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祭祀与集会
《汉书·陈平传》:“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关于宰,师古注曰:“主切割肉也。”
《后汉书·邴原传》注引《原别传》曰:“原遂到辽东。……原尝行而得遗钱,拾以系树枝,此钱既不见取而系者愈多,问其故,答者谓之神树。原恶其由己而成淫祀,乃辨之。于是里中遂敛其钱以为社供。”
《太平御览》卷二六〇良太守上条引张璠《汉记》曰:“宋登为颍川太守,卒于家,汝阴人配社祀之”。
将引文与散见于前节引文当中的有关祭祀各点并观,可见社的确是一种祭祀机构。正因为如此,所以有“肉”有“供”。这些“肉”“供”的来源,当然也有树钱那一类的特殊收入。但在普通情况下,似由社员负担。《汉书·食货志》有述李悝的一节文字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除纳税吃食,所余折)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所谓“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可能指的就是“肉”“供”等社的祭祀负担。至于社祭对象,最初虽然是土地,但后来亦可兼及人物,以至专门为人立社了。
《后汉书·董卓传》:“卓尝遣军至阳城,时人会于社下,悉令就斩之。驾其车重,载其妇女,以头系车辕,歌呼而还。”(https://www.daowen.com)
《后汉书·王脩传》:“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脩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
《太平御览》卷三八四幼智上条引《汉杂事》曰:“颍川郡上事,其日有陈太丘父子四人俱共会社。小儿季方御,大儿元方从,抱孙子长文。”
《太平御览》卷五八四缶条引《淮南子》曰:“夫穷乡之社,扣瓮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常试为之击建鼓,撞巨钟,乃始知夫瓮瓶之足羞也。”
读引文可见,社不仅是祭祀场所,而且是集会贸易和娱乐的地方。参加社会的有祖有孙,有妇女,有孩提,似仍有货物,还歌唱相为娱乐。孝子思母哀痛,邻里且为罢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