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三条 幼教中心领导班子行政会和园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主管单位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北京邮电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邮电大学后勤修缮工程及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邮电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https://www.daowen.com)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幼教中心领导班子行政会和园务会决定的事项,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幼教中心按年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