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指征和禁忌证
2026年07月28日
第二节 血液透析指征和禁忌证
血液透析是一项安全有效的治疗技术。原则上,血液透析只有相对禁忌证,没有绝对禁忌证。
(一)血液透析指征
有条件者宜先选用血液灌流,但是对可透过半透膜的药物、毒物亦可选用血液透析,特别是伴有急性肾功能衰竭者。
(1)紧急透析的指征:①经常规方法处理后,病情仍见恶化,如出现昏迷、反射迟钝或消失、呼吸暂停、难治性低血压等;②已知进入体内的毒物量或测知血液中毒物浓度已达到致死量;③正常排泄毒物的器官功能明显减退;④合并肺部或其他部位感染。(https://www.daowen.com)
(2)能透过透析膜的主要药物和毒物:安眠、镇静药:巴比妥类、甲丙氨酯、甲喹酮、氯氮、安定、水合氯醛、氯丙嗪等;镇痛解热药:阿司匹林、非那西丁、对乙酰氨基酚等;三环类抗忧郁药:阿嘧替林、多虑平等;心血管药物:洋地黄类、奎尼丁、普鲁卡因胺、硝普钠、甲基多巴、二氮嗪、苯妥英钠等;抗癌药:环磷酰胺、5-氟尿嘧啶等;毒物:有机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砷、汞等;肾毒性和耳毒性抗菌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万古霉素、多黏菌素等。
(二)血液透析禁忌证
血液透析只有相对禁忌证,没有绝对禁忌证。下述情形而有透析指征者,可先行腹膜透析,以策安全:①休克或低血压;②严重出血;③严重心脑并发症,如明显心脏增大伴心功能减退或脑出血;④严重心律失常;⑤恶性肿瘤晚期;⑥未控制的严重糖尿病;⑦精神异常、不合作者。
(黄祖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