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2026年01月15日
第三节 食品
采购索证验收
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厨房各类食材采购的管理,明确和规范食品库的验收和出入库手续,防止采购劣质食品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2)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通过学校后勤处物资采购招标小组签批的中标单位采购,采购前应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同时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
(3)从供应商进行食品采购时,应索取、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或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内容。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将进货清单或票据粘贴在台账指定区域。
(5)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7)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