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的应合乃是经由某些预期的落空而促成的
立基于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认为,抽象的行为规则所能够(以及为了确使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型构而应当)保护的只是人们支配特定物品和服务的预期,而不是他们对这些物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价值的预期——所谓市场上的价值,乃是指这些物品和服务能够据以交换其他物品的条件。这一点至关重要,然而却常常为人们所误解。我们可以从这个要点出发得出如下若干极为重要的推论。尽管增加确定性(certainty)是法律的目的,但是法律能够根除的只是不确定性的某些根源;因此,如果法律试图根除所有的不确定性,那么这种法律就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法律保护人们预期的方式只能是禁止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对个人的财产权(包括在其他人自愿承诺在将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向这些人提出履行这些服务的要求权)进行侵犯,而不能要求其他人采取特定的行动。因此,法律不可能确使任何人的物品和服务获得某种特定的价值,而只能够确使他有权获得他的物品和服务所能卖出的价钱。
法律所能够保护的之所以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的预期,或者说,法律所能够根除的之所以只是不确定性的某些根源而不是全部根源,实是因为正当行为规则只能够以一种使不同人的意图不发生冲突的方式来限定它们所允许的行动的范围,但是却不能以肯定性的方式决定个人必须采取什么行动。经由对每个人可能采取的行动的范围进行限制,法律为每个人都开放出了他与其他人进行有效合作的可能性,但是它却并不能够确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当行为规则乃是经由平等地限定每个人的自由而确使所有的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的;因此,这样的规则只能够使人们有可能就获得现在由其他人所拥有的产品达成协议,并据此而把所有人的努力都引向与其他人达成协议的方向。但是,正当行为规则却无力确使这些努力获得成功,甚或都无力决定人们能够达成这种协议所须依凭的种种具体条件。
的确,预期的应合有可能使所有的当事人都实现他们各自追求的目的。当然,这种预期的应合事实上是由一种试错的学习过程(a process of learning by trial and error)促成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却肯定会持续不断地使某些预期蒙遭挫折。人们在市场秩序中所展开的这种调整适应的过程,正像所有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所作的自我调整一样,都是根据控制论所谓的负反馈原则展开的:而所谓负反馈,乃是对预期的行动结果与实际的行动结果之间的差异作出回应,以减少这些差异。这种试错的学习过程确实会增进不同人的预期达致应合的机会,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乃是以下述两个条件为基础的:第一,时价提供了有关未来价格水平的某些信息,这就是说,在一个已知事实相对稳定的框架内,发生变化的始终只是少数事实;第二,价格机制作为传播知识的媒介发挥作用,进而促成这样一种情形,即某些人所知道的事实可以经由他们的行动对价格所造成的影响而对其他人的决策产生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达致我们所能够达到的最大程度的确定性,我们恰恰有必要使某些极为重要的预期(比如说物品能够在市场上买卖所依凭的条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初看上去,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只要我们认识到,我们的目的只能是为人们判断何者必定是不确定的这个问题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并且为人们对那些在此前并不为人们所知道的情势作出持续不断的调适提供最为牢靠的基础,那么,上述那种自我矛盾的现象也就自然消失了:我们所追求的只能是最为充分地运用那些不断变化的局部知识(partial knowledge:这种知识主要是经由价格的变化而得以传播的),而决不可能是最大限度地运用一个给定的且恒定不变的知识存量。在这种情形中,我们所能够得到的最佳结果并不是确定性,而是根除那些可以避免的不确定性——而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则不能是阻止或遏制那些不可预见的变化去扩大它们的影响,而只能是促使人们对这些变化作出调适。
常常有论者认为,听任这类不可预见的变化所造成的负担落在那些无力预见它们的人的肩上是不正义的;因此,既然这种风险是无从避免的,那么它们就应当由所有的人来共同承担,而且相关的损失也应当由所有的人予以平均分担。然而,我们却很难确知,某种特定的变化是否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不可预见的。整个市场系统所依凭的基础乃在于向所有的人提供激励,促使他们运用自己的技艺去探明特定的情势,进而使他们对行将发生的种种变化做出尽可能精确的预测。如果每一项决策都不承担蒙遭损失的风险,或者说,如果必须由一个权力机构来决定预测中所存在的某个特定错误是否可以免除责任,那么上述激励就会丧失怠尽。〔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