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发展情况报告制度

第六节 幼儿发展情况 报告制度

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要重视对本班幼儿发展情况的了解与评价,做到根据幼儿发展水平制定教育目标、改进教育教学。

(2)教师要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家园联系等多种方法,深入、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的发展状况。

(3)幼儿发展情况报告是对全体幼儿的分析评价,关于幼儿的个案情况,根据报告的需要附加在其后。

(4)学期班级工作总结和计划中要体现教师对幼儿发展情况的分析,针对幼儿发展的优势和不足提出下阶段教育措施,并重视在实践教学中的落实。

(5)教师须在学期结束时,向中心副主任(主管业务)提交本班幼儿发展情况报告。

(6)教师撰写的幼儿发展情况报告由中心副主任(主管业务)审阅,提出指导意见,归档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