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形式的演变与特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节 决策形式的演变与特点

在君主专制政体国家中,除了权臣当政特殊情况外,皇帝的诏令就是法律,皇帝不仅是最高的军事统帅、行政首脑、司法长官,而且还掌握着一切主要官僚的最后任免权和监察权。因此,皇帝为一切权力的核心,辅佐皇帝进行决策军政大事的机构和官员,远比协助皇帝处理行政事务的政务机构和官员重要得多。司马光在《通鉴》中曾经指出:刘宋时,“宰相无常官,唯人主所与议论政事、委以机密者,皆宰相也”。[214]说明皇帝是刘宋权力的核心,凡是被皇帝委以机密、参与决策的官员,不管名义上任何职官,他们都是真正的宰相。其实,不仅南朝的刘宋如此,其他王朝也无不是这样,而这正是各朝各代实质性的“宰相”不断改换官名、决策的具体形式和特点不断发生变化的关键所在。

秦汉时期,丞相、丞相之副的御史大夫,和协理军事行政的太尉,是辅助皇帝“总理万机”的核心权力集团,[215]决策与执行的职责在这里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开来。

东汉中叶后,尚书台取代形成不久的“三公”这个“宰相集团”而成为“总领纲纪,无所不统”[216]的权力机构,尚书令和尚书仆射虽然还是文属少府的品秩不高的官员,却成了辅佐皇帝的“真宰相”。这个变化主要是实权从高级官僚向低级官僚的下移,它为“相权”的分割创造了条件;但它本身并不表明决策和执行权的分割或分离。

东汉末年,曹操执政,这个精通权、术、势的政治家,不仅对汉献帝的作为不放心,对大权在握的尚书台更为关注。在相府中置秘书监令,“典尚书奏事”;[217]又定侍中、黄门侍郎员各4人,他们可以“出入禁中,近侍帷幄”,也负责“省尚书事”。[218]侍中、黄门侍郎大概设在许昌汉宫,“出入禁中,近侍帷幄”,是为了监视献帝的言行;而“省尚书事”则和秘书监、令“典尚书奏事”一样,是对准大权在握的尚书台的。所以《唐六典·秘书监》注说“即中书之任也”。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一在许都、一在邺城。也就是说尚书台的表章诏令的出笼,首先要经过侍中、黄门侍郎的初审,然后送到邺城,在曹操的直接主持下,由秘书监、令再审核是否同意颁布执行。这两项措施十分重要,它不仅分割了“相权”,而且为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做好了组织人员方面的准备。

曹魏建国后,曹丕当上了皇帝,再没有必要挟持以令诸侯的“皇帝”,许昌和邺城的两套班子合并迁于洛阳,现实的问题是如何把对尚书台职权的分割制度化、程序化。魏文帝的措施是:①把原相府的秘书府升格为中央职能部门;而且一分为二,秘府置监,负责掌管“图书秘记”;主要职官秘书左、右丞组成中书省,升格为中书监令。中书监负责草拟诏命,中书令出谋划策,监令“并掌机密”。[219]②合并散骑与中常侍为散骑常侍,又置散骑侍郎,任用士人,“掌规谏”[220]。于是,侍中、黄门侍郎,散骑常侍、散骑侍郎,侍从左右,“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221]这样一来,“相权”就分割成为两个部分:一是决策部门或者称之为决策集团;一是执行部门,或者说是政务执行机构。后者主要是尚书台(省);前者较为复杂,皇帝“总摄群下,内图御寇之计,外规庙胜之画”,[222]中书监、令,当然必须参加;有时侍中、散骑也能“拾遗补阙”。但由于中书府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机要部门,而且具体负责将决策形成诏命下达;有时属于“秘诏”,还可以不通过尚书省直接下达州郡、边将。所以,中书府就成为围绕皇帝形成决策的关键部门,而中书监、令也就是这个集团中的关键人物了。魏明帝病重,子芳年仅7岁,“深念后事”,决定以武帝子燕王宇为大将军,与领军将军夏侯献、武卫将军曹爽、屯骑校尉曹肇和骁骑将军秦朗等辅政。燕王宇固辞首辅。在这个关键时刻,明帝召中书监刘放、中书令孙资“人卧内”决策。对燕王固辞首辅,放、资解释成为“实自知不堪大任”。谁堪此任?因曹爽在侍,放、资“因荐爽”,并且提出“宜召司马懿相参”。“帝从放、资言,欲用爽、懿,既而中变,敕停前命”。二人再一次入卧内“说帝”,帝又从其说。“放曰:‘宜为手诏’。帝曰:‘我困笃,不能’。放即上床,执帝手强作之,遂赍出,大言曰:‘有诏免燕王等官,不得停省中’。皆流涕而出。”[223]这是司马氏篡魏决定性的一步,也是曹魏政局的重大决策,中书监刘放、中书令孙资正是这次重大决策的最关键人物。

司马懿父子是很精明的封建政治家。司马懿得以辅政,是中书监、令参与决策的结果,对刘、孙二人当然感谢;但是,对于即将取得皇权的权臣,当然知道中书府权力过大,会影响最高统治者的决策,这是不能忽视的。因此,他们当政之后,在继续发挥中书监、令作用的同时,又在积极筹划限制中书权力的工作。其最终目的即是要分中书之权。

当时,除尚书台、中书省外,还有侍中、散骑两曹。二曹的长官侍中、黄门侍郎,散骑常侍、侍郎“共平尚书奏事”;而且尚书台的表奏,先得送侍中曹,由黄门郎签署后,再交中书通事郎(晋时改名中书侍郎)署名。然后将表奏呈入,并由中书通事郎“为帝省读,书可”。这种办事程序,也是进一步发挥侍中、散骑作用的基础。

嘉平六年(公元254年),改侍中曹为侍中寺,散骑文属侍中。机构级别上似乎有所提高。

魏晋之际,中书府改中书省。《通典》卷22说:“魏晋重中书之官,居喉舌之任。”当时人称中书省为“凤凰池”,荀勖就从泰始(公元265~274年)初到太康(公元280~289年)初任中书监10多年还不想离任。晋帝则在侍中身上下工夫。西晋初,改侍中寺为门下省,以散骑文属门下。泰始二年(公元266年)二月,晋武帝下诏,强调“侍中、常侍”,“以谏诤为职”。[224]东晋初(约在明帝即位时,公元323年),庾亮《让中书监笺》说:“方今喉舌之要,则任在门下;章表诏命,则取之散骑。”《唐六典》卷8是在“东晋并中书人散骑省”后紧接着引此《笺》的。它恰好说明,在中书未并入散骑省之前,中书已经丧失了“喉舌之要”的地位,所保留的只是起草“章表诏命”权了。魏晋时中书“喉舌之任”已经为门下省所取代。“喉舌之任”在这里指什么呢?简单地说,它就是由“平尚书奏事”和“谏诤权”发展而来的“封驳权”,即上驳诏命,下驳奏章。所谓下驳章奏主要是对尚书省而言;“上驳诏命”容易引起误解,以为是指向君主,其实不然。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点需要说明:①从“拾遗补阙”到具有谏诤之职,到上驳诏命,有一个发展过程,强调谏诤之职是泰始二年,而规定门下侍中具有“上驳诏命”权,可能是武帝末年朝臣在皇位继承问题发生分歧的前后,当然规定与实践权力还有一个过程。②门下具有“上驳诏命”权,主要是为了分割中书监令的实权,即将参与决策又分割为“草拟诏命”和“封驳诏命”两个层次。③它又具有监察中书权力的作用,似乎是为了预防刘放、孙资“挟持”明帝下达手诏的情况再现。在这点上显然效果是不明显的,“八王之乱”中“矫诏”的事常有发生。“矫诏”情况也多种多样,刘放强制重病的魏明帝书诏,明帝“困笃,不能”,刘放就上御床,“执帝手强作之”,这也就是“矫诏”。贾后南风使惠帝为诏废汝南王亮和太保卫瓘,是她利用这位弱智儿的缺陷,也是一种“矫诏”。《晋书·楚王玮传》说:“矫诏召三十六军”、“矫诏使亮、瓘上太宰太保印绶,侍中貂蝉”、“矫诏赦亮、瓘官属”等,但是司马玮在“绑赴法场”时,对监刑官出示“怀中青纸诏”说是冤枉,看来“矫诏”的可能不是楚王玮,而是贾后及其同谋侍中、中书监张华。[225]门下侍中“上驳诏命”权本是用于对付中书监令越权草诏的,现在合为一人,自然就无法起作用了。

东晋初,曾一度并中书入散骑,其中自然很有文章。《御览》卷220引《王导表》称:“臣得除中书监、持节,专一所司,竭诚保傅,惟力是视。”王导为太子太傅时,“刘隗用事,导渐见疏远”,而中书舍人刘超负责草拟诏命;中书监令实际上成为虚名,而用事的刘隗正是散骑常侍,[226]元帝此时正企图建立自己能指挥的军队和充分发挥原晋王府、相府僚佐的作用,以解脱“王与马,共天下”,即一个政权、两个中心的局面。以中书并入散骑约在此时。建军失败,首先将刘超等人下放为县令,中书职权自然恢复,而散骑省日益成为冗散渊薮,其因果或即在此。相对而言,东晋时期中书之权实大于侍中,与王权屡振屡蹶有关。

南朝时,君主们企图通过加强散骑省的地位来增强对中书省权力的约束,先后有过3次措施。一次是在刘宋初年,将散骑省改为集书省,并使之从门下省文属的地位独立出来。第二次是刘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公元456年),企图通过起用几位名士充任散骑常侍来提高集书省的地位。以上两次收效甚微。第三次是梁武帝天监六年,采取分给实权、裁员定编的措施,到陈代似乎显现了它的作用。但是从整个决策系统而言,削弱门下,增强集书,都只是在“下驳章奏”、“上驳诏命”的机构内部打圈子,仍然无法改变中书省权力过大的局面和影响。《通典》卷22《职官·尚书省总论》说:“至梁、陈,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这大概基本上反映了南朝后期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割的状况,但门下省“献纳之任”,距离独立的、职权明确的下制尚书、上限中书的决策机构,还要走一段不太短的路程。

北朝各国是少数族军事贵族建立的政权。从政治体制上看,往往多仿效魏晋。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深刻影响和民族差异的存在,少数族军事贵族们,其生活习俗亲近融洽,往往远比政治上的启迪来得自然、亲切,因此,对侍从左右,“切问近对”的侍中、黄门侍郎(尤其是中侍中、中黄门),对军事贵族出身的君主,远比“掌文案”、“典尚书奏事”的中书监、令们要亲近得多。这大概正是北魏前期侍中“辅政”,[227]北魏后期“政归门下”[228]的重要原因。

东魏时期,高澄为中书监,曾经“移门下机事总归中书”,[229]时间虽然不长,但对中书地位的提高起过一定的作用。

隋代周立国,北齐和陈的现行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在内),不会作为包袱全盘保留下来,而是作为可以随意打破、增减的战利品被占有,并根据隋朝统治者的需要进行改造,特别是有关政治制度,扬长避短,互为补充而在隋代发挥作用。隋并集书省入门下,并把中书、门下从君王侍从机构的性质,改变为朝官机构,又对尚书、中书(内史)、门下的权力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而为唐初三省分立制的完成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必要的条件。[230]

唐初,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分立制的形成,把以皇帝为核心,包括司徒、司马、司空为基本骨干的“三公”制,分割成为决策、审议和执行三个职能比较明确的官僚系统,即以皇帝为核心的三个相对独立的官僚集团。而决策、审议关系密切,它正是皇帝赖以处理军国大事的机要所在,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核心。这一点,在近400年的魏晋南北朝,三省制正处于探索前进的过程之中。

[1]《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

[2]《三国志》卷35《蜀书·诸葛亮传》。

[3]《晋书》卷24《职官志》。

[4]《宋书》卷39《百官志》上。

[5]《魏书》卷6《显祖纪》。

[6]《周书》卷1《文帝纪》上。

[7]《隋书》卷27《百官志》中。

[8]《通典》卷19《职官典·宰相》。

[9]《通典》卷19《职官典·序》。

[10]陈仲安等《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一章《中央官制》。

[11]《三国志》卷32《蜀书·先主传》。

[12]《三国志》卷59《吴书·孙登传》注引《吴录》、卷48《吴书·孙皓传》。

[13]《三国志》卷2《魏书·文帝纪》黄初元年十一月。

[14]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上。

[15]《通典》卷20《职官·三公总叙》。

[16]《三国志》卷24《魏书·高柔传》。

[17]《三国志》卷2《魏书·文帝纪》。

[18]《御览》卷207《职官·太尉》引《齐职仪》,《三国志·文帝纪》诏文字稍异。

[19]《三国志》卷13《魏书·钟繇传》。

[20]《三国志》卷24《魏书·崔林传》。

[21]《御览》卷690《服章部·衮衣》引《傅子》。

[22]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上。

[23]《南齐书》卷16《百官志》。

[24]《隋书》卷26《百官志》上。

[25]《魏书》卷113《官氏志》。

[26]《隋书》卷27《百官志》中。

[27]《隋书》卷27《百官志》中。

[28]《周书》卷2《文帝纪》下。

[29]《周书》卷7《宣帝纪》。

[30]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上。

[31]《晋书》卷24《职官志》。

[32]《宋书》卷39《百官志》上。

[33]《宋书》卷39《百官志》上、《南齐书》卷16《百官志》。

[34]《南齐书》卷16《百官志》。

[35]《隋书》卷26《百官志》。

[36]《通典》卷20《职官·总叙三师三公以下官属》。

[37]《通典》卷20《职官·总叙三师三公以下官属》。

[38]《隋书》卷27《百官志》中,《通典》卷20《职官·总叙三师三公以下官属》本注。

[39]《晋书》卷1《宣帝纪》。

[40]《晋书》卷2《文帝纪》。

[41]《宋书》卷39《百官志》上。

[42]《宋书》卷39《百官志》上。

[43]《宋书》卷39《百官志》上。

[44]《魏书》卷113《官氏志》。

[45]《魏书》卷113《官氏志》。

[46]《唐六典》卷10“秘书监”本注。

[47]《唐六典》卷10“著作局”本注。

[48]《晋书》卷45《和峤传》。

[49]《唐六典》卷9《中书令》本注,《三国志》卷4《魏书·齐王芳纪》、卷16《魏书·杜恕传》注引《魏略》、卷24《魏书·崔林传》。

[50]《通典》卷21《职官·中书令》。

[51]《御览》卷220《职官部·中书监》引《晋诸公赞》:“华廙为中书监,时事多不泄。”

[52]《唐六典》巷9《中书省·中书侍郎》本注引《晋令》。

[53]《通典》卷21《职官·中书侍郎》。

[54]《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侍郎》本注、《通典》卷21《职官·中书侍郎》。

[55]《通典》卷21《职官·中书舍人》。

[56]陈仲安等《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一章第一节一目《中书的成立及发展》;按《初学记》所载简略概括,当以《宋志》具体为可信。

[57]《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舍人》本注引《晋今》。

[58]《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通典》卷21《职官·中书令》。

[59]《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注引《魏氏春秋》。

[60]《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注引《孙资别传》。

[61]《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

[62]《御览》卷220《职官·中书监》引《环济要略》,按,《隋书》卷33《经籍志》记环济撰《帝王要略》12卷,“纪帝王及天官、地理、丧服”,环济为晋朝人。

[63]《三国志》卷14《魏书·蒋济传》。

[64]见陈仲安等著《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一章第一节一目《中书的成立与发展》。

[65]《艺文类聚》卷48《职官·中书令》引《晋诸公赞》。

[66]《晋书》卷39《荀勖传》。

[67]《初学记》卷11《职官·中书令》引谢灵运《晋书》。

[68]《艺文类聚》卷48《职官·中书令》引《晋中兴书》。

[69]《逋典》卷21《职官·中书令》。

[70]《唐六典》卷9《中书令》本注,《通典》卷21《职官·中书省》。

[71]《宋书》卷40《百官志》下。

[72]《宋书》卷40《百官志》下。

[73]《三国志》卷28《魏书·钟会传》注引《世语》。

[74]《北堂书钞》卷57《设官·中书舍人》注引《张华别传》。

[75]《通典》卷21《职官·中书侍郎》本注,《晋书》卷36《张华传》。

[76]《晋书》卷39《荀勖传》。

[77]《晋书》卷42《王济传》。

[78]《通典》卷21《职官·中书侍郎》注引。

[79]《御览》卷220“中书监”条引《晋诸公赞》。

[80]《北堂书钞》卷57《中书侍郎》注引《嵇氏世家》。

[81]《晋书》卷89《忠义·嵇绍附从子含传》。

[82]《晋书》卷39《荀勖传》。又《北堂书钞》卷57《中书舍人》条本注引《荀勖集》:“晋武帝时,门下辟通事令史伊羡、赵成为中书舍人,对掌文诰。”

[83]《晋书》卷70《刘超传》。

[84]《北堂书钞》卷57《中书舍人》引《晋中兴书》。

[85]《宋书》卷60《王韶之传》。

[86]陈仲安等著《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一章第三节一目。

[87]《北堂书钞》卷57《中书舍人》注引《晋中兴书·东莞徐录》称:“烈宗(孝武帝)始览典籍,招延礼学之士,后将军谢安举(徐)邈应选,补中书舍人,在西省,撰正《五经音训》,学者宗之。”《晋书》卷91《儒林·徐邈传》所载略同,唯“后将军”作“太傅”。

[88]此据《南史》卷77《恩幸传序》;按晋时,中书通事舍人为第七品,陈为八品;宋、齐《百官志》不载中书通事舍人的品秩。

[89]《宋书》卷40《百官志》下。

[90]《宋书》卷94《恩幸·戴法兴传》。

[91]《宋书》卷94《恩幸·阮佃夫传》。

[92]《宋书》卷94《恩幸传序》。

[93]《通典》卷21《职官·中书令·中书舍人》。

[94]《隋书》卷26《百官志》上。

[95]《通典》卷21《职官·中书令·中书舍人》。

[96]陈仲安等《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一章第一节一目《中书的成立与发展》。

[97]《魏书》卷113《官氏志》。

[98]《魏书》卷67《崔光传》。

[99]据《魏书》卷63《王肃传》,肃死于寿春,时宣武帝景明二年(公元501年)。同传《王绍附传》称:“绍,肃前妻谢生也,肃临薨,谢始携二女及绍至寿春。”

[100]《王使君(绍)墓志》,《芒洛冢墓遗文》卷上。见《罗雪堂先生全集》七编第11册。

[101]《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内伎属中书,倒是沿袭下去了。

[102]《隋书》卷27《百官志》中。

[103]《通典》卷21《职官·中书令》,《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本注。

[104]《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注。

[105]《通典》卷21《职官·散骑常侍》:“虽隶门下,而别为一省”。自注引潘岳云:“寓直散骑省。”

[106]《晋书》卷24《职官志》。

[107]《晋书》卷24《职官志》。

[108]《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注。

[109]《晋书》卷24《职官志》,《北堂书钞》卷58“侍中”引《晋官品令》,《初学记》卷12“侍中”引《齐职仪》。

[110]《晋志》和《通典》均作“兴宁四年”,《晋志》校勘记称哀帝兴宁无四年,疑有误字。因此,仅称“兴宁中”。

[111]《初学记》卷12《职官·侍中》引戴逵《竹林七贤论》。

[112]《御览》卷219《职官·侍中》引《山公启事》。

[113]《唐六典》卷8《门下省·黄门侍郎》注。

[114]《初学记》卷12“给事黄门侍郎”。

[115]《北堂书钞》卷58“给事黄门侍郎”引。

[116]《初学记》卷12“黄门侍部”注引王隐《晋书》。

[117]《北堂书钞》卷58“给事黄门侍郎”引王隐。《晋书》。

[118]《初学记》卷12“散骑常侍”正文,同条注引《魏书》称“延康元年(公元220年)置”。

[119]《晋书》卷24《职官志》。

[120]《唐六典》卷8《门下省·左散骑常侍》注。

[121]《初学记》卷12“散骑常侍”。

[122]《晋书》卷24《职官志》“散骑常侍”。

[123]《晋书》卷24《职官志》“散骑侍郎”下。(https://www.daowen.com)

[124]此处从《唐六典》卷8“门下省·给事中”注。

[125]《初学记》卷12“给事中”注引荀绰《兖州记》。

[126]《初学记》卷12“给事中”注引王隐《晋书》。

[127]《初学记》卷12“给事中”注引《晋起居注》载武帝太康七年诏。

[128]《御览》卷221《职官·给事中》引《胡广集》。

[129]《北堂书钞》卷58“给事中”注引《束皙集》。

[130]《北堂书钞》卷58“奉朝请”注引晋太常刘实(寔)疏:“廊庙诸王,见在奉朝请,宜兼三公。”诏可。刘寔为太常,在武帝咸宁中(公元275~279年),又同卷引晋武帝诏:“陇西王世子越、附马都尉杨邈,并可奉朝请,俱与太子游处也。”

[131]《晋书》卷24《职官志》;西晋末,把晋王司马睿拥上皇帝宝座的有一大批“投刺王官”。

[132]《北堂书钞》卷58“奉朝请”注引《晋起居注》称“武宁三年诏”,按晋无“武宁”年号,从内容推测当是东晋明帝“太宁”之讹。

[133]《晋书》卷24《职官志》。

[134]《御览》卷219引《汉官仪》。

[135]《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本注。

[136]《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注引蔡质《汉官典职》。

[137]《通典》卷21《职官·门下侍中》。

[138]《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注引《献帝起居注》。

[139]《诵典》卷21《职官·散骑常侍》。

[140]《三国志》卷13《魏书·华歆传》注引华峤《谱叙》,时间据同书《陈群传》。

[141]《通典》卷21《门下省·侍中》正文:“门下省,后汉谓之侍中寺。”杜佑自注:“嘉平六年,改侍中寺”,自相矛盾。此处从《唐六典》注,秦汉只称侍中曹,晋改门下省,嘉平六年当是由侍中曹改侍中寺。

[142]《晋书》卷24《职官志》。

[143]《曹植集》载《赠侍中王粲诗》。

[144]《通典》卷21《门下省·侍中》,在叙述晋事时,提到此为“旧”制,从文中涉及中领军、中护军,当为曹魏时制度。

[145]《三国志》卷16《魏书·苏则传》注引《魏略》。

[146]《晋书》卷3《武帝纪》。

[147]《北堂书钞》卷58“散骑常侍”注引《华峤集》;《御览》卷224也引《华峤集》,但最后多“兼与中书,共参著作事”两句。

[148]《三国志》卷21《魏书·刘劭传》。

[149]据《晋书·职官志》,惠帝永平(公元291年)中,复秘书监,兼统著作省。按永平只有——三月,三月即改元“元康”,华峤元康初为秘书监,似为复置后的首任。

[150]《晋书》卷44《华表附子峤传》。

[151]《高僧传》卷6《释惠远传》。

[152]《晋书》卷75《王湛附曾孙坦之传》。

[153]从上表至此,均据陈仲安等撰《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一章第三节二目《门下省的发展与变化》改写而成。

[154]庾亮迁中书监,实为王敦“推荐”,见《御览》卷220“中书监”引王敦表,可能是崇其位而去其权。

[155]《北堂书钞》卷58“秦朝请”注引《晋起居注》。

[156]《晋书》卷70《刘超传》。

[157]《北堂书钞》卷58“散骑常侍·集比诏书”条引《晋中兴书》称:“熙(兴之讹)宁二年(公元364年),桓温奏请散骑常侍二人,复置四人,凡一省文书奏表,意异者,为散骑常侍。”此条应有脱文,其意与《隋志》略同。若此则东晋中期,又曾恢复散骑的“省驳权”。

[158]《晋书》卷92《文苑·庾阐传》。

[159]《北堂书钞》卷58《散骑常侍》注引《晋中兴书》。

[160]《北堂书钞》卷58《散骑侍郎》注引《束皙传》。

[161]《宋书》卷39、40《百官志》。

[162]《宋书》卷63《殷景仁传》。

[163]《唐六典》卷8“侍中”注。

[164]《南齐书》卷16《百官志》。

[165]《南齐书》卷32《阮韬传》。

[166]参《宋书》卷59《何偃传》,卷87《萧惠开传》。

[167]《南齐书》卷16《百官志》。

[168]《宋书》卷87《萧惠开传》,惠开解职表称何偃“恃恩使贵”“诃胁主者,手定文案,割落臣议,专载己辞”。

[169]《宋书》卷75《王僧达传》。

[170]《南齐书》卷16《百官志》。

[171]《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注。

[172]《南齐书》卷43《江斅传》。

[173]《南齐书》卷46《陆慧晓传》。

[174]《南齐书》卷16《百官志》。

[175]《隋书》卷26《百官志》上。

[176]《魏书》卷113《官氏志》。

[177]《魏书·官氏志》载前《职令》仅有“中常侍,正二品上”,此处据《唐六典》卷8“侍中”注。

[178]《魏书》卷113《官氏志》。

[179]《魏书》卷7《裴植传》。

[180]《魏书》卷41《源贺附子怀(原名思礼,后赐名为怀)传》。

[181]《魏书》卷21上《高阳王雍传》。

[182]《魏书》卷9《肃宗纪》。

[183]《魏书》卷21上《高阳王雍传》。

[184]《魏书》卷38《王慧龙附重孙遵业传》。

[185]《隋书》卷27《百官志》中。

[186]《北齐书》卷39《祖珽传》。

[187]《御览》卷219“职官·侍中”引,《艺文类聚》卷48引。

[188]《北齐书》卷50《恩幸·韩宝业等附陈德信传》。

[189]《通典》卷21《职官·门下·侍中》,《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注。

[190]《晋书》卷24《职官志》,《初学记》卷12《职官·侍中》。

[191]《通典》卷21《门下省·散骑常侍》。

[192]王素著《三省制略论》第163~186页。

[193]关于此一现象的出现和梁武帝职官改革的关系,下面即将谈到。

[194]《宋书》卷84《孔觊传》。

[195]《南史》卷33《范泰附子晔传》。

[196]《南齐书》卷16《百官志》。

[197]《宋书》卷84《孔觊传》;此次改革无任何成效,据《南齐书·百官志》,至南齐武帝永明(公元483~493年)中,仅奉朝请一职,就有600余人。

[198]《隋书》卷26《百官志》上。

[199]《隋书》卷26《百官志》上。

[200]《通典》卷21《职官·散骑常侍》。

[201]指袁枢,天康元年(公元566年)为散骑常侍,左仆射,一年后即病逝。《陈书》卷17《袁敬附兄子枢传》;参考王素《魏晋南北朝真宰相表》,见《三省制略论》第175页。

[202]《魏书》卷113《官氏志》。

[203]《魏书》卷63《宋弁传》,卷7下《高祖纪》下。

[204]《北史》卷26《宋隐附从重孙弁传》;《魏书》卷63《宋弁传》“庶兄”作“粗冗”,误。

[205]《魏书》卷113《官氏志》。

[206]《魏书》卷63《宋弁传》魏收语。

[207]参看黄惠贤、聂早英《﹤魏书官氏志﹥载太和三令初探》,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期。

[208]《魏书》卷77《羊深传》。

[209]《北史》卷83《文苑·樊逊传》。

[210]《宋书》卷40《百官志》下。

[211]《南齐书》卷16《百官志》;《唐六典》卷8“左散常侍”注:“齐因省祭酒之号。”

[212]此据《隋书》卷26《百官志》上及《通典》卷21《散骑常侍》校正。

[213]《隋书》卷26《百官志》上。

[214]《通鉴》卷120“宋文帝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六月”条。

[215]在这里我们不去讨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否可以称之为“三公”,或者他们之间在品秩方面有多大差距,只是说他们是围绕皇帝的核心集团的成员。

[216]《通典》卷22《尚书省》。

[217]《唐六典》卷10《秘书省·秘书监》注。

[218]《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黄门侍郎》注。

[219]《通典》卷21《职官·中书令》。

[220]《北堂书钞》卷58《职官·散骑常侍》引《魏书》;《初学记》卷12《职官·散骑常侍》引《魏书》。

[221]《初学记》卷12《侍中》注引《齐职仪》。

[222]《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注引《孙资别传》。

[223]据《通鉴》卷74“魏明帝景初二年(公元238年)十二月”条删略而成。

[224]《晋书》卷3《武帝纪》。

[225]《晋书》卷59《楚王玮传》、卷36《张华传》。

[226]《晋书》卷65《王导传》、卷69《刘隗传》。

[227]《通典》卷21《职官·门下省·侍中》。

[228]《魏书》卷38《王遵业传》。

[229]《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

[230]参考王素著《三省制略论》第6章第4节《隋对三省制的促进》。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