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制度

第七节  教育评价制度

为提高幼教中心保教工作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教中心每学期开展2~3次教育评价工作。

(2)成立教育质量评价小组,由中心副主任(主管业务)担任组长,教研及教学部门主任、教师和保育员代表参加。

(3)教育质量评价小组在全面教育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园每学期教育工作重点,研究确定评价的内容,制定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的方法和时间,并将评价后的材料进行分析,做出评价总结报告,提出本园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每学期末开展评价活动。

(5)教育质量评定结果与教师培养、评优挂钩。

(6)每学期教育质量评价总结应作为下阶段制定教育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