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幼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https://www.daowen.com)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给幼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