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隴州曾阜可通判邠州潘行可通判隴州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通判隴州曾阜可通判邠州潘行可通判隴州制 勅具官某等〔一〕:朝廷之用人,常使其優裕樂職,無内顧之患,則能盡其智力。故有嫌者,許其自列,從其所便,則上無掣肘之慮,而下獲伸眉之幸矣。爾等並倅藩州,克勤民務,惟阜避兹芥蔕,與行易地而處。宜體茂恩,勉圖報效。可〔二〕。 【校】 〔一〕勅具官某等,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https://www.daowen.com) 〔二〕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