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退费制度

第四节 收、退费制度

为保障幼教中心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加强幼教中心收、退费管理工作,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结合幼教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幼教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委会同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实行统收统支。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收费。

(2)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幼教中心的财务管理。

(3)幼教中心不得预收费用,当月收当月费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账并存入银行,违者将严肃处理。

(4)每学期开学前,幼教中心必须将有关部门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https://www.daowen.com)

(5)所有项目收费按月收取,并开具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发票。

(6)幼教中心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收取当月保育费和伙食费,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如数缴清。对于未按时缴费的,班级老师应通知家长,家长在接到催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缴清费用,若仍未缴纳费用,视为自动退园,不再保留入托名额。

(7)幼儿患病住院(有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造成幼儿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当月保育费的百分之五十;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保育费。

(8)幼儿在园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天数退还。办公室人员月末收齐班级出勤表,依据出勤记录计算退费金额,伙食费按出勤情况每三个月退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