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均田制的施行

三、均田制的施行

据《魏书》卷五三《李孝伯附安世传》,均田之议发于李安世上疏。传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疏中认为古老的井田制度可以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还指出数世以前流徙他乡的人民返回旧墟以后,土地占有关系业已变更,因此出现“连纪不判”的土地争讼,导致土地荒芜。关于土地兼并问题,他认为即或不能恢复井田,也应另作处置,“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土地,使劳动力与田业适当地结合。关于土地争讼问题,他认为既“事久难明”,就应“悉属今主”,即主张在承认现实土地关系的情况下迅速稳固土地使用以至占有权,以免被争讼的土地长期荒芜。我们看到太和九年所颁布的均田诏中也提到同样的问题,即一方面存在土地兼并;一方面又存在大量荒芜的土地,诏书认为这种情况是严重的,因而要派遣使者到各地去和地方官“均给天下之田”。李安世上疏和诏书都反映当时乡村的现实情况是土地兼并与荒芜的同时存在。土地所有权的混乱为“豪强侵凌”提供了方便,一些有争议的土地,豪强即使不能霸占到手,也宁愿任其荒旷,不许别人耕种。当时北魏境内地广人稀的区域内存在着大量的荒地,已如前述。土地兼并和土地争讼,又使很多农民丧失土地或者被迫离开土地。李安世上疏和均田诏中认为推行均田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地有遗利,民无余财”这种土地与劳动力严重脱节的现象,因此一方面肯定现实土地关系即现在耕作者对所耕土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没有土地的农民有权耕垦一定数量的荒田或无主之田。至于政府鼓励垦荒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租调本是不待说的。

基于上述,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颁布了均田令,共有十五条。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如采用二圃或三圃制的休耕法,则男女受田分别增加一倍或二倍。另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非桑之土,男子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男子还给田一亩,课种榆枣。原无宅田者三口给宅田一亩,“以为居室”,其五分之一充作菜园田。除了“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以外,其余“老免及身死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此外还对老小、残疾、寡妻妾受田,年度内土地还受的时期,宽乡狭乡的区别,露田、倍田的位置安排,罪流及绝户的土地处理,进丁受田,公田分配中先贫后富先亲后疏的差别,以及地方官的公田等等,都作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

北魏国家虽然对于宗主督护下的大户苞荫采取了容忍和默认的态度,但扩大编户数量以增加赋役对象的努力却始终没有放弃。韩均曾在献文帝时奉命检括冀、定、相、青、东青五州户口,出万余户。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九月“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59]而要推行均田制,无论是土地的配给还授,还是使流亡人口和隐附人口重新著籍,都必须进行严密的户口检查。因此北魏政府为了保证均田制的实施,根据李冲的建议在太和十年建立了党、里、邻三长制,“取乡人强谨者”为长。三长制取代了宗主督护制,三五十家相合的大户分成一户一户为基础的小户,并给各户配给国家掌握的土地即口分田,使之承担租调力役。相对于代表大户、宗族与外界交涉的宗主,三长是政府的乡官,是本地户口检查和赋调征发的负责者。

均田、三长制的基本精神乃至某些具体措施可以看作是太和九年(485年)以前劝课农桑、计口受田等制度的延续和推广。如所周知,从拓跋珪到拓跋焘征服华北的过程中,大批被征服的人民被强制迁徙到代京一带。这些“内徙新民”主要是农民,他们被安置在配给的土地上,而且还得到农具和耕牛,即所谓“计口受田”。较大规模的计口受田见于记载的有太祖天兴元年(398年)和太宗永兴五年(413年)两次。当时在作为拓跋族根据地的代京一带,基本上没有发达的土地私有制。《魏书·食货志》所谓以代京为中心的“畿内之田”,由八部帅监督劝课农桑。《魏书·恭宗纪》称恭宗监国时曾下令推行课田制度,令曰:“其制,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无牛家要给有牛家偿以锄功,并要各家将姓氏、人口及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标于地首,“以辨种殖之功”。在均田制实行前不久的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有诏云:“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60]前述均田、三长制力图使劳动力和土地结合以便有效地开垦不耕之地增加国库收入的精神,即是上引恭宗令和太和元年诏中所宣称的“使人牛力相贸”,“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计口受田制有关劝课农桑的政策措施都贯穿着这一精神,而太和元年诏中的“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则直接为均田制所沿承。大致在太和十二年(488年)左右,孝文帝与文明太后召见王公,“高祖曰:‘比年方割畿内及京城三部,于百姓颇有益否?’(公孙)邃对曰:‘先者人民离散,主司猥多,至于督察,实难齐整。自方割以来,众赋易办,实有大益。’太后曰:‘诸人多言无益,卿言可谓识治机矣。’”[61]说明在代京畿内分配公田给各族群众,从而使国家税收增益。但在初行均田时,代京地区的统治阶层中是有不同认识并有过争论的。在均田令颁布以前的计口受田及劝课农桑,带有明显的村社分配土地的色彩。《高祖纪》延兴三年(473年)二月条载:“诏牧守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所谓“同部之内”未知所指,当时三长未立,实行的是宗主督护制,疑“部”即指宗主所督之内。这类“家有兼牛”者均是官僚或有资格当官的人户,所以说“一门之内,终身不仕”。这种贫富相通之制,以及上引《恭宗纪》中的有牛家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均是带有村社性的。均田制还规定三长之内有相互同恤的义务,所谓“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进丁受田时“先贫后富”,罪流及绝户的土地作为公田授受之际,首先“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些原则都体现了村社分配土地的遗迹。

从另一方面,均田制又是西晋课田制的沿袭。课即督课,就是国家督促每一个丁男、丁女、次丁男、次丁女必须耕种一定的土地。关于各地丁口及其所耕垦的顷亩,地方官似乎有一个统计数额,作为考课的标准。[62]上引恭宗课田令以及太和元年诏中的“督课田农”,即体现了西晋课田制的精神。

所以对于均田制的推行,在拓跋族政权看来,乃畿内计口受田等部族旧制的推广;而在李安世等汉族臣僚看来,却是对汉代限田以及西晋占田课田制的沿袭。一如三长制的推行一样,按照李冲等的看法,不过是传统乡闾制度的恢复;然而按照拓跋统治者的观点,则类似于拓跋珪时代的离散部落氏族皆为编户。

从汉代的限田到西晋的占田课田制,虽然体现了作为一个集权国家对土地占有的干预权,实际上却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说徒有虚文,根本没有实行。而且也没有关于土地还授的具体规定。北魏均田制却得到了比较认真的执行,那是因为当时具备实行这一制度的若干条件。首先是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无主抛荒田。这与南朝的情形很不相同。刘宋时的山阴一带号称“土境褊狭,民多田少”,南北大族豪门对土地的追求不得不采取占领山泽的形式,至少在三吴地带确实如此。均田制旨在使地无遗利,人无余力,具体说就是开垦荒田,因此均田制的颁行乃至破坏都和国家掌握荒田的多寡有着至为密切的关联。东西魏以至隋初、唐初重行均田,虽是沿袭旧制,但当时的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掌握大量的荒田,仍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其次,掌握政权的拓跋贵族和中原土地很少关系。他们的经济基础主要在代京一带,在那里拥有大片牧场和耕地,从事农牧的多是奴隶和隶户,因此均田制的推行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我们知道,建立三长制时曾遭到汉族豪门的强烈反对,所谓“诸人多言无益”,“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因为当宗主的是他们,三长制使荫隐户复归于国家编籍,触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在朝廷讨论三长制时,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佑以及著作郎傅思益等汉族官僚均持反对意见,而作为大畜牧主的皇室重臣元丕却支持文明太后,力主执行。[63]当然,首倡三长制的李冲也是陇右大姓,但他来自凉州,在中原大地没有大量的土地和荫户。其三,实施均田制对于大小地主的既得利益也并没有多大损害。他们可以通过奴婢及牛受田保持广占土地。均田制的原则是人尽其力地尽其利,奴婢及牛受田也是不使地有遗利人有余力的政策的体现。贵族官僚还通过赐田侵占土地,如孝文帝时朝廷赐李冲田,其地周回十八里,后被称为“仆射陂”。[64](https://www.daowen.com)

均田制在北方特殊条件下得以实行。上述三条前二条南朝根本不具备。国家掌握大量荒田在汉末三国时期的黄河流域同样存在,当时司马朗曾建议复古井田,仲长统也曾建议限田,但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如前所述,曹魏恢复北方农业生产的主要办法是模拟封建田园的屯田制,而北魏却能够实行均田,这不能不说明少数族政权的存在是实行均田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均田制既然没有触动鲜卑贵族和汉族大地主的既得利益,因而在均田制下大土地所有制仍在顽强地发展。我们看到实施均田制后,拥有大量奴婢耕牛的鲜卑贵族在很大程度上与大土地所有发生关系,特别是孝文迁洛后,更与黄河南岸的土地发生关系。如咸阳王禧“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65]。各地大族豪门乃至一般普通地主都竞相扩占土地,建立田庄。魏齐之际的宋孝王在《关东风俗传》中说:“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表明均田制下土地兼并的激烈与大土地所有的发展。均田制实施之前,封建大土地上的劳动者主要是所谓“苞荫户”。均田制实施之后,大量的苞荫户固然被清出著籍,成为受田农民,但宗主督护制不复存在,宗主实际上仍然存在,苞荫户也不可能全部括出,破产逃亡的农民将继续成为封建大土地上的劳动者,这种情况还要长期存在。[66]

北魏以后,均田制通常是以满足贵族官僚特别是鲜卑贵族的土地占有这一条件而一再颁布,其内容也出现了一些相应的变化。北魏均田制只有桑田为“世业”,身终不还,北齐河清令开始出现永业田,麻田和桑田均属于永业。据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67],麻田的世业化在河清以前可能在东魏时即已出现。隋代已无桑田麻田之分,统称为永业田。太和均田令只有桑田在一定条件下得以买卖,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记北齐时却可以依令(当指河清令)帖卖桑田以外的荒地熟田,“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说明受田者对所受田的私有权在日益深化。太和均田令规定“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河清令虽对受田的奴婢规定了一个限额,但又规定“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据《关东风俗传》,北齐豪势即利用河清令中垦田私有的规定,垄断未开发的土地,这在唐代是所谓借荒、置牧等形式。

从太和九年(485年)均田令颁布之后,均田制虽然从未彻底地按照法令实施,但是经过几个王朝的更迭,直到两税制颁布以前,均田制始终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土地制度,仅在破坏之后一次次地重新颁布并加以若干修补而已,从而构成三百年间至少是北方的一种最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尽管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逆转魏晋以来大土地所有的发展趋势,但它的推行终究促使北方的自耕农大为增多,使无主荒田与无地农民在一定条件下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北方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阻滞了北方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速度。

综观南北朝的土地制度,我们看到南朝大土地所有制继承魏晋以来封建大土地的发展趋势,继续发展,几乎呈直线上升。大土地所有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国家编户日益缩减的过程,故与人口的实际增长相反,南朝在籍自耕农趋于减少。北朝由于少数族的介入以及中原的一些特殊条件,实行了均田制,从而使大土地所有的发展经过了一条迂回的道路。如果没有“五胡乱华”以及十六国、北朝诸国相继出现于中原,北方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也将一如南朝。其后随着南北的统一,南北之间的差异性将趋于缩小,南北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道路也将逐渐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