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军在建置上的发展变化

一、地方军在建置上的发展变化

秦汉时期,从中央到地方,皆建有与其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军事体制。

秦统一六国之后,惩周之患,除免古法,废分封,行郡县。地方上的政权组织推行郡县制,全国初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下设若干县。凡郡、县政权均设有相应的军队。史称:“始皇既并天下,分为三十六郡,郡置材官。”[1]这些“材官”等地方军,平时一般由郡尉、县尉分掌其事,以发挥其具体的职能作用。

西汉刘邦建国后,惩秦“孤立而亡”的教训,为镇抚四海,大启封疆,于是采取了郡、国并行的政治制度。当时,除旧秦属地置十五郡,推行郡县制外,其他如旧日的燕、赵、齐、魏、楚等地,则采用分封制。先为“一时之权变”,[2]始封异姓王八国。后鉴于异姓功臣的先后叛变,不足以屏藩汉室,又改封刘氏子弟宗室,“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诛之”。[3]这样,自北而南,便新封了燕、赵、代、齐、梁、吴、淮南、长沙等九个诸侯王国。这里除长沙国为“异姓王”外,其他八个都是“同姓王”。

汉初,诸侯王在封国之内的权力很大。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云:“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图示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事,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又《汉书·高五王传赞》云:“时诸侯得自除御史大夫群卿以下众官,如汉朝,汉独为置丞相。”当时除太傅、丞相由皇帝任命外,御史大夫以下的官吏,概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这表明王国的机构,大体上和中央王朝相同,所谓“宗室百官,同制京师”。[4]

诸侯王的权势之大,还表现在其占有全国大半以上的地盘。时称“郡、国并行”。实际上,当时中央直辖之郡为数不多。《诸侯年表》曰:“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渡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嶷,东带江淮縠泗,薄会稽,为梁、楚、吴、淮南、长沙国。皆外接于胡越,而内地北距山以东,尽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汉初的诸侯王,在这辽阔的封地上,不仅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而且拥有相当的军队。

自平定“七国之乱”后,中央王朝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削弱诸侯王势力的措施。如实行“削藩”、“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政策;下令取消诸侯王的“治民”权;设“左官律”、“附益法”,限制诸侯王的地位和权势等。此后,尽管王国势力大大削弱,但郡、国并行的政治体制,却一直沿袭到了东汉。

在郡、国并行时期的汉代,无论郡县或是王国,都普遍建有与它相应的军队。这在当时统称为“郡国兵”。所谓“郡国兵”,就其内涵来说,就是地方军,也即分布在各个郡国的轻车、材官、骑士和楼船士。这有大量的文献记载可证:

汉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5]

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阙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6]

郡国之兵,则材官、骑士是也。

材官、骑士,岁时讲肄,然其给事郡国。[7]

汉代的地方军,即:“材官、骑士”等,是由“引阙蹶张、材力武猛者”编组起来的,它们当是汉代军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地方军的建制原则,当时采取“因地制宜”,视各个郡国地理条件之差异,而分别建置不同的兵种。这正如文献所载:(https://www.daowen.com)

大抵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上党、上郡多骑士;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多材官;江、淮以南多楼船士。[8]

平地用车骑,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楼船,三者之兵种,各随其地势所宜。[9]

因为平地用车骑,故于上郡、北地、陇西等北方诸郡多建骑士;山阻用材官,故于巴蜀、三河、颍川诸郡多材官;水泉用楼船,于是在庐江、寻阳、会稽诸郡便多建楼船士。总之,对地方军的培养建置,乃因地制宜,通常根据地理条件而定。

西汉时期,建置在全国各地的“材官、骑士”等,人数众多。汉王朝动用它们时,动辄几万、几十万。如武帝元鼎三年,发陇西、天水、安定的骑士及中尉河南、河内卒,计有十万人。元鼎五年,南越反,发南方的楼船士达二十余万人。这不过是两个例证而已。实际上,当时全国的地方军,占整个军队的比例最多,规模最为庞大。

东汉刘秀建国后,在精兵简政、并官省职的同时,对地方军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例如:

是岁(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10]

建武六年,……无都试之役。[11]

建武七年三月,丁酉,诏曰:全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12]

关于罢郡国都尉,并其职于守相一事,在实践中是贯彻了的。尽管以后在右扶风、京兆、陇西、太山、琅琊等郡偶有恢复都尉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它已非东汉的通行之制。至于停止“都试之役”,“罢材官,骑士”,则更是对西汉“正卒”之役的全面否定。[13]

东汉政权改革地方军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精兵简政,集中军权,防止地方势力作乱。但同时这种改革也是势在必行。所谓“罢材官、骑士”,实际上是因为当时征兵制度难以推行,募兵制已经逐渐代替征兵制,出现了职业兵代替义务兵的趋向。所以在“省都尉”的同时,“无都试之役”也就成了必然。这种对地方军制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使“居重驭轻”的建军方针得到了进一步贯彻,使军权更为集中,当然也部分地减轻了编户农民的一些兵役负担。但另一方面,则使地方军在数量上受到削弱。为了弥补这一缺限,于是后来不得不在一些郡国要地设置长期屯兵,以代替番上的正卒。

“罢除郡国都尉”和“材官、骑士”之后的东汉,是否意味着当时完全取消了地方军,而只存中央军?不然。事实上,在建武六年、七年的裁军令下达之后,东汉时期的地方军仍然存在。文献中有关“郡兵”的记载累见不鲜。仅查《后汉书》各《本纪》,封建政权运用“郡兵”进行征战者,有十八处以上。其中,使用“郡兵”对鲜卑的战争两次;对乌桓的战争两次;对羌人的战争三次;对蛮夷的战争七次;动用“郡兵”镇压农民起义者五次;“郡兵”起事者一次。除了“郡兵”的记载之外,就文献所见,当时还有所谓“河内兵”、“汝南兵”、“荆州兵”、“关中兵”、“苍梧兵”、“幽州兵”等等。可见,地方军在东汉时期,绝非“罕见之事”,[14]而是普遍存在的事实。

那么,东汉的地方军和西汉相比是否完全一样?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过有这样几点是清楚的:〈1〉东汉地方军由于“无都试之役”,缺乏定期的训练、考核,故“每战常负,王旅不振”,[15]战斗力较前削弱。〈2〉东汉地方军经过裁减之后,每有战事主要靠临时募集,兵源不及选择,被募对象复杂,既有“亡命奸臧”、“剽轻剑客”、也有“伤人偷盗”等各色人物,因而士兵的政治素质较西汉有所下降。〈3〉东汉的地方军,在后期编组较为杂乱,刺史、太守各自有兵,互不相属;加之除“郡兵”而外,还有许多“私兵”、“部曲”,故到后来军阀割据,地方军很难形成统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