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臺檢法官楊康國可監察御史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御史臺檢法官楊康國可監察御史制 勅具官某〔一〕:風憲之任,寄于中司,使之升薦御史,是爲故事。《傳》曰:“舉爾所知。”其素在僚屬,朝夕從事,視其所以,察其所安,夫何廋哉,用之不疑。惟繩直之地,白黑所判,公則生明,强則無撓。勉思恪居,以蘄休譽。可〔二〕。 【校】 〔一〕勅具官某,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https://www.daowen.com) 〔二〕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