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医疗行为
1. 医疗行为的概念
对于医疗行为,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医疗相关行为以“诊疗活动”加以界定,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生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即狭义的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类医疗行为。随着社会与医学发展,广义的医疗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涵盖以诊断、治疗为主要目的的狭义医疗行为,还涵盖如美容整形、近视激光手术等不具治疗性,但以医疗技术为基础而开展的行为。
2. 医疗行为的特征
(1)高度专业性。医学科学的专门性、复杂性、综合性,决定了医疗行为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行为,医疗行为的实施必须以医学知识为基础。同时,医学知识与技术也是医疗行为顺利实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的保障条件。因此,医疗行业对从业者有着严格的要求,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非法行医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医疗行为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使医疗法律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
(2)高风险性和认知的局限性。医学科学尚有太多的未知领域,医疗行为就实质而言仍是一门探索性的学科。生命科学的未知性,人类对疾病发生和发展认识的局限性,对患者临床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的局限性和医者认知水平的局限性,使医疗行为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充满风险性。这种风险性对医方来说是承担职业风险,对患者来说承担的是医疗风险。患者自身特殊的个体特征、体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如医疗意外的发生。总之,因为人体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医学知识的有限性,医疗行为也有不确定性,存在医疗风险。
(3)侵袭性、有伤性。医疗行为虽然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双重效应,许多医学行为的实施往往伴随着对患者的侵袭性,一旦实施就会给患者造成不可避免的侵袭、损害,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等。从医疗的客观结果方面看,医疗行为往往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侵袭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这种侵袭性是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过度的诊疗行为,超越了诊疗疾病所需要,仍需要承担责任。
(4)公益性。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生命和健康权益是高于其他权益的。医疗行为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而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坚持公益性的原则。
(二)医事法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并体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标准单一且系统成文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医疗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属法律行为,既受法律保护,亦受法律规制。医疗法律是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https://www.daowen.com)
1. 医事法的概念
医事法,是指由国家(有立法职权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专门用于保障自然人通过医疗服务维持和改善其健康状况,调整因该目的而形成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2. 医事法的特点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与其他的法律一样,医事法成文法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被赋予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制定医事法成文法包括:创制,即从无到有;修正(订),即对原有的相关成文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2021年1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199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全面系统修订。由国家认可是能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依法理应为上述被赋予立法权的机关)认可的规范体系。
(2)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和所有的法律一样,医事法具有行为强制性。一方面,应当履行义务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义务主体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将承担法律不利的后果,即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医事法作为调整医疗领域的特定法律规范,主要是专门用以保障公民通过医疗服务获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医事法通过以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全过程医疗服务行为来实现自然人的健康权益,保障公民的健康。
(4)规范涉及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医事法主要是调整因为保障公民通过医疗服务维持和改善其健康状况而形成的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社会组织等多方在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5)医事法律体系的复杂性。目前,医事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涉及民事、行政等多个单行法规、法规等在内构成一个复杂的调整医疗卫生行业各个主体行为的复杂体系。它并非某一部单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可覆盖,而是所有以实现、维护和改善公民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的集合。
(6)高度的专业技术性。医事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本质性特点在于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技术性,其法源既有相关卫生标准,还有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甚至在对医疗行为进行判断或评价时还需借助专业教科书、临床指南等。
(7)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卫生行政机关在医事法中是不可缺少的主体之一,依法承担行政给付或服务、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对医疗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同时,医疗行为又涉及大量的医患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医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