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隴州曾阜可通判邠州潘行可通判隴州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通判隴州曾阜可通判邠州潘行可通判隴州制

勅具官某等〔一〕:朝廷之用人,常使其優裕樂職,無内顧之患,則能盡其智力。故有嫌者,許其自列,從其所便,則上無掣肘之慮,而下獲伸眉之幸矣。爾等並倅藩州,克勤民務,惟阜避兹芥蔕,與行易地而處。宜體茂恩,勉圖報效。可〔二〕。

【校】

〔一〕勅具官某等,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https://www.daowen.com)

〔二〕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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