尿样时,一般都由专业人员亲自陪伴受检运动员去卫生间收取尿样,取到尿样后立即封瓶,编号,一次只能收取一人尿样,不能同时收取几人尿样,以防冒名顶替和发生交叉性差错。

尽管这样,偶尔的差错也难免发生。如果第一关有误,其后的各项尿检程序都毫无意义。曾出现过运动员因药检阳性而怀疑检测者贴错了样瓶标签的情况。更有甚者,曾有人怀疑个别女运动员预先把装有正常尿液的薄膜囊包塞在阴部,在取尿样时弄破薄膜,使流入样瓶中的尿液是预先准备好的正常尿液,而并非她当时排出的尿。以这种手段来蒙骗药检人员,手段是极其恶劣的。因此,由于种种情况,药检结果也可能出现一些假阳性或假阴性,这就对药检的科学性带来一些复杂的影响。

影响药检工作科学性的最主要方面还是对兴奋剂基础研究的滞后性。比如对药物在体内代谢过程中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及免疫学特性的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尿检的操作程序、手段以及设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新出现的兴奋剂品种尚缺乏深入的实验研究,更谈不上及时地确立可靠的检测手段和程序,加之仪器设备的精确度有限,因此往往使阳性结果的出现率比实际情况要低,也就是说漏检率较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某药物虽已宣布禁用,但暂不作为药检对象,就是因为检测的技术水平尚不过关。

药检的另一个科学性问题,是所谓种族差异性标准。有人提出,药检时对于某种药物在体内的浓度允许值,应根据不同的人种采取不同的生理标准,其理由是人体的多项生理正常值具有一定的种族差异性,以及人类对药物的反应有一定的种族差异性。

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两条原则有一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由于遗传、环境、营养等因素,在有些种族(不是所有种族)之间,人体某些指标的生理正常值具有差异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有些种族之间,对同剂量的一种药物的生理和药理反应不完全相同,这也是受到临床医学家注意的事实。比如有研究报告指出,黑人对心得安的敏感性比其他人种要低得多;东方人只需用西方人一半剂量的镇静剂,便可在血压和心率上获得同样的效果;印度人对止痛药物的敏感性较差;等等。

有人以上述现象为理由,提出建议,要在药检的标准上,把亚洲人的允许值限定在比西方人更狭窄的范围内,也就是采取“双重标准”的方法。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考虑是不合理的,在药检的定量分析评定上不能有双重标准,这不符合奥运会平等竞争的原则,因为世界上种族繁多,情况干差万别。如果每个民族都强调自身的特殊体质,而要求更改药检标准,那就会给药检造成混乱。多标准也就是无标准。多标准政策只会给那些兴奋剂滥用者打开合法之门。报界曾揭露过,在实际药检工作中,国际奥委会的个别机构对某些运动员使用过这种双重标准的评定方法,因而使药检的公正性受到了有关国家体育界人士的异议。

3.其他因素的干扰

虽然从总体上讲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性体育组织所主持的药检工作开展得基本正常,也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有时在一些其他因素,特别是非技术因素的干扰下,也并非无懈可击。

有人认为药检在某些方面必须改进,以杜绝由于国际体育组织和药检机构本身的主观因素而造成的失误。

比如,有人提出,要增加药检的透明度,特别是对药检结果宣布的程序尚缺乏明确的规范化的协约很有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过前后宣布的药检结果不一致,从取尿样到宣布药检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一致,有时竟相差一个多月,致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尿检的可信度,甚至留下其他的因素介入药检分析的可乘之隙。还有人提议,送检的尿样不应该是2瓶,而应该是3瓶。两瓶送国际奥委会确认的检测中心,第3瓶则送到另一个独立的不受奥委会管辖的医学实验室去检验,然后根据3瓶尿样的结果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这样有利于避免国际体育组织内部可能由于非技术因素造成的认识偏差。当然人们不应该以怀疑一切的态度随意动摇对国际体育组织的信任,但尽可能排除非技术因素的干扰,在维护药检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还有人提出,对被判药检阳性结果的运动员没有给予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对这一点也存有不同看法。有些注重“人权”的人士认为,被剥夺了对药检结果的申辩权,是不能容忍的。然而另一部分更现实的人士提出,申辩和申诉是可以的,那是在体育组织之外的行为权利,可以去法院起诉,体育组织可以作为被诉的一方。但在体育组织内部不存在申辩,因为要处理一桩这样的事件,是费时耗力的,有时甚至是旷日持久的,不可能为了一个人的申辩,使得某项体育比赛结果迟迟不能宣布,这在体育界是不可想象的。否则体育比赛将完全失去其魅力。这两者似乎都有道理,然而在两者之间觅寻一个折衷点又是如何的困难。

再一个就是对药检阳性者的处罚问题。目前,国际奥委会对各种情况下的药检阳性者的处罚颁布了诸多条例和规定,然而所有这些并非尽善尽美,甚至有不严密之处,常常留下可此可彼,非此非彼的空档。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动辄改判的矛盾现象。本书第一章中曾举出数例这样的事件。类似那样的情况今后还可能发生,即国家体育机构和国际体育机构的判法不一,究竟服从谁,这里可能受到非技术因素的干扰,既可能出现“国家保护主义”,“地区保护主义”的偏袒,也可能出现某些强权势力的歧视性制裁。

在处罚措施的合理性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株连”。在出现某国家或地区的代表队中有运动员药检阳性之后,有些国家或国家集团要求取消该运动员所在国或地区的整个该项代表队参加下届赛事的资格,这就是典型的株连性惩罚。国际上公认的政策是,谁服用兴奋剂,谁药检阳性,谁受处罚,也就是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处理方法。

在一次赛事中,当一个国家有几名游泳运动员被检出尿样阳性,在其公正性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某些人就鼓噪起来,要求取消该国所有队员参加下届赛事的资格。国际泳联即对这项“株连”动议持反对态度,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派员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最后声明推翻了对该国代表队有集体服用兴奋剂嫌疑的无理指控。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也严正指出,搞“株连”不可取。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