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

第二节 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

如绪论所述,东汉时期奴隶生产制仍在社会生产中占有相当比重,富室豪家仍然拥有大量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奴婢。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非奴婢的依附者数量在增加,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身份不太明确的客,日益增多地使用于劳动生产,他们对主人的依附关系在趋于强化。

客本来是外来人。相对于宗族而言,非宗族成员是客;相对于乡里而言,外乡人是客,本来并不含有身份低微的意思。但是早在西汉中叶我们就开始见到奴客连称或奴客互称的例子,[13]标志着客的卑微化。史籍所载西汉时期的宾客多为贵族豪强门下的随从,不是劳动者。客的卑微化始于生活上和权势上依托豪强,而不是始于以劳动者的地位和豪强发生关系。[14]

《汉书》卷九〇《酷吏·宁成传》载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宁成所役使的贫民是陂田上的劳动者,他们不可能都是本地人,必有不少人来自外地,但史籍并不称之为客,我们也不清楚他们的确切身份。我们还在《后汉书·光武纪》和开国诸将传中见到不少有关宾客的记载,无论是反叛王莽或反对起义军的大族武装,宗族和宾客都是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依附于主人,战时为其部曲,但他们是否从事农耕,我们却不清楚。

首次明确记载宾客从事生产劳动的是《后汉书·马援传》。根据记载,知道马援役属的宾客至少一部分从事畜牧业和农业劳动。他们又被称为“田户”,收获和马援对半分成。显然,马援的宾客是私属,受主人驱使,从事畜牧和农业劳动。但这些宾客之从事畜牧、农耕,似乎带有偶然性。上述宁成役使贫民耕种的土地赁自政府,马援率领宾客屯耕的上林苑和苑川的牧师苑,也都不是马援的私有土地。宾客也没有定着在土地上,他们在战时又是马援统率的兵士。因此,马援的宾客呈现出一种过渡的形态,即由随从性质的客转向近似农奴的分成制佃农。

明确记载宾客从事劳动虽然仅见于马援一例,但我们相信类似的情况必然还很多。当然,客的农奴化即向分成制佃农的转化在两汉之间并未完成,我们很难说这些宾客一定和土地有紧密联系,也难以明确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程度究竟怎样。

绪论曾提到东汉时日益严重的流民问题,还谈到梁冀在别第中收纳流民。背离乡井的流民是脱离了国家户籍或者说没有名数的客。我们知道在当时的乡村社会中,一个人脱离了自己的宗族本乡便无所归属,他必须投靠一个有权势的人来保护自己。因此东汉中、后期日益增多的流民,以及土地的高度集中,促使依附人口大量出现。我们看到东汉后期豪强拥有的客越来越多,人身依附关系越来越强烈,和封建大土地的联系也出现了新的迹象。仲长统《昌言·理乱篇》和《损益篇》所提到的汉末的那种“豪人”,有横跨郡国的大土地,经营农业、畜牧业和商业,役使成群的奴婢和成万的徒附,还豢养着刺客、死士为他效命。仲长统所说的“徒附”应即是“客”(包括崔寔《政论》所说的下户),豪人拥有的奴婢、徒附(即奴、客)我想是和他横跨郡国的大土地相结合的。刘备的妻兄麋竺也正是这样一个豪人。《三国志》卷三八《蜀书·麋竺传》称:

东海朐人也,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

僮客亦即奴客,本传又说麋竺曾送给刘备“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这里“奴客”连称,不像仲长统《昌言》将奴婢与徒附分开。不过当时似乎对奴和客不需要严加区别。

麋竺拥有数以万计的僮客,很难设想全都不事生产。《太平寰宇记》卷二二海州东海县“县理城”条所引《水经注》称这些僮客为“麋家之隶”,他们被安置在麋家的庄、牧上从事农牧劳动,且一经安置,就世代相承地定着在土地上。[15]这种“麋家之隶”显然更接近于农奴。由此推知麋竺成万的僮客至少其中不小的一部分是从事生产劳动的。

如上所述,西汉中叶以来,奴客连称,标志着客的实际身份已是相当低下。但直到东汉末,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客的卑微身份。据《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常林的叔父曾坐挝客被“收治”。固然由于当地政府想借此勒索钱谷,却也表明主人不得随便挝客,至少可以作为收治的借口,这暗示客仍属良人。尽管事实上客已和奴连称,身份卑微,但法律上尚未认可这个现实,国家也从未承认豪强有庇护客的权力。

《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所载司马芝为菅长时制裁当地豪强刘节的故事为治史者所熟知。司马芝所以能差“(刘)节客王同等为兵”,就因为法律上不承认刘节有擅自荫客的权力。王同是本地人,在本地户籍上有名,他被称为客,不是因为来自外地他乡,而是在于其投庇豪强以避徭役的依附身份,由此可见,客作为外来人的原始含义已经发生变化,渐成为一种身份性的称呼。上引《司马芝传》称刘节有“宾客千余家”,菅县的掾吏说“节家前后未尝给徭”,把千余家宾客全都列入“节家”范围,显然被当作刘节的私属,事实上这千余家宾客也多年来在刘节庇护下不服徭役。但这种庇护全凭刘节权势,而非法律允许。此事表明当时一方面是大量的包括外地和本地的人户投靠豪强作客;另一方面是官府并不承认这种依附关系。而司马芝差刘节客服役作为他秉公奉法的事迹载入本传,可知当时这类事尚属少见。

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荒芜,人户流亡,即如前引仲长统《昌言·理乱篇》所称,“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面对这种局面,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如何恢复生产,使流民附著于土地,于是有建安元年(196年)曹操的许下屯田。

曹魏的屯田民也称屯田客、租牛客户,不属郡县,设置田官管理,上属大司农。屯田客不承担国家的租调徭役,收获时,用官牛的官六客四分成,用私牛的与官中分。这种“中分”实即沿袭西汉以来佃农与地主对半分成的传统租率。而屯田客的不负担税役为法律所许,亦暗示了私家客“未尝给徭”的特点。据此可知屯田是国家的私田,屯田客是国家的私客。屯田形式虽前承汉代边境屯田,但更直接的是当时通行的封建大土地经营方式的模拟。[16](https://www.daowen.com)

曹魏后期,朝廷把租牛客户(屯田客户)赏赐给公卿大臣。租牛客户本来不承担国家徭役,只纳分成租。赐给私家后,当然也只向私家纳地租。因此“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17]除了赏赐的客以外,困于徭役的下层人民(小人)也去投充,太原一带甚至招收胡人为田客,而汉代却是以少数族人充作奴隶。客的队伍在封建大土地上普遍存在,并迅速扩大。

曹操在北方广开屯田,稍后孙吴也在江南广开屯田,还把屯田客和一般人民赏赐给功臣作客,并免除其赋役,称为“复客”。赐客与复客的数字有的达到数百,比如吕蒙就受“赐寻阳屯田六百人”之多。[18]官私土地上的客在江南江北同样普遍。这时,通过赐客、复客,客的私属身份业已确定,以客的名称出现的封建依附者遍布南北,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在籍编户的数量。

三国时期魏吴两国境内的封建生产方式普遍存在,佃客在人口总数中占相当比例。但当时的佃客往往与奴隶相混,通称奴客、僮客及僮隶而不加区别。实际上封建大土地上的劳动者主要是佃客。《抱朴子·吴失篇》称吴国的豪强大族“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这里的僮仆实际上就是田客。《三国志》卷五五《吴书·陈武传》注引《江表传》称武死后,孙权命“复客二百家”,其子陈表上书推让,认为这些复客年轻力壮,可以当兵,他说:“空枉此劲锐,以为僮仆,非表志也。”可知复客也称为僮仆。[19]

魏、吴两个相对独立的政权,在不同地区同时推行内容和形式基本相同的屯田制度和佃客制度,则国家仿照封建大土地的经营形式组织屯田生产,绝非偶然。[20]它说明在这个时期这样一种经营方式是恢复农业生产唯一可行的方法,或者说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在这个时代有它的生命力,我们认为这是汉代以来社会发展的必然。

总之,东汉以来封建生产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发展,到三国时代使用佃客生产已相当普遍。客的私属身份业已确立,他只向主人(这个主人可能即是国家)交纳分成地租,也只对主人提供某些劳役,而不承担国家的赋役。但赐客、复客之外自行投靠豪强的客并不能作为私属免除赋役,国家不承认贵族豪强在特许之外自行招纳私属,这样的原则仍然没有改变。尽管当时私自投靠豪强作客的依附人口,即不公开的封建依附者事实上数量很大。

魏末晋初先后灭掉蜀汉和孙吴,全国复归统一。我们知道,中国古代长期以来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这种体制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作为主要赋役对象的自耕农。因此西晋初年,政府先后采取措施企图阻止大量的人口依附豪强为客。根据记载,司马炎在其实际当国的晋王时代,以及他称帝以后,都曾先后下令废止民屯,使屯田民著籍州县,成为编户。其次是在即位之初“诏禁募客”。《晋书·食货志》又称泰始五年(269年)敕“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私相置名即私自记录姓名,置为私属,也就是“募客”。据《晋书》卷九三《王恂传》,在泰始五年之后七八年的咸宁三年(277年),王恂仍在河南尹任上努力奉行募客之禁,传称“所部莫敢犯者”,可知当时对此事颇为认真。事实上这项禁令确曾得到认真执行,同书卷三七《高阳王睦传》称西晋宗室司马睦就因“招诱逋亡”七百余户,亦即坐募客之罪被夺掉王国贬为县侯。此事发生在咸宁三年,本年王恂即在河南尹任上厉禁募客,可知禁令并非具文。我想晋初户口有所增加,当与废止民屯和诏禁募客有很大关系。

封建生产方式普遍推行的魏晋时代要限制封建依附者即类似农奴的佃客队伍的扩大,封建国家政权严厉制止封建主的贵族豪强无限止地扩大自己的私属。实际上这些措施有如奴隶生产方式占相当地位的汉代严禁擅自没民为奴,并一度解放奴婢一样,根本原因仍在于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始终要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

太康元年(280年)晋灭吴,随即颁布了户调式,规定了各级官员按品级占有土地的限额,以及各级官僚贵族荫占田客、衣食客的限额。限额之内的客数量不大,它与当时封建大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显然不相适应,而且我们很难相信这个限额能够有效执行,但它仍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第一,尽管东汉以来客的实际身份已是私属,曹魏将租牛客户,孙吴将屯田客赐给官僚亦暗示了客的私属地位,但过去在法律上从未明确规定其身份。户调式规定官员按品级荫客,一方面有限制的意义;另一方面却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客的私属身份。这种客即《隋书·食货志》所说“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的分成制佃农,没有独立户口,只依附在主人户下,即《隋志》所说“客皆注家籍”,其依附关系是明显的,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二,西晋政权建立以来,始而禁“募客”,禁“私相置名”,继而规定荫客限额,这些对于客的措施是过去没有的,它表明魏晋期间大量逃亡农民的前途是依托豪强,充当佃客,也反映了客在全国人口中的巨大比例和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第三,限额以外私占客是违法的,私自投靠而建立的依附关系是不稳固的,它体现了西晋时期这样一种矛盾的政策:一方面限制封建大土地和封建依附者队伍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承认客的私属地位。

总的说来,魏晋时期作为封建依附者的客在大量发展,从本意为外来人的身份降落到与奴隶相混的地位。这种情况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来已久,直到西晋才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东汉以来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进程至此最后完成。可以说,这是一个大量的自耕农和自由佃农封建化的时代。

应当指出,奴隶生产制在魏晋时期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但封建庄园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佃农。由于佃客身份的不确定性,三国以来与奴隶常常相混,所谓僮仆、僮隶,甚至奴婢,实际上并非专指奴隶,在相当多的场合下就是指的佃客。[21]

魏晋时期是汉代以来自由农民(包括自耕农与佃农)封建化过程的最后完成。但由于作为社会基层结构的宗族乡里的存在起着抵抗封建化的作用[22],而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尽管在此时有所削弱,仍然力图最大限度地保存作为赋役对象的自耕农民,因而封建化并不意味着彻底完成。即使在三国时期,国家仍然控制了部分编户,然而编户数量之少不足以维持一个中央政权,因而国家还以屯田形式使自己成为最大的封建主,拥有最多的私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