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海商法》
1993年7月1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在海上运输和船舶方面的专门立法。它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我国来海上运输和经贸实践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到国际海运立法中追求统一的趋势,广泛吸收了当时国际通行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规定,是一部比较成熟的立法。(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海商法》既有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内容,又有对海上运输管理、船舶经营、建造、抵押、买卖、海上碰撞、海上救助等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有关提单的部分主要遵循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精神,并合理吸收了《汉堡规则》中的合理部分,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一个创新。具体而言,《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适航责任,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不做不合理绕航责任以及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的规定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一致;承运人责任期间,活动物和甲板货运输,货物迟延交付等事项则参照了《汉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