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商业发展的相对缓慢

二、北朝商业发展的相对缓慢

北方自永嘉乱后,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城市荒废,常规商业活动几乎陷于停顿。然而正由于物资匮乏,商人更得以乘机攫取暴利,北边少数族统治阶层也很需要商人为之效力,以便满足其奢侈品和其它物质的需求,所以北族君主显贵周围经常有商人活动。如苻秦时达官贵人多喜欢与富商大贾来往,商人赵掇等“家累千金,车服之盛,拟则王侯”,被任为“国卿”。[96]北魏早在拓跋猗㐌时代,即有“洛阳大贾赍金货”随行,[97]可知晋朝商人已深入到拓跋族内部。《魏书》卷三〇《安同传》云:“辽东胡人也,其先祖曰世高……父屈,仕慕容暐,为殿中郎将,苻坚灭暐,屈友人公孙眷之妹没入苻氏宫,出赐刘库仁为妻,库仁贵宠之。同因随眷商贩,见太祖有济世之才,遂留奉侍。”按以安同为安世高之后自不可信,他大概是世代经商的胡人。安屈友人公孙眷也是商人,故安同“随眷商贩”,安屈之为前燕殿中郎将,大约是以商人得官。安同在魏初显贵,实际上当时留居于拓跋部落并取得重要地位的商人并不止于安同,由此可知魏初商人在政治上的地位和作用。[98]

北魏前期百官不给俸禄,既是部落遗风,也是永嘉乱后北方诸政权的传统惯例。《魏书》卷七《高祖纪》载太和八年六月百官给禄诏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釐改。”又说:“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班禄与罢商人相互关联,表明当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僚机构都专置商人,他们的任务就是经营货殖,为官僚提供财物。据《魏书》记载,魏前期“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故“牧守之官,颇为货利”。如崔宽为陕城镇将,因“弘农出漆蜡竹木之饶,路与南通,贩贸来往”,以致“家产丰富”。[99]这些从事货利、贩贸的当是官府所置的商人。《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记平城宫廷云:“妃妾住皆土屋,婢使千余人,织绫锦贩卖,酤酒,养猪羊,牧牛马,种菜逐利。”皇室宫妃以婢使生产,经营贩卖这些生产品的当然不可能是这些妃嫔,我想也像诸官僚机构一样设置商人。大致北魏早期自宫廷妃嫔以至各级官僚机构都设置商人,为他们殖货求利。当然,商人也即在贵族官僚保护下为自己增殖财富。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总之,在北魏前期,商业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形态,商人活动与拓跋皇室、贵族官僚和官府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与当时北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也恐怕与拓跋族社会及其政权特点有密切的关联。

孝文帝统治时代,通过一系列的改革,社会经济明显增长,常规的商业活动得到恢复。迁洛以后,这个历经波折的昔日名都又成为北方商业中心,市场繁荣,估贩云集,居民多达十余万户。据《洛阳伽蓝记》记载,商业市场已由晋时的三个增加到六个,在新设的大市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资财巨万”。包括附近的延酤、治觞、准财、金肆各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来洛阳做买卖的外国商人亦络绎不绝,所谓“自葱岭已西,至于大秦,商胡贩客,日奔塞下”。北魏宣武帝时商业更为兴盛,史载当时“承升平之业,四疆清晏,远迩来同,于是蕃贡继路,商贾交入”。但奢侈品贸易所占比例甚大,所谓“珍货常有余,国用恒不足”[100]。东魏北齐时商人与权门紧密勾结,史称“富商大贾,多被铨擢”;“齐氏诸王,选国臣府佐多取富商”。[101]首都邺城商贾势力充斥,其中所谓胡商亦特别活跃。

然而孝文帝迁都后洛阳的商业繁荣,很快随着魏分东、西以及齐、周对峙后长期争战而化为乌有。邺城的繁荣是北齐时商人势力的膨胀以及定都的结果,即一定政治环境下的产物,并不具有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我们没有看到北方出现类似南方的草市,货币行用也远不及南方普遍。《魏书·食货志》称,“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当时充当交换媒介的基本上是实物,反映了北方交换经济的萎缩。孝文帝时始诏天下用钱,直到太和十九年(495年)才开始铸造太和五铢货币,标志着北方商业的恢复与发展。太和铸钱之后,宣武帝和孝庄帝时也都铸造过五铢钱,但钱币不足和币制混乱的现象始终存在,布帛仍被当作最重要的货币使用,从而构成影响北方商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因素。事实上北朝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程度远较南朝落后,北方不仅未见到自然形成的草市,洛阳也不见非官置的小市。陈寅恪先生根据《魏书·甄琛传》所云“今伪弊相承,仍崇关廛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指出:“南朝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北朝虽晚期亦征关市之税,然与南朝此税之地位其轻重颇有不同。”[102]根据有关史载,北魏直到明帝孝昌二年(526年)始征市税,名曰入市税,“入者人一钱”,那是由于“国用不足”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前废帝普泰元年(531年)罢除市税与盐税,及至北齐末武平六年(575年)方因“军国资用不足”,由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建议:“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按颜之推为梁人,他的建议的依据就是南朝商税制度。闵帝元年(557年)亦即北周政权取代西魏之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初税入市者,每人一钱”。同年五月杨坚辅政,复罢入市税。[103]总之,北朝后期始征收入市税,且被视为苛政,常在存废不定之中。关税的征收仅见于武平六年(575年),比市税征收的时间更短。关市之税即使在征收之时,也在北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确与南朝“崇关廛之税”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当然与南北商业的不同发展状况有密切的联系。(https://www.daowen.com)

与商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条件来看,南方可兼资舟车,水运交通历来发达。北方河流利于航运者少,造船技术亦相对落后,平原大地不能不偏重于陆运。陆运自然不如水运便捷,而且成本更高。《魏书·食货志》载三门都将薛钦上言有云:“计京西水次汾华二州、恒农、河北、河东、正平、平阳五郡年常绵绢及赀麻皆折公物,雇车牛送京。道险人弊,费公损私。”他算了一笔账,在华州雇一车“官酬绢八匹三丈九尺,别有私民雇价布六十匹”。如果以船代车,从每车的雇绢中取出三匹,那么,十三车合三十九匹绢,即可造一船,“计一船剩绢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车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载;私民雇价,远者五斗布一匹”,一车合八十匹布,而造一艘装七百石的船,只要三百匹布,计七百石私雇价为一千四百匹,即可余布一千一百匹,即使扣除上船前下船后的短途陆运费等,仍有较大盈余。从薛钦上书足见舟车运输成本的差异。当时录尚书事元雍、尚书仆射李崇等也赞同薛钦上言,认为“舟车息耗实相殊绝”。实际上早在魏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446年),薄骨律镇将刁雍即认为要保证六镇军粮供应,只有改车运为水运,那样不仅可节省转运时间,而且“计用人功,轻于车运十倍有余,不废牛力,又不废田”。[104]上述足见北方水运条件不如南方,陆运成本较高,这自然要影响商业交换和商品的流通。

北朝手工业也有自己的特点。北魏初灭后燕,曾徙百工伎巧十万余口至代京,可知后燕的百工伎巧已是特殊户口。北魏将这些百工伎巧按照专业分别编户,那时还没有设置传统的宫廷和官府作坊,这从上引《南齐书·魏虏传》关于后宫婢使织绫锦贩卖的记载可以推知。专业伎作户是以贡赋形式提供手工业制品。以后采取绫罗户民乐葵的建议,收罗隐漏户口为细茧罗毅户,赋纳丝织品,由特置的军营管理,不属州县,免除赋役,史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这种形式实即前后燕军营荫户的形态。所谓细茧罗縠户本来大都是避役农民,所提供的丝织品实际上恐怕仍是农民家庭手工业制成品。由于他们本是农民,所以太武帝拓跋焘采取仇洛齐的建议,将他们一律罢属州县,重归于编户。

北来游牧民族缺乏手工业,入主中原后对于手工业的需求,特别是皇室贵族对于奢侈品的贪欲,更为强烈,因此对工匠的控制十分严格,魏太武帝时工匠世袭,严禁民间藏匿,否则处以极刑。[105]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年)十一月,“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106]。纺织工匠控制似有所松动,有助于民间纺织技术的提高与发展。然而北齐时,御史中丞毕义云仍因“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被弹劾。[107]总之,北朝控制工匠比南朝严格,北朝私营手工业发展自然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其为市场提供的手工业制成品就更有限,这可能是影响北朝商业发展的另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