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法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正义与法律

我们既不主张事实上得到社会成员遵守的所有正当行为规则都是法律,也不认为通常被称为法律的所有东西都是由正当行为规则组成的。我们的主张毋宁是,由正当行为规则组成的法律有着一种极为特殊的地位,而这个地位不仅使它具有一个独特的称谓(比如说“内部规则”)成为可欲之事,而且也使得人们把它与其他被称之为法律的命令明确区别开来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事情;而正是在发展这种法律的过程中,它的典型特征得到了极为明确的凸显。这是因为:只要我们想维护自由社会,那么我们就只能强制公民遵守那部分由正当行为规则(主要是指私法和刑法)所组成的法律并使它们对公民具有约束力——而不论对政府组织中的成员施以约束的法律是什么。在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法律只服务于正义而非特定利益(或政府的特定目的);然而我们将会看到,正是人们对这种法律的信念的沦丧,构成了个人自由不断受到侵损的主要原因。

有关一项公认的正当行为规则应当具备何种要件才能被称之为法律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大量讨论,所以我们不打算在这里再对这个问题进行赘述。尽管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赋予一项通常得到人们遵守但却无法加以强制实施的正当行为规则以法律之名,但是拒绝把法律之名赋予这样一些规则(亦即那些经由没有组织但却极为有效的社会压力或者通过把破坏一项规则的人驱逐出本群体的做法而得到实施的规则),似乎是极为困难的〔4〕。从这样一种状态发展到那种被我们视作是成熟的法律系统阶段,显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转换过程;当然,在这种成熟的法律系统中,承担实施和修正这种基本法律(primary law)之职责的乃是刻意创设的组织。支配这些组织的规则显然是公法的一部分,而且这些规则,就像政府本身一样,也是建基于那些基本规则(primary rules)之上的,因为它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这些基本规则变得更具效力。(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私法和刑法所旨在确立和实施的乃是正当行为规则,并在这一点上与公法构成对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其间得以表示的每一项规则本身就是一项正当行为规则,而仅仅意味着整个规则系统〔5〕会有助于人们辨识或确定它们是否是正当的行为规则。所有的正当行为规则都必须指涉某些特定的事态;再者,以分立的规则来界定这些为特定的行为规则所必须指涉的事态,与在指涉这样一种事态的每一项规则中都重复这些定义相比较,也往往要更方便一些。虽说正当行为规则所保护的个人领域必须不断地得到指涉,但是用某些规则把这些个人领域的取得、转让、丧失以及界分的方式一劳永逸地确定下来或表述出来,却是十分有助益的;当然,这些规则的惟一作用就在于充当正当行为规则的参照条款(points of reference)。在某些条件下,人们可以取得并转让财产、缔结有效契约或遗嘱、取得或丧失其他“权利”或“权力”;然而,所有陈述这些条件的规则,其作用只在于对这些条件进行界定,进而使那些可强制实施的正当行为规则得以依据这些条件而对上述种种行为提供保护。这些规则的目的就是使相关的事态得到识别,并且确使各方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能够互相理解。如果法律对一种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被当事人忽略了,那么这也不意味着一项正当行为规则被违反了,而只是意味着某些正当行为规则不会再对这项交易提供保护了,因为只有当这一方式得到遵守的时候,这些正当行为规则才会保护这项交易。像“所有权”(ownership)这样的状态,只有经由指涉它们的正当行为规则才会具有意义;离开那些指涉所有权的正当行为规则,所有权也就根本不存在了。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