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差异的地域及历史性因素
综上所述,南北朝社会经济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应当指出,这些差异有的根源于地域性因素,即自然地理特点,如在农业生产方面,水陆种植各有所宜,就自古如此。南方水田农作的生产率就其本质而言是高于北方旱作农业的,但这种较高的生产率只有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集约化经营方式下才能实现,而这些恰恰限制了稻作农业的早期发展。自上古以来,直至西汉时期,南方稻作农业还滞留于火耕水耨的粗放撂荒制水平,而同时的华北大地上,先民们的旱作已使用铁制农具精耕细作,并开始普及牛耕。东晋南朝时期,南方特别是三吴地区的稻作农业有突出发展,南北农业的差距趋于缩小。但就总体看来,南北农业之间的差异在当时仍然十分显著,有些方面,如水旱农业之间耕作技术之别、生产潜力之异,自然还会长期存在下去。其次,北方畜牧业的繁荣亦远为南方所不及,这在秦汉时代即是如此,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畜牧族的成批涌入而更有甚之。据有关史传,当时在北边和西北地区等传统的畜牧区内,畜牧业更形滋长自不待言,值得注意的是,迁洛后,宇文福所置官牧却在河南。均田制还规定洛阳周围各给代迁户刍牧田,可知代迁户大抵有马。从当时河北骑射之风盛行亦可推知河北强宗豪族拥有大量马匹。《齐民要术》有关于牛马饲养的专门章节,推测其中有某些技术当传自北方少数族。其三,长江流域水道交通的便利也对南朝商业发展有着独特的作用。这在上文已经详述。类似这种根源于自然地理特点的差异还可以举出一些。南北朝社会经济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固然与这些地域性因素分不开,而社会历史因素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北魏推行均田制与北方大量荒地的存在以及拓跋族村社性质的残余有密切关系,已见前节。均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自耕农民的存在,这是北朝户籍上户口增加的主要原因,然而自耕农民的小农经济从来很不稳定,因而在某个特定时期内虽然保证了他们的存在,却并不能经久,故而就北方自耕农而言,有一个再次封建化的问题。
江南是另一种情况。在那里汉末孙吴以来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持续发展,大量困于赋役的逃亡农民投附到封建田园,成为私属。他们都是不上户籍的隐丁匿口,以致南朝户籍上的户口大量减耗,这在长江下游扬州地区表现得最为突出。实际上上游益州地区也有着类似的现象。西晋末,巴氐和秦陇六郡大姓率领大批流民入蜀,他们是“随谷庸赁,一室五分”,应是在地主土地上充当雇佣或佃客。后来李氏建国,下令天师道领袖范长生的部曲一律免除赋役。[108]可知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蜀地已有发展。秦陇六郡大姓我想也和下游北来大姓一样在巴蜀重建田园。虽然那里的情况不太明了,大概也是新旧大姓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继续发展。长江中游以及岭南的土地形态,我们几无所知,当时诸州军府都有军府田,由兵士和吏耕种。根据《宋书·徐豁传》,岭南始兴郡的武吏都课种官田,被迫交纳奇重的田租,诸州武吏大概也都如此。荆州兵吏非常多,军府想必拥有大量的土地。由于人口分布的不平衡,大致长江中游(即今江西、两湖)以及闽、粤等地还有许多未开垦土地,下游扬州三吴地区虽是人口密集,但在浙东沿海一带也仍然是地广人稀。
南北经济差异的历史性因素也同样反映在手工业和商业上。当时手工业以自给自足性的家庭手工业和官府手工业为主。城市私营手工业自魏晋以来即在全部社会经济结构中微不足道,这点是南北共同的基本形态,农业或手工业提供给市场的商品都非常有限,因而商业总的说来是不发达的。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南北同样出现了显著差异。
秦汉作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为国内交通和货物流通创造了条件。三国南北朝虽是南北分裂,但各个政权的政治体制基本上仍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在封建经济的基础上和可以容纳的范围内,商品交换关系不但继续存在,而且随着历史条件时有盛衰。我们在第一篇曾经说魏晋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南北朝也是一样。前面也指出,即使在三国鼎立时期,各国间的商业来往也从未断绝。孙吴境内沿江上下的商业活动频繁。西晋统一后,从鲁褒《钱神论》、和峤有“钱癖”得知货币流通相当广泛。南朝继承了这一发展,出现了需要专业工艺的私营手工业的迹象,官府工匠出现了和雇制,特别是出现了非官方的草市、小市,出现了描写商人沿江上下从事贸易的诗歌,商税在国库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所有这些,固然存在着地理环境的因素,更有着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因,并非是偶然出现的。
由于长期战乱破坏和北方民族政权的部落遗风,在手工业和商业方面北方呈现出与南朝的差异。如前所述,北魏早期对待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措施带有部落遗风,孝文帝以前基本上不使用货币,自然经济长期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如同三国前期一样,这是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孝文帝时,北方社会经济有了发展,太和十九年(495年)开始铸钱,但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还不能与南朝相比。
自西晋灭亡(317年)到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实行均田制,一百数十年间的北方社会经济已是落后于南方。太和改制后,通过实施均田制,开垦了大片荒地,使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田令禁止或限制土地买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自耕农民的个体经济,北方农业迅速得到恢复发展。然而自耕农经济从来是不稳定的,他们是国家赋役的基本承担者,禁不起日益繁重的赋税特别是力役和兵役的压迫,也禁不起窥伺在他们身旁的大小地主和商人高利贷者的进攻。自太和九年后不过二三十年,在宣武帝元恪统治时,均田制即开始破坏。孝明帝元诩时,北镇大起义爆发,黄河流域再次成为战场,接着契胡尔朱荣入洛,东、西魏分裂,十余年间,黄河流域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西魏、北齐正是在大片荒地存在的基础上再次颁布均田制。齐周时期,社会经济虽然不同程度地获得恢复,但黄河南岸仍然荒凉,十六国后期以至北魏时,关中经济一直没有恢复,北魏末年更遭到战争的破坏,西魏北周时法度比较严明,关陇经济有所发展,但仍然比不上北齐。代表北方农业水平的是黄河中下游,即冀、定、相、瀛、济、齐一带,那里的陆种农业技术在北方是最高的,这从《齐民要术》可以知道。代表南朝农业水平的是扬州,那里的水田耕作技术也是相当高的。《宋书》卷五四末“史臣曰”:
既扬部分析,境极江南,考之汉域,惟丹阳、会稽而已。自晋氏迁流,迄于太元之世,百许年中,无风尘之警,区域之内晏如也。及孙恩寇乱,歼亡事极,自此以至于大明之季,年逾六纪,民户繁育,将曩时一矣。地广野丰,民勤本业,一岁或稔,则数郡忘饥。会土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直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
这一论断可证扬州三吴地区农业的发展,它足以和太和改制后的北方农业相抗衡。
手工业方面,北方丝织手工业(包括官府作坊与家庭纺织)居于先进地位,是无疑的,那里有历史传统因素。江南蚕桑自孙吴以来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途程中,当然不能与北方争胜。商业方面,即使在太和之后,北方也仍然不如南方,上文已有详述。
总之南方是在一个较落后的经济基础上沿着魏晋那些变化的轨辙继续发展,北方则由于战祸,北方边境诸民族的内迁和政权的建立,走上了曲折的道路,从而发生了差异,这样一个曲折过程并不是历史的必然,经过较长时期发展,北方也逐渐转入魏晋以来的发展轨辙,也就是走南朝发展的道路。实际上这种迹象在孝文帝改革时业已透露出来。
[1]参见《晋书》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下、同卷《冉闵载记》、同书卷九三《外戚·褚裒传》。
[2]见《宋书》卷三七《州郡志三》。
[3]参见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载《燕京学报》第一五期,一九三四年六月;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一章,三联书店1959年版。
[4]如刘宋元嘉二十七年、泰始二年等,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第344页。
[5]《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条载刘宋大明八年(464年)有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零一,户、口数均与《宋志》不合。不过,除口数少于《宋志》外,户数相差不大。
[6]本条又见于《南史》卷四七《崔祖思传》。
[7]《宋书》卷三五《州郡志》。
[8]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第一七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935页。
[9]参见拙著《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页注③。
[10]《南齐书》卷四一《周颙传》。
[11]《梁书》卷四二《臧厥传》、卷五三《良吏·范述曾传》。
[12]参见《晋书》卷八一《毛宝附孙璩传》、同书卷八三《江逌传》。
[13]《宋书》卷五四《孔灵符传》。
[14]《宋书》卷五四《孔灵符传》。
[15]参阅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9~10页。
[16]参阅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11页。
[17]分见《三国志》卷一六、卷一八诸人本传。
[18]参拙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载《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19]应当指出,东晋户籍有所谓黄白籍之分,北方南迁人户著于白籍。为了扩大赋役对象,东晋南朝曾经进行过多次土断,关于这个问题详见吕诚之师《两晋南北朝史》第十七章第三节,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五章第二节。
[20]参见《晋书》卷一〇八《慕容廆载记》、同书卷八六《张轨传》、卷八七《凉武昭王李玄盛传》;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3~5页。
[21]按《晋书》卷一〇二《刘聪载记》,前赵曾在其直接控制的平阳及其周围地区设置单于台,置“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以统辖胡、羯、鲜卑、氐、羌等各族人民;设尚书台,“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万户置一内史,凡内史四十三”,以统治汉族人民。前赵之左右辅与司隶范围小于西晋之司州,西晋时司州有四十八万六千一百户,平阳郡四万二千户(见《晋书》卷一四《地理志》上),而前赵在其更小的范围内胡汉总户数即达六十余万,其中左右司隶所领的汉族人民有四十万之多。当然,这些民户多系前赵统治者自其他地区略徙而来,并不能真正反映当时户口的实际水平(参见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59页)。石赵时也有零碎之户口数字,当刘曜封石勒为赵王时,以冀州二十四郡、户十九万为赵国,冀州在西晋时有十三郡,三十三万六千户,石勒所领冀州地域较为广阔,增至二十四郡,但仅有十九万户。以后,石赵政权开拓疆土,注重农桑,人口可能有所增长,但具体情况不明。
[22]参见《晋书·地理志》;《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三册。
[23]《晋书》卷一一〇《慕容暐载记》。
[24]参见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65页。
[25]参见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12页。
[26]《宋书》卷八二《周朗传》。
[27]《魏书》卷七一《裴叔业附从子植传》。
[28]参见拙撰《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收于《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29]具见《晋书·地理志》。
[30]《北齐书》卷四六《宋世良传》。
[31]《魏书》卷一四《高凉王孤附六世孙天穆传》。
[32]《北齐书》卷一八各本传仅言二人出使括户,十分简略,参《通鉴》卷一五八本条。
[33]《通典》卷七《食货》“丁中”条。
[34]按北周户口数仅见于《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条,本条述北周户口数有云:“周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大象(579—580年)为周静帝第一个年号,时距灭齐已有三年时间,《通典》所举数字是含灭齐后的户口数在内,还是仅指北周境内原有户口数,很不明确。岑仲勉氏认为此系指北周原有区域而言,不包灭齐之数(岑仲勉:《隋唐史》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重印本,第72~73页)。汪篯氏对此提出质疑,据《隋志》载隋大业中约当北周旧境有户二百九十八万,说明北周户口不能如此之多,并据北齐旧境从周建德六年到隋大业中78%的增长率推算,估计北周旧境户数当在一百四十万以上(《汪篯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39页)。总之,《通典》本条记载十分笼统。
[35]拙撰《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8~61页。
[36]《晋书》卷六九《刁协附孙逵传》。
[37]《艺文类聚》卷五〇《职官部·太守》引。
[38]关于山泽占领问题,详见拙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原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收入拙撰《山居存稿》。
[39]《梁书》卷五二《顾宪之传》,《南史》卷五一《萧正德传》。
[40]《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梁书》卷三八《贺琛传》;《南史》卷七〇《郭祖深传》。
[41]《文苑英华》卷七五四何元之(应作之元)《梁典·高祖事论》。按南朝部曲虽然带有私属的性质,《梁书·张孝秀传》还记有部曲从事农业生产的事例,但部曲的身份乃是将帅公开召募的士兵,详见下文。
[42]《晋书》卷七〇《应詹传》。
[43]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一〇《右军书记》。
[44]《宋书》卷九三,《南史》卷七五《陶潜传》,参《晋书》卷九四《陶潜传》。
[45]《宋书》卷九二《徐豁传》。
[46]拙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47]上引拙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
[48]上引拙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
[49]《宋书》卷九一《郭世道传》;《南齐书》卷五五《吴达之传》。
[50]参西村元佑《中国经济史研究》第96~99页所列五胡诸国徙民表,东洋史研究会1968年版。
[51]《晋书》卷六二《刘琨传》。
[52]《晋书》卷七七《蔡谟传》。
[53]《北史》卷三三《李元忠传》。
[54]《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
[55]《魏书》卷二《太祖纪》;《通鉴》卷一一〇本条记迁徙总人口为十余万,与此有异。
[56]《晋书》卷六五《王道传》、卷五六《孙绰传》。
[57]《魏书》卷四下《世祖纪》;《北史》卷二《魏世祖纪》。
[58]《魏书》卷六二《李彪传》、卷一一〇《食货志》、卷八《世宗纪》。
[59]《魏书》卷七上《高祖纪》。
[60]《魏书》卷七上《高祖纪》。(https://www.daowen.com)
[61]《魏书》卷三三《公孙邃传》。
[62]《晋书》卷二六《食货志》载杜预上奏。
[63]《魏书》卷五三《李冲传》。
[64]《太平寰宇记》卷九郑州管城县条。
[65]《魏书》卷二一上《咸阳王禧传》。
[66]《北史》卷三三《李灵传》附《李显甫传》、《李元忠传》,《通典》卷七《丁中》杜佑论输籍定样。
[67]拙撰《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上引拙著《山居存稿》收入。
[68]《太平寰宇记》卷九〇引《金陵记》;《隋书》卷三一《地理志》。
[69]《洞仙传》见于《隋书经籍志》注录,应为南朝人所作。
[70]《南史》卷三二《沈怀文传》。
[71]《宋书》卷五七《蔡廓附子兴宗传》;《南史》卷五一《临川王宏传》。
[72]《三国志》卷五八《陆逊传》。
[73]参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7~88页。
[74]《水经注》卷三二淝水;《宋书》卷四六《张畅传》,参《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
[75]《颜氏家训》卷五《归心篇》。
[76]《隋书》卷二《高祖纪》;《宋书》卷三三《五行志》;《晋书》卷二七《五行志》。
[77]《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
[78]参朱雷《东晋十六国时期姑臧、长安、襄阳的互市》,载《古代长江中游的经济开发》,武汉出版社1988年版。
[79]拙撰《南北朝期间西域与南朝的陆道交通》,收入拙著《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80]《梁书》卷五四《诸夷·海南诸国》,参《宋书》卷九七《夷蛮传》。
[81]《南齐书》卷五八《东南夷传》。
[82]《南齐书》卷三二《王琨传》。
[83]《南齐书》卷三一《荀伯玉传》;《北齐书》卷三七《魏收传》。
[84]《晋书》卷九一《杜夷传》;《南齐书》卷二二《豫章王萧嶷传》;《宋书》卷五《文帝纪》;《南史》卷一〇《陈后主纪》。
[85]《晋书》卷九《孝武帝纪》、卷七八《孔愉附严传》。
[86]《梁书》卷三《武帝纪》。
[87]《宋书》卷六六《何尚之传》。
[88]《南齐书》卷四〇《萧子良传》。“为制永久”,见同书卷三《武帝纪》。
[89]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78~84页。
[90]参何兹全《东晋南朝的钱币使用与钱币问题》,收入何著《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91]上引拙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收入《山居存稿》。
[92]《南齐书》卷五一《张欣泰传》。
[93]《晋书》卷七九《谢安传》;《南史》卷二二《王昙首传》、卷二七《孔觊传》。
[94]《宋书》卷七九本传。
[95]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51~59页。
[96]《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
[97]《水经注》卷三《河水》。
[98]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94~195页。
[99]《魏书》卷二四《崔玄伯附宽传》、卷一一〇《食货志》。
[100]《魏书》卷六五《邢峦传》。
[101]《北齐书》卷一六《段荣传》、卷一〇《襄城王淯传》。
[10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44页。
[103]《隋书》卷二四《食货志》;《魏书》卷一一《前废帝纪》、卷一一〇《食货志》;《北齐书》卷八《后主纪》;《周书》卷三《孝闵帝纪》、卷七《宣帝纪》、卷八《静帝纪》。
[104]《魏书》卷三八《刁雍传》。
[105]《魏书》卷四下《太武帝纪》。
[106]《魏书》卷七下《高祖纪》。
[107]《北齐书》卷四七《毕义云传》。
[108]拙撰《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148~149、183~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