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货物
为了使各国和国际上管理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规章得到统一的发展,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橙皮书”)。根据“橙皮书”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的有关规定,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我国于1982年宣布承认并开始在国际海运中实施《国际危规》。但是我国政府在《国际危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情况,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并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
《国际危规》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的程度将危险货物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五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第九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二)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志(https://www.daowen.com)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要求分一般要求(通用包装)和特殊要求(专用包装)。一般要求的包装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1)包装材质、容器与所装危险货物直接接触时不应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作用。
(2)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包装试验项目包括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试验、堆码试验等。包装分为三类:一类包装(能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二类包装(能盛装中等程度危险性的货物);三类包装(能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3)包装及容器封口应适合货物的性质。封口的严密程度可分为三种:气密封口(不透气体的封口);液密封口(不透液体的封口);牢固封口(在关闭状态下,不会使内装固体物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撒漏的封口)。
(4)包装应有适当的衬垫材料。衬垫材料应是惰性的,与容器中的物质不会起化学和其他反应;能确保容器保持被围衬状态,不致移动,固定在外容器中;具有足够的吸湿材料以吸收一定量液体,从而不损害其他货物或损坏外容器的保护性。
(5)包装应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为避免温度升高而产生体积膨胀的影响,盛装液体的容器应留有适当的膨胀余位。
2.危险货物的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由危险货物的标记、图案标志(标签)和标牌组成。
标记是指标注在包装危险货物外表的简短文字或符号。
图案标志是指以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色彩、图案和符号绘制成的菱形标志。用它可以醒目地标示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
标牌是指放大的图案标志(250毫米×250毫米),适用于如集装箱、可移动罐柜等较大的运输单元。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所有标志均须满足至少三个月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水路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标志应粘贴、印刷牢固,在运输中清晰、不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