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检的基本程序

更新于 2026年10月22日 版权声明
一、药检的基本程序

1.药检的目的与原则

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主要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设备来测定其体内某种被禁用的药物及其代谢产物是否存在和存在的浓度是多少;或者测定其体内的正常生理性物质以及相关物质的比例是否超出了允许标准,以判定其是否采用了非药物性的兴奋剂手段来增强体能。

在达到上述目的的过程中,一般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必须以尿液为检测材料,而不能以血液为检测材料,原因前文中已作了分析;二是兴奋剂的检测必须准确、快捷、灵敏。

这两项原则实际上也正是药检技术工作中的难点所在。因为从医学临床检验学上讲,尿液成分的检测手段比较少,而且基本上是属于粗精度的检测,微观性有限,所以要求技术上要有突破。而准、快、敏又给药检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准是根本。没有准,药检就失去了权威性和客观性,不但影响药检工作的质量,而且给体育界造成多余的混乱。快,是体育竞技和奥林匹克精神之一,也是药检技术本身的需要。因为体育比赛的程序性很强,赛后即刻就要宣布获胜者的名次,不得延误。如果药检结果出来过迟,使赛事的胜负结果过长时间地蒙上可变因素的阴影,对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和心理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将使竞技体育失去魅力。药检的灵敏度同样重要,它关系到药检结果的稳定性。如果某种检测手段不够灵敏,那测得值就有可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不同的操作者得出不同的结果,这便失去了药检的意义。

2.药检的基本程序

(1)确定受检运动员

一般受检运动员的名单都是事先确定好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有目的性地确定某些受检对象,这往往是针对成绩较突出的优秀运动员进行的,在赛前检测和赛后检测中采用这种方法的情况较多;另一种是随机确定受检运动员名单,这一般是在平时训练过程中的普检、抽检的情况下采用较多。有时也常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因此受检人员中既有著名运动员,也有一般运动员,以尽可能避免兴奋剂滥用者捕捉药检的规律性而逃避阳性药检结果。

(2)取样方式

一般有集中取样和分散取样两种情况。在一些国际的或全国性的重大赛事的场合,由国际奥委会确认的(在国内赛事中由该国体育权威机构认定的)兴奋剂检测中心或实验室的专业工作人员,对预先确定的受检运动员取样,然后在中心或该实验室集中检测。(https://www.daowen.com)

分散取样检测是指“飞行药检”时,由被认定的实验室或中心派员分赴各地,并持有相关的有效证件,与当地体育组织联系后,对预先确定的受检名单中的对象取样,再将尿样带回该中心或实验室,进行检测。

(3)尿样的收取

在确认受检运动员身份无误后,由检测工作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清洁取样瓶交给受检者,并由工作人员伴同,在取样室或指定的卫生间,由受检人员自行搜集本人尿液,将盛有尿液的样瓶交回给药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当场将搜集的尿液分为A、B两瓶,并立即封口,贴上写有受检人姓名和有关身份的标签,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保存。

对尿液成分的检测一般在尿样搜集后24小时内进行,如需远途送往检测中心或实验室的,需注意途中尿样的保护,在送达目的地后,应尽快进行检测。

受检者在取尿样前不得大量饮水,或接受葡萄糖、生理盐水的注射、静滴等,以免将尿液稀释。

(4)检测结果的确认

负责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搜取的A、B两瓶尿样分别进行有关药物化学成分的测试。

先测A瓶。如A瓶为阴性结果,则表明受检运动员尿样顺利通过测试,没有使用兴奋剂的证据,对该运动的参赛资格或已获得的奖项应予以承认。如果A瓶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可将该结果通知受检运动员所在的体育组织及其本人,但暂不构成对其参赛资格或所获奖项的否定。同时继续测试B瓶尿样。B瓶尿样可以在同一个中心或实验室测试,也可以由国际体育组织的权威部门决定送另一个确认的中心或实验室测试。如B瓶尿样测试结果为阴性,则以B瓶尿样的测试结果为准,即承认阴性结果,仍宣布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或所获奖项为有效。倘若B瓶尿样测试结果与A瓶尿样相同,也呈阳性,则按尿样药检阳性结果处理,报请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权威部门作出决定,并通知该国家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本人,宣布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或所获奖项以及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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