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武器的部门及其要求

(二)生产武器的部门及其要求

在讨论秦汉时期的武器生产时,过去通常有两种说法。一是认为,“太仆属下的考工令专门负责兵器生产”;二是认为:“考工主作兵器,尚方负责御用刀剑的制造”。这两种说法的共同点是都认为只有考工令,才是国家的造兵机构。但从各种材料看,似非完全如此。当时的武器生产和其他官府手工业生产一样,是由多系统、多部门进行的。不仅中央的考工、尚方造兵器;各地的工官也造兵器;甚至武库也有制造兵器的情况。

考工令制造兵器,在文献中有明确的记载。《汉书·田蚡传》注引师古曰:“考工,少府之属官也,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曰:“考工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不仅东汉如此,西汉也然。如在金关遗址发现的一支箭杆上,便刻有这样的字样:“元凤三年,执金吾护工卒史喜、考工令通、亟常、令史奉省……。”[17]另外,在河南灵宝张湾的东汉墓葬里,获得一件廓长12.7厘米的铜弩机,它的望山上有五道刻度,在弩廓的一侧有铭文曰:“永元六年考工所造八石釠,郭工吴孟作,造工王山,太仆监古工掾□,令伧,丞诗,掾□,史旦主。”[18]这两件器物有力说明,当时的“弓箭”或“弩机”等,都是由汉王朝中央的考工令所造的。由考工负责兵器制造这一点,已为史界公认,不必多论。

尚方令的职掌,据《续汉书·百官志》说:“掌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好器物。”于是有人疑其只负责御用刀剑的制造。但也有不少史实表明,尚方令所造的它类兵器仍多。如《汉书·韩延寿传》说:“延寿又取官铜物,候月蚀,铸作刀剑钩镡,放效尚方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绛侯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盾五百被,可以葬者。”司马贞《索隐》曰:“工官即尚方之工官,所作物属尚方,故云工官尚方。”另经出土文物证实,尚方也制造弩机。如《金石索·金索二》第一百二十七页,有建始二年尚方造的弩机。陈直先生在《两汉经济史料论丛》中指出:西汉少府属官的尚方令,分为左、右、中三尚方,它们皆可制造弩机。属于左尚方造的有左尚方几十四弩。[19]属于右尚方造的则有元康元年弩机。[20]属于中尚方造的则有中尚方弩机。[21]永平元年中尚方弩机、元初二年中尚方八石弩机。[22]如果说,尚方造的刀剑多为御用器物,则甲盾、弩机当是军用实战武备。故前引《百官志》的说法,似待深考。

工官是地方上制造兵器的重要部门。《西汉会要》京师兵器条载:“《地理志》:河南、南阳、济南、太山、颍川、河内、蜀、广汉等郡,皆有工官。徐天麟按:工官虽在外郡,而所作器械,实输京师。故武帝边兵不足,乃发武库工官兵以赡之也。”又《汉唐事笺》卷六兵器条说:“汉自郡国至京师,皆有武备,在郡皆有库兵,或置工官,库兵以算赋为之,而工官与铁官,同置产铁之郡。”凡有条件的地方均设有工官,且一般负责制造兵器,两汉皆然。如据《敦煌汉简校文》:当时有“盾一完元康三年南阳工官造”。《小校经阁金文》卷十四第十六页,有“永元八年,河东铜官所造四石釠”。《汉金文录》卷六第二十八页,有“河内工官七千四百十甲”。《贞松堂集古遗文续编》卷下第三十四页,有“白马十石东郡白马郭任弩一石直八千”。除甲盾和弩机外,其他兵器也有由工官所造者。例如:江苏徐州就曾发现东汉建初二年蜀郡西工官所造的“五十湅钢剑”。[23]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汉代工官的设置与铁官有联系,“置有工官的八郡,除了广汉以外,都是铁的产地。由此看来,不妨认为工官是掌兵器制造的”。其说有一定道理。[24]

武库具有生产功能,这在先秦时期已然,两汉仍旧。《续汉书·百官志》说:“执金吾属官有武库令,主兵器。”这里“主兵器”的内涵,除指“收藏”外,也当包括“制造”。《汉金文录》卷六有“上党武库戟”。《陶斋吉金录》卷七有西汉“下库”箭镞,这都是当时武库所属作坊里产的武器。可见,汉代的武库,沿袭了先秦武库从事军工生产的传统。它不仅是储藏设施,同时也是制造兵器的单位。只是这时武库的生产功能较前有所削弱就是了,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武库令“主兵器”的存在。

秦汉时期的武器生产直接控制在国家政权手中。为了保证军队有充足的武器供应,当时设有管理武器制造业的专门机构和吏员。它主要由这样几个系统进行:一是由中央少府、太仆辖下的考工、尚方等部门主管。有时佐戈、若庐也造兵器。二是由各级工官,主要是郡国的工官负责监造。三是武库令也兼有部分制造兵器的任务。(https://www.daowen.com)

为保持武器生产的稳定性,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当时官府对武器的制造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首先,对武器产品的规格十分重视。秦代法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25]也就是说制造相同器物,它的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一致,能够互换通用,合符标准化要求。这从秦俑一号坑出土的兵器可以得到证明,该坑共出土钢弩机木弓和弓橐二十八件,弩机结构有牙、悬刀、栓塞,弩机大小基本一致,表明当时在弓上是可通用互换的,而现存弩机构件如悬刀、栓塞也是规格一样,可以互换通用。又秦兵马俑三号坑出土三十件殳,均为圆筒形,长10.5厘米,正径2.8厘米,深8.9厘米,壁厚0.3厘米,三十件均匀如一,同一殳每个殳柄都可安装,互换性很强。[26]

其次,为达到生产工艺标准化,凡所制作器物必须刻上生产单位和制造工匠的姓名。如秦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图示书之。”[27]即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这方面的实例甚多。如《金文续考》四十页,秦上郡戈文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灶,丞申,工鬼薪戠。”又《汉金文录》卷六第二十九页,有北海国射工徐扬弩机。《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六第四页,有圉工孙小弩机。当时造工之中,分师、工、匠三种身份不同的称谓,以师为尊,工与匠往往连称。秦汉时期,在武器上刻写官府和工师的姓名,有利于加强生产责任制,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三,要求按计划生产,制造的器物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考评和验收。秦律规定:“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又“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28]就是说,凡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者,工师和丞要受处罚。各地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要进行验收、评比,如果考查质量被评为下等,有关吏员和工师也要受到处罚。

尽管国家对兵器制造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有时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据《群书治要》卷四十五引崔寔《政论》云:“顷主者即不敕慎,而诏书误进入之宾,贪饕之吏,即约其财用,狡猾之工,复益窃之,至于麻集被弓弩。米粥杂漆,烧铠铁淬醯中,会脆易治,孔又褊小,刀牟悉钝,故边吏敢斗战士,皆自作私兵,不肯用官器。”崔寔所说的这段话,深刻揭露了当时工官在制造兵器方面存在的弊端。由于官府计划不周,官吏贪污,工人偷工减料,所以,出现了“孔又褊小,刀牟悉钝”,武器质量低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