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与相关概念
(一)生前预嘱不等于放弃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生前预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命尊严权的体现。“生命尊严权,就是要保护自己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我们无法决定怎么生,但可以选择死亡的方式,自然而有尊严地告别人世。”生前预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尊重患者在临终时的自主决定,可以减轻患者本人的痛苦和家属心理上的煎熬与挣扎。签署生前预嘱不等于“放弃治疗”,在实践中,会有专科医生和安宁疗护的专业人员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只有确认已经是“不可救治的生命末期”状况,生前预嘱才会启用,安宁疗护放弃的只是无效痛苦的医疗,同时,要更积极地进行身体各种不适症状的控制,提高患者终末期生命质量,让患者舒适有尊严地离世。
(二)生前预嘱与安乐死
很多人将安乐死与生前预嘱混为一谈,但是生前预嘱不是安乐死。安乐死是指患有无法治愈的且无法承受痛苦的患者,自愿提出撤销其生命支持系统或者要求让医务人员协助其消除痛苦的指示。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是两者的性质不同。生前预嘱行为是一种自愿的消极的行为,即患者自愿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放弃过度抢救的行为,仍是自然死亡的范畴。 安乐死属于非自然死亡,在本质上是在加速死亡。二是行为做出或者意思表达的时间不同。生前预嘱人所签署的指示性文件是在自然人身体和精神处于正常状态下所进行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安乐死是患者在伤病终末期饱受剧烈疼痛和精神压力时所作出的决定。相较于安乐死,生前预嘱是目前最能维护自然人生命尊严的一种方式。生前预嘱首先是一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生命末期的一种“我的身体我做主”的自我意识觉醒,也是对只关注生而忽略死亡的抗议,这一点和“安乐死”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都更加注重生命质量,但它并不是一种求死权,只是一种死亡方式选择权,罹患濒亡者在死亡无法避免的时候,选择继续用维生设备支持毫无质量的生命还是选择自然离世,更加平和容易让人接受。
(三)生前预嘱与预先指示
预先指示,即指预先医疗指示,是一种在未来欠缺意思表达能力或者无法交流时表明自己医疗意愿的声明,是一种法律文件。预先指示可细分为指令型预先指示和代理型预先指示,后者是新发展出的一种指定替代医疗决策者的预先指示文件。生前预嘱所指属于指令型预先指示。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预先指示,生前预嘱的特殊性表现在:在时间上,它是患者处于不可逆之疾病或生命末期时的有关指示;在内容上,它是关于生命维持措施(设备)需要与否的指示;在订立程序上,因其内容直接关乎生命,故较之其他阶段、内容的预先指示更为严格。此外,预先指示与医疗预嘱等提法并无实质差别。由此可见,生前预嘱系关于医疗护理的指示性文件,其属预先医疗指示之一种。预先医疗指示概念可涵盖涉及医疗的全过程,不只于生命末期。
(罗萍 昆明医科大学)(https://www.daowen.com)
思考题
1.医事法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什么?
2.医学生应该如何提升自身医事法律素养?
3.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应该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5.生前预嘱的主要含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