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运单的作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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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单的作用
海运单具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第二,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从以上海运单的作用上可以看出海运单只是一个流通的单据,它不能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海运单与提单比较来看虽然都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同点,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单据,又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https://www.daowen.com)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做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做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