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田径运动的规则

5.3 田径运动的规则

1.径赛项目

在田径运动会中,所有赛跑项目(包括跨栏及接力跑),都属于径赛项目。参赛者的名次,取决于其身体躯干(有别于头、颈、臂、腿、手或足)抵达终点内侧之垂直线为止时的顺序。径赛成绩相同而影响进入下一赛次时,若情况许可,均予以取录,否则应予重赛。在决赛中成绩同是第一,总裁判有权决定是否重赛,若认为无需重赛,则维持比赛结果;至于其他名次,就算成绩相同,也不需要重赛。

(1)短跑及中、长跑

在国际赛事中,所有400米或以下的径赛项目,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及使用起跑器。在“各就位”及“预备”口令之后,参赛者应马上完成有关动作,任何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动作的参赛者,则属起跑犯规。除此以外,在“各就位”后,以声音或动作扰乱他人,得判以起跑犯规。在枪声响起前有任何起跑动作,亦属起跑犯规。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零抢跑”规则,即任何一名运动员只要抢跑,就将被取消比赛资格,不会再给第二次机会。

400米以上的竞赛项目,口令只有“各就位”,当所有参赛者均准备妥当及静止后,便可鸣枪开始比赛。

在划分线道进行的径赛项目或其部分中,参赛者不得越出其指定之赛道,否则会被取消资格。在任何径赛项目中,若冲撞、突然切入或阻碍其他参赛者,亦会被取消资格。反过来说,若任何参赛者被推出或迫离指定之赛道,只要未获得实际利益,不必取消其参赛资格。同样情况,任何参赛者在直道中越出其跑道或在弯道中越出其跑道之外侧,只要没有得益及未阻碍他人,亦不算犯规。

(2)跨栏

各参赛者必须在自己的线道内完成比赛,而且当参赛者跨越栏架时,若其腿或足从低于栏架项的水平线跨越,或跨越并非自己赛道上的栏架,均应被取消资格。若裁判员认为参赛者故意以手或足撞倒任何栏架,亦应取消其参赛资格。

(3)接力跑

4×100米接力跑是分道进行,接棒者可以在接棒区前10米内起跑。

在4×400米接力跑中,第一棒全程及第二棒的第一弯道是分道跑,第二棒运动员要跑至抢道线后方可自由抢道。第一棒的传接必须在参赛者指定的线道内进行,其余各棒的传接,裁判员会根据第二及第三棒运动员通过200米起点处之先后,按次序让其第三及第四棒的队友在接棒范围内,由内至外排列等候接棒。所有接棒者均不可以在接棒区外起跑。

接力棒必须拿在手上,直到比赛结束为止。任何人掉了棒,必须由其本人拾回,而且要在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方可越出自己的跑道以拾回接力棒。所有接力赛事,必须在接棒区内完成交接棒。“接棒区内”的判定是根据接力棒的位置,而不是根据参赛者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任何参赛者在传接棒完毕后故意越出跑道以妨碍其他参赛队伍,其队伍可以被取消资格。

2.田赛项目

所有赛跑项目以外的赛事,均属田赛项目;田赛项目又可分为投掷类及跳类。除跳高外,参赛人数超过8名,每人应有3次试掷(跳)机会,试掷(跳)成绩最好的8名参赛者可获得另外3次试掷(跳)的机会。若超过一名参赛者同时获得相同于第八名的成绩,则每位成绩相同于第八名的参赛者,均可再获3次试掷(跳)的机会。参赛的总人数是8人或以下,则每位参赛者应给予6次试掷(跳)的机会。

若参赛者同时参加了田赛和径赛项目,或一项以上的田赛项目,而在比赛时间上有所冲突时,田赛项目裁判可让参赛者在每一轮中更改赛前预定的试掷(跳)次序,但每一位参赛者在任何一轮的比赛中,不得有多于一次试掷(跳)的机会(跳高除外)。

以距离决定胜负之田赛项目,以参赛者全部试掷(跳)中之最佳成绩计算名次。遇上最佳成绩相同时,应以次好成绩定胜负,如此类推。若仍无法定出胜负而又涉及竞逐第一名时,则成绩相同者须依原来顺序进行比赛,直至分出胜负为止。

以高度决定胜负之田赛项目,遇上最佳成绩相同时,以最少试跳次数成功越过最后高度之参赛者应排较前的位置。如仍未分胜负,则全场比赛中试跳失败次数最少(包括最后跳过之高度)之参赛者应排较前的位置。若仍无法分出胜负而涉及竞逐第一名,虽然有关之参赛者有可能曾经在不同高度作试跳而相继失败,裁判应以其中最低之高度上,再给予一次试跳机会。如仍无法分辨高下,则每次升高或降低2厘米让有关参赛者加跳一次,直至能定出胜负为止,而且在此情况下,有关参赛者必须试跳,以便判定名次。

不涉及竞逐第一名,则由成绩相同之有关参赛者并列同等名次。

若田赛参赛者无理延误试掷或试跳,便算一次失败,如再次延误比赛,会被取消继续比赛下去的资格,但之前所创之成绩则仍被承认。在正常情形下,每次试掷或试跳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分半钟,当跳高比赛只剩下2或3人时,此时限应增至3分钟。若只剩下一人时,此时限应增至5分钟。

(1)铅球

参赛者必须在投掷圈内,由静止状态开始,把铅球以单手由肩上推出。在整个推铅球的过程中,铅球应接触或接近参赛者的下颚,并且不得低于此位置,也不得移至肩线之后。投掷时,参赛者可以触碰投掷圈及抵趾板的内缘,但身体之任何部位若触到投掷圈或抵趾板上缘,或投掷圈外面的地面,均视作试推失败。铅球未着地前,参赛者不得离开投掷圈。离开投掷圈时,亦必须从其后半圆离开。

在投掷的过程中,参赛者可以中途停顿,甚至把铅球放下,以及离开投掷圈(但仍要符合上述规定),然后重新由静止位置开始推掷。

铅球必须完全落在扇形地区角度线范围以内方为有效。丈量时应从铅球着地痕迹之最近端拉向投掷圈之圆心,以投掷圈内缘至铅球着地痕迹近缘之距离为成绩。距离之计算须以0.01米为最小单位,不足0.01米者应以较低的读数计算成绩。

(2)跳高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必须向参赛者宣布起跳的高度及每次晋升的高度,直至只剩下一位参赛者为止。除非剩下冠军参赛者,否则横杆的升幅不得少于2厘米,而且横杆的升幅不得增加。在只剩下冠军参赛者的情况下,横杆的升幅可按其意愿决定。

参赛者必须单脚起跳。若起跳后,横杆不停留在支架上;或在尚未越过横杆前,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两支架间或两支架外的地面(包括着地区域),则以试跳失败论。如果参赛者在试跳时,其脚部触及着地区域,而裁判员认为参赛者并未因此而获得利益,则该跳仍算有效。

参赛者可以在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起跳,往后亦可以自由选择高度试跳,但不管高度为何,连续3次试跳失败,便会丧失继续比赛的资格。若参赛者曾放弃某一高度的第一次试跳,其后便不得在同一高度上再次要求试跳机会(成绩相同时之额外试跳除外)。

(3)跳远

参赛者触犯下列任何情况,均作试跳失败论:

①不论起跳与否,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前方的地面。

②不论是否超过起跳线,在起跳板两端以外起跳。

③着地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着地区域以外的地面,而该点较其落在着地区域之位置为近。

④完成试跳后,在着地区域向后行。

⑤使用任何翻腾动作试跳。

除上述第二项行为外,参赛者未到达起跳板即开始起跳,不得判作失败。丈量试跳成绩时,应以身体任何部位在着地区域表面留下的痕迹,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间的最短距离为准。距离之计算须以0.01米为最小单位,不足0.01米者应以较低的读数计算成绩。

(4)三级跳远

三级跳远必须由单足跳、跨步跳及跳跃三个部分顺序组成。第一步起跳后,须以同足着地,进行第二次起跳;第二步起跳后,则要以另一足着地,然后再作第三次(最后一次)起跳。除场地外,跳远之所有规则,均适用于三级跳远项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