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是医学人文的体现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研究报告显示,37.29%的老年人在痛苦状态下离世,在65~79岁和80~89岁中高龄老年群体中,痛苦离世的老年人多于安详离世的老年人。中国老年人距离高质量死亡的目标尚有相当大的距离。从死亡准备方面看,80.78%的老年人去世前不会明确告诉家人,表明大部分的老年人及其家属无法提前进行死亡预案。同时,受到传统文化避讳死亡的影响,家属往往会选择对生命终末期的患者隐瞒病情甚至认为放弃无谓治疗内心会有负罪感。著名作家巴金曾不止一次地说:“我是为你们而活”“长寿是对我的折磨”。生前预嘱顺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允许处于生命末期的患者对自己的生命权益做出预先处置,使其即使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也保有生命的尊严。(https://www.daowen.com)
生前预嘱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更有利于生命质量的优化和社会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了医疗浪费,缓解了家属的自责。生前预嘱保护了在面临死亡但无表达意愿能力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对患者的人道主义,也能够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更符合现代医学伦理要求,体现医学人文精神。生前预嘱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尊重患者的意愿,让患者可以有尊严地离开人世,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签署一份预嘱,尽可能地满足他人的需要,真正做到从心理上和行为上对他人的关爱。“生命价值”就是人个体生命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尊重生命权是实现生命价值的根本所在。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人的人生走向都应该由自己作决定,在生命个体面临死亡之时,都应该享有尊严、无痛苦地离开人世。生前预嘱对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生前预嘱不仅保障了制定者本人的尊严与权利,体现了对患者的人道主义;也体现了对制定者家属的人文关怀,至亲之人能在生命终结之时安详无病痛地离开,对家属也是一种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