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保障权利
医事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相关主体指参与医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承担法律后果的人,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医务人员、医技人员、药事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工勤等)辅助人员等医方主体,就医者及其亲友(自然人),医保支付结算机构、依约承担理赔义务的保险公司和人身损害事件的责任人等依法负担支付就医者医疗费用者,主管医事的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主体的主要权利有:
1. 健康权
健康权指自然人享有、维持其正常(新陈代谢)生理功能、延续正常生存状态且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之生存权的主要内容。就医者及其近亲属而言,健康权主要体现为维持现有健康状况,免受减损,改善现有健康状况,治愈、疗复、补缺(残)等的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医者及其近亲属亦负担延续患者生命历程所需的医疗服务行为及费用的义务。医方则负有履行保障和改善就医者健康而实施诊疗行为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其人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益。政府机关应履行为保障公民健康权须增加医保财政支出,加强必要、有效投入等的职责,以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还应履行监督与管理的职责,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公正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就医自主权
就医自主权指就医者对自己健康状况的自主决策和处分权,其源于公民所享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系自然人享有的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自主权主要涵盖身体支配权、处分权和同意权等。
3. 安全权
安全权是公民基本人权,是自然人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对就医者,它体现为接受诊疗和(体检、预防、整形等)其他医技服务时,获得的健康与生命的安全保障、财产安全保障。对此,医方主体有义务提升其自身能力且恪尽职责予以保障。医方安全权则体现为医务人员享有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医疗机构的合理诊疗秩序不受侵犯。
4. 诊疗权
诊疗权即诊断和治疗权的合称,指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对就医者进行诊断、治疗(含护理)、预防以及开展其他医技服务的权利,是社会行业职权,与就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权利及其需求相关,旨在帮助患者改善或维持健康状况。
5. 救济权
救济权指主体依法享有的,用于恢复其受损权益或实现其受阻原行权的权利,具有继发性、借助公力性、保护性和(法定)程序性等特点。医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旦认为己方的原权利受到侵犯,依法可通过合法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方式对权利进行救济。
(二)调整关系
法是调整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含准则)。法律关系则是人与人之间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规范性文件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1. 信托关系
此处的信托是特指由国家兴办的公立医院事实上是接受政府的使命,替它履行保障所辖公民健康权利职责的活动。在该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政府主管部门;受托人为由国家兴办或国家财政负担的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益人为依法享有健康权的公民。信托事项为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旨在维持或改善公民健康状况的各项医疗技术活动,通过接受信托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来代为履行政府职责。(https://www.daowen.com)
2.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即医方与患方因患方需求或法律规定由医方为患方提供适当的医学技术服务而在双方间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于患方的就医需求或法律规定而形成;医方基于其社会角色、职责和专业能力为患者或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自该关系的形成起即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保护和规制);需双方或三方良性互动方可实现患者的健康状况的维护或改善。
3. 医政关系
医政关系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于对公民健康权应承担的基本职责和行业管辖职权,依法对相关主体和行为进行监管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规制行为
作为规范(制)医事相关行为的准则,医事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 执业行为
医疗服务执业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保障就医者健康权而实施的医疗技术专业服务的职务行为,其性质是医疗服务,但并非纯民商事性契约。执业行为主要包括诊断、治疗、体检、预防和帮助性医技服务、配套服务等。
2. 探研行为
探研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保障就医者的健康权利、提升诊疗技术能力与水平而进行的探索、研究、开发和合作的行为。
3. 维权行为
维权行为指主体在相关活动中因其合法权益受损或其权利行使受阻而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为救济行为。既包含就医者(含亲友)方的维权行为,也包含医方的维权行为。
4. 执法行为
执法行为特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属于其主管范围的事务,以履行保障公民健康权利的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包括各级卫健委、中医药局、市场监督局、药监局、医保局和公安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卫健委。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
(四)维护秩序
秩序是为社会所认同并以建起践行且行之有效的规则运行体系。医事相关的正常秩序主要包括事关医方能否正常履行执业活动的诊疗秩序、就医方能否正常获得约定的诊疗服务的就医秩序、医疗机构为保障开展正常诊疗服务的管理秩序,和相关的社会秩序。医疗秩序会影响就医者健康权利乃至生命安全,须相关各方共同遵守、维护并(在遭受破坏后的最短时间内)尽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