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罪徵
《后汉书·第五伦传》:“永平五年(会稽太守伦)坐法徵,老小攀车叩马,啼呼相随,日裁行数里,不得前。伦乃伪止亭舍,阴乘船去。”
《后汉书·卢植传》:“遂槛车徵植。”
《后汉书·王允传》:“桓帝震怒,徵(太原)太守刘瓆下狱死。”
同传:“(中常侍张让以事中豫州刺史)允,明年遂传下狱。会赦还,复为刺史,旬日间复以它罪被捕。司徒杨赐以允素高,不欲使更楚辱。乃遣客谢之曰,君以张让之事,故一月再徵,凶慝难量,幸为深计。(允不从,)出就槛车。”(https://www.daowen.com)
《三国志·魏书·钟繇传》繇上书自劾曰:“请法车徵诣廷尉,治繇罪。”
如果说前此各节所讲的都是吉徵的话,这里所说的却是罪徵。读引文可见,罪徵罪重的须乘法车,也就是槛车,罪轻者则车船似仍可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