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制度

七、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的提议或经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https://www.daowen.com)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5)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