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忠与正义之间的长期冲突
在部落道德规范与普遍正义之间所存在的经久不息的冲突,在整个历史上都凸显为效忠感(the sense of loyalty)与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之间所存在的那种不断发生的对抗。对普遍适用正当行为规则构成最严重阻碍的,依旧是人们对诸如行业群体或阶层群体以及民族群体、氏族群体、种族群体或宗教群体这样一些特定群体的那种效忠感。当然,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只是以缓慢且渐进的方式而压倒那些特殊规则的——这些特殊规则允许个人伤害外来者,只要这种做法有助益于他所属的群体。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只有这种过程才可能使开放社会得到兴起和发展,而且这种过程也为人类在遥远的将来实现普遍的和平秩序提供了某种希望,然而时下盛行的那些道德规范却还没有完全赞同这种发展进程;实际上,晚近还发生了西方世界从它业已达致的水平上倒退下来的怪事。
如果说在遥远的过去,人们有时候会以形式正义(formal justice)的名义提出一些完全不人道的要求(比如在古罗马,如果一个司法行政官毫不犹豫地把他的儿子判以死刑,那么人们就会表扬他是一个好父亲),那么在今天,我们已经学会了如何避免这类最为尖锐的冲突,而且大体也学会了如何把形式正义的要求降低到与我们的情感相容合的程度。正如前述,一般正当行为规则乃是经由对每个人与任何其他社会成员间关系的适用而逐渐战胜那些服务于特定群体之需求的特殊规则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直到最近为止,正义的发展一直是作为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持续展开的。确实,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发展进程后来在国家边界上停了下来;但是,大多数国家都幅员辽阔,所以这个发展进程依旧在推进开放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对那些目的相关的组织规则的逐渐替代。(https://www.daowen.com)
这一发展进程之所以遇到抵制,主要是因为这一进程要求用抽象的理性原则去支配那些由特定且具体者引发的情绪,或者说,要求人们用那些从其重要意义甚少为人所知的抽象规则中得出的结论去支配我们对具体结果的认知所做的本能性回应——这里所说的具体结果,亦即那些影响到我们熟人的生活和处境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指涉特殊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对于大社会的运行来说已经丧失了它们的重要意义;实际上,它仅仅意味着,由于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一个人是否成为这种特殊群体的成员乃是以自愿为基础的,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强制实施这些特殊群体的规则。因此,正是在这样一种自由的社会中,对那些不能够强制实施的道德规则与那些必须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则做出明确的界分,才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想把较小的群体整合进更为宽泛的整体社会秩序之中,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个人在各群体之间做自由的流动:只要个人愿意遵守某个群体的规则,那么他们就可以得到该群体的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