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海运单的程序和好处
海运单的运行程序如下:
(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
(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
(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
(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最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目前,海运单普遍应用于以下业务类型: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以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下,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实训练习
一、案例选读(https://www.daowen.com)
提单背书引发的纠纷
【案情】
某年10月12日,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作为买方与英国某公司(以下称英国公司)签订2 000公吨玉米销售合同,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2月,包装为麻袋,付款条件为FOB伦敦。10月20日,外贸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公司(以下称加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外贸公司委托加工公司加工玉米2 000公吨,加工后返还成品。
12月19日货物装船,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外贸公司,承保期间为伦敦至中国青岛,险别为一切险,同日外贸公司支付保费。12月20日,某船公司(以下称船公司)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以下称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外贸公司和加工公司。该提单后经多方背书,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销售合同卖方C公司、外贸公司和加工公司,最后由加工公司持提单提货。
次年1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因发现货物水湿变质现象,货主申请商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1月29日,保险公司理赔后向船公司发出索赔通知。2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检)出具检验证书,证明商检工作人员1月25日到达检验地点库场,发现集装箱铅封号、箱号与提单一致,箱体无破损,但有渗水,衬垫货物的纸板浸湿,干燥剂全部潮湿,箱内顶部有大量凝结水。箱门处麻袋腐蚀破损,上层货物发霉程度较轻,底层货物进水并发霉结块,上述损失共计10 583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4月8日,外贸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付后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并同意将已取得的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12月26日就上述货物损失在海事法院向船公司提起诉讼。
(资料来源:三亿文库)
【审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及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由外贸公司背书转让给加工公司,加工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已经转让,外贸公司与加工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外贸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船公司承担货损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保险公司不能向船公司主张货损赔偿。据此海事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第三年12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A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运代理),由顺德通过公路托运到中国香港装船去西雅图。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该批出口布料由货运代理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为中国香港,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有“货主装箱、记数”。集装箱在中国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给货运代理签发了海运提单。
集装箱到西雅图时,6个集装箱中的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的损坏,货运代理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字确认。3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经严重受损。
收货人根据提单上“由货主装载、记录”的批注,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但发货人拒赔。理由是布料在装运后货运代理签发了清洁提单,这证明发货人是完好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公司委托的公路承运人,而且由外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装箱单上,也没有对布料在装卸时的状况做出任何批注。于是收货人向货运代理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货运代理出具的是全程货运提单,理应该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同样遭到货运代理拒绝,理由是尽管货运代理出具的是全程货运提单,但是造成箱损并非货运代理过失,而是船公司的行为。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附件3-1

附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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