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郡县兵
秦汉时期,作为地方军之一的郡县兵,其性质是什么?它究竟是属于“民兵”,还是“正规军”?这在过去的研究中,是不很明确的。
考诸史实,看来郡县兵不是“民兵”,而当是“正规军”。因为郡县兵和中央军一样,都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或暴力工具,也都是封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郡县兵和中央军的区别,只不过是各自的驻地、任务以及对军队的管理权限等不同罢了。衡量正规军的主要标志不外乎三点:一是有统一的调遣权;二是有一定的数量;三是有完备的组织编制。而秦汉时期的郡县兵,正是有统一指挥、有一定规模、且按照统一编制组成的军队。
首先,当时郡县兵的调遣权由中央掌握。钱文子《补汉兵志》说:“材官、骑士,非虎符不得辄发。”又苏轼也曾说过:“昔汉之制……边境有变,皆以虎符调发郡国之兵,于事已而兵休。”[16]这方面的实例不少。如:武帝建元三年,东瓯告急。“上曰:吾新即位,不欲出虎符发兵郡国,乃遣严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太守欲拒法,不为发。助乃斩一司马,谕意诣,遂发兵。”[17]说明调遣地方军必须持有中央的虎符,否则不得动用军队。东汉建武之时,李章为琅琊太守,北海安丘大姓夏长思反,遂囚太守处兴。“章闻,即发兵千人,驰往击之。掾史止章曰:‘二千石行不出界,兵不得擅发’。”[18]李章未经中央许可,擅发琅琊郡兵千人,是违反常规的。所以遭到掾史的止制。可见,动用郡兵必须取得朝廷许可,擅自兴发即为非法。凡郡兵的调遣,皆归中央统一掌握,这是秦汉的通制。
郡兵“自有员数”。一个郡建多少兵,通常有一定的数量。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曰:“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又《后汉书·寇恂传》云:“今上谷完实,控弦万骑,举大郡之资,可以详择去就。”由此可知,“边郡”或“大郡”的军队数量,一般以“万人”的规模为常。但也有的郡,兵员不多,往往只有几千甚至一千人者。例如:永初年间,武都郡“兵不满三千”。[19]永和中,太山郡“盗贼屯历数年,郡兵常千人”。[20]这种“不满三千”乃至只有“千人”郡兵的郡,当是小郡或内郡的情况。汉代郡兵的多少与郡的大小和该郡人口的比例等等有关。就一般情况言之,可能是大郡一万,小郡数千。大郡、边郡拥有一万人的兵力,军事实力是比较强的了。
论定郡县兵为正规军的理由还有一点,就是它有完整的建制,按照统一的编制组成。秦汉时期的郡、县,各有相应的军事行政系统。在当时,郡的长官是太守,除理民政之外,也兼管军事,故它又称“郡将”。辅佐郡守专门负责军事的长官是都尉。史称:“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符剖符任,为一郡副将。”[21]都尉的主要职责是“掌兵”。其时郡府内的军事属官,还有后曹、兵马掾、尉曹、贼曹等。郡之下的县,设有县令(长)、县尉,其职掌与郡一级相对口。所以郡县所辖之兵,是依一定的层次结构编组而成的,不是“乌合之众”。它们是标准的正规军。
至于郡县兵的任务,有平时与战时之分。战时,听候中央的统一调发,奉命出征。(详后)平时则在本地服役,接受军事训练,维持地方治安,按期番上到京师或边防“屯戍”。
郡县兵的军事训练和教习,在《汉旧仪》中有明确的记载:
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钱文子说“材官骑士,岁时讲肄”。[22]这“讲肄”或训练的内容,包括“习射、骑驰、战阵”,还有“弓弩、戟、盾、刀剑、甲铠”等五兵的使用。[23]戟、盾、刀剑的使用较好掌握,大概“射”是训练的重要项目。“弓弩”不易使用,而且有一定的条件要求,故地方上设有专门教习放弩的教官。如《汉书·地理志》:“南郡发弩官,主教放弩。”西汉之时,各兵种的训练办法,以郡为单位,责成地方长官负责。此外,每年八月仲秋,还得举行一次“都试”,以课“殿最”。详见第七章。
维护地方的治安警备,是郡县兵的另一重要任务。《汉官仪》曰:“秦郡有尉一人,典兵禁,捕盗贼,景帝更名都尉。”《续汉书·百官志》亦云:都尉“典兵禁,备盗贼”。这方面的具体事例甚多:
会南山郡盗倗宗等数百人,为吏民害,拜故弘农太守傅刚为校尉,将迹射士千人逐捕。[24](https://www.daowen.com)
(鸿嘉三年,)广汉男子郑躬等六十余人攻官寺,篡囚徒,盗库兵,自称山君。(四年)广汉郑躬等党与寝广,犯历四县,众且万人。拜河东都尉赵护为广汉太守,发郡中及蜀郡合三万人击之。[25]
(建康元年三月),南郡、江夏盗贼寇掠城邑,州郡讨平之。[26]
防捕“盗贼”,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是郡兵的基本职能。东汉光武帝后,虽然罢省都尉,但“每有剧贼”,仍予复置。[27]虽然罢材官骑士,但郡兵仍存。用之镇压农民起义的次数很多,其镇压职能并未改变。
郡县兵在本地经过一年的训练,服役之后,还需按期番上“屯戍一岁”,这是秦汉的制度。在前面的第二、三章中已有论及,于此可以从略。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郡县兵在本地服役期间,除上述任务外,也有从事各种各样杂役的情况。例如:
(高祖)发卒二千人,以王者礼葬田横。[28]
文帝后元七年,帝崩于未央宫……令中尉亚夫为车骑将军,属国悍为将屯将军,郎中令张武为复土将军,发近县卒万六千人,发内史卒万五千人,臧郭穿复土属将军武……乙已,葬霸陵。[29]
建元三年,河水决淮阳,汜郡十六,发卒十万救决河。
元光五年,夏,发巴蜀治南夷道,又发卒万人治雁门阻险。师古注曰:“所以为固,用止匈奴之寇。”[30]
上述史文中讲到的“卒”,有的可能是“月为更卒”的“卒”,属于劳役,不在正式的兵役之列。但汉高祖及文帝时期所发的“卒”,当包括了部分地方兵在内。使用地方兵从事送葬、治河、修路等各种杂役,这在封建社会中是必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