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臺檢法官楊康國可監察御史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御史臺檢法官楊康國可監察御史制

勅具官某〔一〕:風憲之任,寄于中司,使之升薦御史,是爲故事。《傳》曰:“舉爾所知。”其素在僚屬,朝夕從事,視其所以,察其所安,夫何廋哉,用之不疑。惟繩直之地,白黑所判,公則生明,强則無撓。勉思恪居,以蘄休譽。可〔二〕。

【校】

〔一〕勅具官某,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https://www.daowen.com)

〔二〕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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