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为加强幼教中心法制教育和幼教中心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事业,具有较强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2)幼教中心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报上级领导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后,由幼教中心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兼职法制校长不占幼教中心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但参与幼教中心关于法制、德育教育的论证和决策。
(3)参与制定幼教中心法制教育规划,协助幼教中心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4)协助幼教中心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幼教中心出现的不良行为和现象,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
(5)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幼教中心出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侵扰校园的事件,对幼教中心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和指导幼教中心根据园规园纪妥善处理,维护幼教中心正常教育秩序、生活秩序。
(6)协助幼教中心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幼教中心、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7)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8)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幼教中心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落实好普法规划,加强幼教中心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9)积极取得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对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幼教中心开展工作,同时将他们反馈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受奖的依据。
(10)幼教中心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涉及幼教中心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应事先与兼职副校长协调并及时通知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