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中的医学道德的基本精神,是调节各种医学道德关系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最高要求,包括有利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和不伤害原则。
(一)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也被称为行善原则,即把有利于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为患者谋利益。有利就是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和好处,作为行动主体的医师而言就是为患者行善事。有利于患者,为患者做好事、行善事,是古今中外优良的医学传统。我国古代医家认为,医学是一门“救人生命”“活人性命”的技艺。“医乃仁术”不仅体现了医学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反映了医学的社会职能和医师的职业道德特点,它贯穿于全部医德的内容之中。《希波克拉底誓言》突出强调了“为病家谋利益” 的行医信条。时至今日,有利原则成了生命伦理的最高的原则。《日内瓦宣言》指出,“在我被吸收为医学事业中的一员时,我严肃地保证将我的一生奉献于为人类服务”“我的病人的健康将是我首先考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规定:“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有利原则可以具体化为确有助益原则和效用原则。一是确有助益原则,就是确能有益于技术接受者的健康和福祉的原则。比如,当技术接受者确有疾病并能够通过该项技术得到根治或缓解,且患者受益的同时不会给他人造成太大的损害;技术接受者无疾病,但可通过该项技术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且在其受益的同时,不会给他人、社会和环境带来危害;如果技术接受者作为受试者,他们并不能从实验直接获益,但该技术获得成功后,他们及其家属也能从中受益。二是效用原则,要求权衡行动主体的行为利弊得失,能够带来最大的好处,产生最小的害处。“效用”既指个体利益,也包括人类的整体利益。“效用”是综合权衡效益、伤害和风险之后得出的结果。因此,运用效用原则要求通盘考虑,兼顾各方,在各种复杂的利害关系中找到一个最大好处和最小害处的平衡点,作出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道德抉择。
(二)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就是指患者对医疗活动有独立的、知情的、自愿的作出理性决定的权利。患者及其家属有自主选择医师或医疗小组,对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以及要求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医务人员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该如实地告诉患者诊疗方案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这些手段和方法。因为一切医疗活动的结果,最终都落脚在患者身上,无论结果好与坏,或利弊兼有,或不可预测,患者对是否采用这些医疗手段和方法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以保证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
在医学实践中,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活动以前,先向患者说明医疗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可能的结果,然后征求患者的意见,由患者自己做决定,这是病方自主。医方做主是医务人员代替患者做主,包括全权做主和半权做主。全权做主是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事先不征求(不能征求或不宜征求)患者意见,而由医师全权代替患者做决定。半权做主是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者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授权,然后由医方代替患者做原则性决定。病方做主与医方做主不是对立的,患者为使自己的决定更合乎理性,需要医务人员的帮助。因此,在强调病方做主的同时,医方做主仍有存在的价值。医师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不仅有利于正确诊疗方案的形成和保障诊疗活动的进行,而且具有心理、伦理和法律意义。医师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因为医师拥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在诊疗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必须向患者提供正确的选择信息,帮助患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使患者的选择权与医师的责任有机地统一起来。医务人员保守病人的秘密,也是生命伦理学自主原则的体现。(https://www.daowen.com)
(三)公正原则
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公正原则是指将有关类似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加以处理,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加以处理。主张同等需要的人,在满足其需要时应同等对待;对不同需要的人则不同对待,并根据个人的地位、能力、贡献和需要等给予相应的负担和收益。公正原则要求对患者的人格尊严要同等地予以尊重,要以同样热忱的服务态度对待他们每个人,绝不能厚此薄彼。要以同样认真负责的医疗作风平等地对待每个患者,任何患者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应予尊重和满足。在现实卫生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区别基本的医疗保健需要和非基本的医疗保健需要,尽量使每个公民享受公正的基本医疗保健权利。对非基本的医疗保健需要可以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和其他情况而定。
公正原则也是卫生资源分配中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卫生资源的分配可分为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宏观分配是在国家能得到的全部资源中应该把多少分配给卫生保健,以及分配给卫生保健的资源在医疗卫生各部门之间如何分配。比如,城乡之间、预防与治疗之间、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等。微观分配指医务人员和医疗行政单位根据什么原则把卫生资源分配给病人,怎样分配才算公正合理。卫生资源的微观分配要做到两点:一是在患者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既要考虑患者个体的利益,更要考虑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二是在患者之间,要依次按照医学标准、社会价值标准、家庭角色标准、科研价值标准、余年寿命标准等综合权衡,在比较中进行优化筛选,以确定稀有卫生资源优先享用者资格。其中,医学标准主要考虑患者病情需要及治疗价值;社会价值标准主要考虑患者既往和预期贡献;家庭角色标准主要考虑患者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科研价值标准主要考虑该患者的诊治对医学发展的意义;余年寿命标准主要考虑患者治疗后生存的可能期限。
(四)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指一种研究或治疗不应对受试者和患者造成身心伤害,包括不允许有意伤害和任何伤害的危险,而不管动机如何。这是生命伦理学的底线原则。一般来说,凡是医疗上是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证范围,所实施的诊疗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而言,因为许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证,大多也会给患者带来某些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比如,使用腔镜为患者做体内检查,可以有助于确诊病情,但同时也会使患者出现不适、痛苦,患者甚至还会随时承受某种风险。就此而言,医疗伤害常有一定的必然性,是诊疗疾病过程中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医师可以加以忽视,而应该防止各种可能的伤害或将伤害降至最低限度。
医疗伤害大致可分为道德性伤害和技术性伤害。道德性伤害是由于医师缺乏医德而造成的,比如,不负责任、马虎、粗疏、态度冷漠、出言不逊、恶语伤人、行为不端、动作粗野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对患者造成心理、精神乃至人格的伤害。技术性伤害一般是用药不当或手术操作不慎,对患者造成身体、心理的伤害,包括本可以避免但由于医师违反操作规程或诊疗制度导致的责任事故以及因技术问题而造成的技术事故。不伤害原则主要就是针对这些伤害而提出的。
为了预防对患者的伤害或为了使伤害降到最低限度,医务人员必须培养为患者健康利益服务的正确动机,尽最大可能提供最佳医疗和护理。对有危险或伤害诊疗措施,采取“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危险和利益以及伤害和利益的综合评价,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利益大于伤害的医疗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