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条格》印本
元顺帝妥懽帖睦尔时期,将《大元通制》中的“条格”加以补充,于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是为元朝的第三部法典,通称做《至正条格》,或称做《至正新格》。这部法典的原本,过去从未见有流传,至于补充了哪些条款,更是一无所知。亦集乃路遗址中发现的《至正条格》虽都是残屑,但至少证实了这部法典的存在,多少看出一些原有版式和内容,因而富有学术价值。
亦集乃路遗址中出土的《至正条格》共有八张,用纸有宣纸和麻纸两种,刻文都是赵孟頫体大字,且字体书写风格相同,应是同一雕版两次印造的。从残页上看到:原版心约高225毫米、宽140毫米,四周粗栏,一般每行宽18毫米,每行最多20字。每页上下两面各八行,两面间中缝上半部刻单鱼尾,以下刻书名、卷次、页码,并在每卷卷首页的中缝下半部刻有小字的刻工姓名及总页码。这些残页上的天头地脚都较大,推测原书通高约340毫米、宽约175毫米,比上述《大元通制》的版本宽大。虽然这些残页上留存的文字不多,但大部分内容均可从《通制条格》或《元典章》中查对出来,可知这些条格仍保留了原有条款。其中有六件可以依据上述两书全部或局部复原,参见附图玖-1至图玖-6,其中:
(1)F 19∶W 16(图玖-1)后五行文字,见于《元典章》圣政“肃台纲”条。第一行仅存一“此”字,当是诏书结尾“钦此”一词的遗余。但是,《元典章》中大德十年诏书的前面,并未载有另一条诏书,当然也就没有“钦此”字样。从而也证实了这张残页并非《元典章》中的一页。
(2)F 209∶W 1(图玖-2)前两行文字,见于《通制条格》卷十四“仓库·倒换昏钞”条。后两行文字,为元统二年(1334年)五月颁布的律令,当然在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的《大元通制》中是不可能有的,这足以证明该书为《至正条格》。
图玖-1
图玖-2
(3)F 210∶W 5(图玖-3)所载文字见于《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理民”条,为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书省奏准的“至元新格”第一至三款。
(4)F 20∶W 8(图玖-4)所载文字前半段,见于《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野火”条,后半段系紧接的“扰民”条开头部分文字。
(5)F 20∶W 9(图玖-5)所载文字,为上述(4)“扰民”条的后半段文字,这条文字较长,两件残页间约间隔有两面之多。(https://www.daowen.com)
(6)F 20∶W 7(图玖-6)所载文字见于《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地内宿藏”条,前行为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书省咨文的末尾一句;第二行起为元贞元年闰四月中书省咨文的开头部分。今本《通制条格》作“元贞元年闰四月中书省刑部”,残页“四月”下面一字已残,细审应为“刑”字的残余。而(2)中提到的残页上也留存半个“刑”字。由此可知:《至正条格》编纂格式,一律省去了“中书省”三字,直称某部或某司。
(7)F 20∶W 6仅残存“各处”二字;又(8)F 247∶W 2也仅残存“议拟”二字。这两张残屑上留存文字太少,无从查考是何条格的残余,从略。
图玖-3
图玖-4
图玖-5
图玖-6
上面论述可以证实,这些残页为《至正条格》的残页。这部法典的版面较大,字大而又工整,每页所载文字不多,因而所分卷次也较多。从残页F 20∶W 7所见,其中缝有“条格卷四十一”等字,今本《通制条格》的“杂令·地内宿藏”条载于卷二十八,“杂令”之后还有“僧道”、“营缮”等章节,因此,可以推测出《至正条格》全书约在四十五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