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教育、医疗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开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加快发展教育、医疗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开放

(1)加大教育开放。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需求,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多层次的实用性人才以及整体提升海南人文环境,须加大教育服务开放,重点在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的环境,大力促进教育国际化,建立健全与教育服务开放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多层次的教育服务体系,教育整体水平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放宽限制,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建立更为开放的社会办学投资体制。扩大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教育服务开放。允许外资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的方式参与办学,并赋予其自主教育管理权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办学。鼓励以个人名义设立奖学金、奖励基金等公益性组织。

专栏3.6 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

2001年11月1日,中国加入WTO,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我国将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我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教育服务做出了承诺。其中在市场方面承诺有限开放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教育市场;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允许商业模式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拥有权。我国加入WTO以后,扩大开放成了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6月2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7月2日起开始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实施办法》实现了三项突破:制定了有关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吸收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成果,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享受的同级同类办学校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规范方面的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2004年8月20日,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依法进行复核。《条例》及《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中国现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具有重要价值,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法制化阶段。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分析”,《现代教育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

·实行更为灵活的、社会参与度高的办学模式。一是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在不改变被托管学校性质和财政经费前提下,鼓励优质公办或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学质量薄弱的公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海南整体教育水平。国内已有上海试行“委托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互动的机制。扩大学校教学和管理的社会参与。通过建立中小学“社区委员会”、“家长委员会”、高等学校理事会、“产学研联合体”等途径,在社会支持与社会问责的作用下,建立起学校与社会更为密切的关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资源;社会有关组织向学校开放,让学校的智力资源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真正把学校建设成为现代社会的中心机构。

——营造民办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

·赋予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同等地位。中外资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在管理、税收、财补、土地优惠等方面都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一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如新建、扩建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基本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公益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实施“购买服务”制度,对公益性(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实施公办教育机构同等待遇,纳入免除学杂费的范围,统一由财政转移支付。

二是明确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合理回报”范围。可以参照下列办法制订回报标准:第一,按照实际转入学校名下的财产总额,确定回报率为银行当年贷款利率的5%~10%。第二,在学校达到核定的学生规模后,向二级独立学院上交提取总额的一定比例,如15%~25%,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出资人不提取回报的,计入出资额。

三是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对于捐资办学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实行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税收全免政策,做到税不进校;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免征营业税,只征收举办者合理回报所得的所得税,并按优惠政策,其所得税率要低于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对出资人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除计入出资额外,免征其所得税。

·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视同企业法人。但在管理、税收、财政、土地优惠等方面享受优先投资领域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以吸引各方面社会投资。

一是对于原有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改制。根据公司法,参照当年“集体企业”改制的办法,重新评估、确认和界定国家、学校、个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进行教职人员的身份转换或补偿以及土地变性的补税等等,要给予企业法人地位。

二是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企业办职业院校在校生达到1000人以上的,可按该企业应缴总额5%的比例返还;达到3000人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返还。

三是建立健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退出机制,原则上,按照企业法人退出机制。

——完善教育开放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制定海南省民办教育综合性地方法规《海南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结合海南实际,以细化的法规条文形式明确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海南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规定,形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登记、管理、税收、财补、土地等相关法规和政策。

专栏3.7 民办教育开放相关政策分析

市场准入制度模糊,实际准入条件高。实践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中外合作办学在资本投入方面的门槛问题。《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不存在最低投入的限制。只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但由于对设立公立学校的最低投入并无明文规定,由于希望引进高质量的合作对象,加之政策上对合作学校的限制日益严格,因此对合作学校的最低投入要求较高,这也造成近年来设立合作学校的申请较难被批准,合作项目占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绝大部分。

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与合理回报要求之间存在冲突。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中外合作学校显然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这一基本特征,因此,将这一类学校也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在实践层面中,中外合作办学被统一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合理,应当根据是否营利细分其法律形式,从而在其设立、税收等政策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

各类中外合作学校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在中央。根据《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根据实施教育内容的不同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而言,即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由拟办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而其他的中外合作办学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退出机制不利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要求合理回报的营利性民办机构而言,目前的法律规定,使得出资人在无法转让其出资的情形下,又无法采用清算的办法获得其出资的返还,使得投资人的投入“有来无回”,不利干保护出资人的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制度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法律层面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订。遗憾的是相关的优惠政策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这也引起了实践中各地具体操作上的不统一。

资料来源: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缺陷及其弥补》、《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分析》等相关文献整理。

——大力促进教育国际化。

·实行自由留学政策。对于外国公民在海南的学校学习,实行国民待遇政策。加大来华留学生工作力度,提高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吸引力。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实行更为灵活、迅速和透明的签证申请及审理程序系统。允许各校直接招收外国学生。建立与外国或国际学术评估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合作关系。支持把在海南的教育机构纳入国家之间互相承认学历、学位的教育机构范围。

·大力推进中医药教育国际化。中医药旅游是海南发展医疗旅游的重要突破口。积极开展中医药教学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中医药教育国际化标准建设。

·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建立海南省对外汉语推广中心。继续抓好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英语暑期培训班以及海南省中学生赴新加坡学习项目。加快海南中俄学生交流基地建设。

·外国投资者子女在琼初、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享受国民待遇。

专栏3.8 各国私立学校及其政策法律基本情况

在大多数国家,一般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和营利性私立学校并存。私立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学校其宗旨、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活动领域等有所不同。不同国家私立学校的构成比例、法律地位、税收政策等各有特色,但多元化的办学模式、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对非营利学校的明确界定和税收优惠,是普遍存在的。

(1)各国私立学校基本情况

在大多数国家,私立学校提供的教育在数量上仍然处于补充地位,尤其在“福利国家”如加拿大,私立学校的比重非常小。但在荷兰、比利时,私立学校则提供了大部分的初等和中等教育,菲律宾、韩国、日本等的高等教育以私立学校为主。美国是私立教育发达的国家,1990年美国有高等学校3535所,其中私立院校1972所,占55.8%;中小学110055所,其中私立26807所,占24.4%;高中后非学历性职业培训学校7071所,其中私立6514所,占92.1%。一些国际著名的大学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等均是私立学校。在这些私立学校中,大、中、小学私立学校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不少与宗教传统有关的高中后非学历教育一般是营利性的,营利性学校除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外,如企业一样需要纳税。

(2)对于非营利学校,各国均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美国对非营利学校的规定主要依据税法,联邦所得税法对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营利学校做了具体规定。由于联邦宪法未提及教育,按照“凡本宪法未授予联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限,分别保留给各州和人民”的规定,美国的教育管理权限属于各州,对于私立学校的设置各州的审批严格程度不一,但设置非营利学校至少要得到州政府的批准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非营利学校免税法案还规定学费必须低于学校花费,不足部分进行募捐,董事必须无偿工作,人员工资要合理,入学和奖学金无歧视等。同时法律并不限定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只是它们需照章纳税,不能享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有专门的《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学校进行规范,日本和韩国的私立学校具有“学校法人”资格,台湾地区将私立非营利学校列为“特殊法人”。这些国家、地区的私立学校法或税法都规定了非营利学校的一些必须条件,重要的如:学校必须捐资举办,捐赠人及有关人员不享有回报,利润不得分红,学校停办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得归任何私人或营利组织所有,学校享受免税待遇等。

(3)在教育领域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近年来国际呈现教育私有化改革的倾向,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向私有转制,鼓励增设私立学校,政府加大对私立学校的扶持包括发放“教育券”等措施,这些实际上都显示了政府增强对教育间接投入的趋势。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3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总体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政府资助占比重较大的领域是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政府对非营利学校的资助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者划拨经费、提供人员费、项目资助、提供奖学金和贷款等等。政府的各种资助成为各国私立学校发展的有力支持。

资料来源:根据《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等相关文献整理。

(2)构建开放、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争取到2015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020年,医疗卫生服务达到国际平均水平。

——放宽限制,进一步扩大海南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引进国内外具有丰富医疗行业运作经验的医疗机构,重点引进境外著名医疗机构在海南设立具有国际水平的医院、突发病急救中心和康复中心。

·不限制办医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来海南申办医疗机构,鼓励海南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海南兴办医疗机构。

·不限制办医类别。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可自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独资(指内资)或股份制、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等类别,鼓励投资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

·不限制兴办数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办医疗机构,不限制兴办数量。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大型高水平、高档次的综合性医院和高精尖专科医院及专门为来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高档次营利性医院。

·不限制设置区域。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不限制其设置区域;鼓励海南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市区、远郊兴办医院,并与区域卫生规划接轨。(https://www.daowen.com)

专栏3.9 医疗市场开放的国际惯例

医疗市场开放的国际惯例

国际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限制较少,对于服务提供方式为商业存在的,基本上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医院或诊所。但发达国家对执业医务人员的资格审查比较严。发展中国家医疗服务业竞争力相对较弱,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较多,一般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本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有的还有数量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还要求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和医务人员具有本国国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医疗服务业的相关承诺

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方面,服务提供方式为跨境交付的,没有限制。

服务提供方式为境外消费的,也没有限制。

服务提供方式为商业存在的,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服务提供方式为自然人流动的,除下列内容和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做承诺。下列内容是,允许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

水平承诺中的内容是,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做承诺:

①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②对于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③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在医疗服务国民待遇限制方面,服务提供方式为跨境交付的,没有限制。服务提供方式为境外消费的,也没有限制。服务提供方式为商业存在的,要求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服务提供方式为自然人流动的,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其内容与上述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的水平承诺中的内容相同。

资料来源:杜乐勋等:“吸引海外资本发展我国医疗事业”,价值中国网。

——鼓励和支持境外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对现有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改制、重组。部分公立医院可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职工内部控股等)、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租赁、托管)、产权让度(拍卖、有偿转让)、产权重组(医疗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办医提供广阔的空间。

·鼓励民资或外资参与公立医院相关科室建设,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医疗机构。

·鼓励民资或外资通过参股形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或改造。改制、改组和改造后的医院(股份制医院),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和利益分配性质,设定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民资或外资通过收购形式,参与公立医院的体制改革。

专栏3.10 中央政府出台的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政策

从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看出,中国医疗市场的大门正在打开。

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开始允许外籍医生来华行医。1992年,卫生部又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1997年,原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并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中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使海外医疗投资成为一种可能。

2000年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疗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为非公资本进入医疗市场进一步打开了大门。随后,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13个配套文件,对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医药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最初,中国政府对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很严格,2000年7月1日,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突破了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规定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外资获得了可以控股的地位。《办法》的出台,为更多外资进入中国,从政策层面提供了可操作空间。该《办法》以加入“世贸”作出的承诺为根据,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医疗方面主要有两项承诺,在外国服务提供者方面: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建立医疗机构,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设置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国的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一起设立中外合营医院和诊所,允许外方控股,这部分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有数量限制,不允许外商独资举办医疗机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医疗卫生的承诺是在机构、人员、技术、大型仪器设备几方面合乎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外资在中国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具备这种开放程度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只有三五个。相比其他国家,中国医疗市场开放的步伐较大。

资料来源:杜乐勋等:“吸引海外资本发展我国医疗事业”,价值中国网。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开放步伐,把外资医疗机构纳入国内医疗保险体系。

·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择医权,并规定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和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定上,对民营医院不得有任何歧视。

·开通国际、国内联网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可先试点与主要客源市场国家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对接。

专栏3.11 地方政府出台的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政策

2003年,随着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地方区域卫生规划、卫生结构调整的需要,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政策,为加快多渠道投资的步伐制定游戏规则。

杭州:杭州市出台《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构筑多元化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开放医疗市场,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创办医疗机构,数量不作限制。所创办的医疗机构可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积极鼓励民资、境外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或参股、收购现有医疗机构:一是鼓励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杭州兴建中外合资、合作医院;二是鼓励境外资本、民资投资收购或兴建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是鼓励境外资本建立专门为来华商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海:上海市也出台了《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社会资金或外资可与政府所办的二、三级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其富余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合资、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场所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上述政府所办的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原有公益性的基本医疗服务,并经出资人决定、按照产权归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部门批准。同时,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兴办经营性医疗机构所获的收益,主要应用于改善政府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鼓励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办医,外商投资医院的政策明朗化,可操作性提高。上海有公立医院500多家,据业内人士估计,有三成将实行转制,即约150家医院将通过吸引外资、民资、国资投入高端医院的竞争。外资介入办医院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可投资参股新办医院,也可收购兼并已有医疗机构。

南京:南京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引进民资、外资,积极促进多元化办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民资、外资进入医疗市场,《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正视非公有医疗机构所占比重较小的现状,放宽限制。凡符合国家(准入)规定的,原则上不限制数量、设置区域和办医类别,同时鼓励民资、外资举办康复、特需、专科医疗及社区卫生服务等社会需要和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资、外资举办大型高水准综合医院和高精尖的专科医院;鼓励民资、外资在城郊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民资、外资举办专门为来华商人、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服务的高档次医疗机构。

青海:青海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医院若干意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举办民营医院。该文件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可享受10项优惠政策,具体为: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自主确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财务核算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提供医疗服务所开具的诊断证明的收费凭证与公立医院具有同等效力;享受相关税收政策;除国家卫生部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用设备外,可自主确定其他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医院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可自主确定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及收入分配方式;在人才引进、科研课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定、晋升、评优选先、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牧区投资设立民营医院;在农村、牧区举办的民营医院,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享受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在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由省体改办代拟的《关于发展民营医院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引入民间资金,并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民营医院,允许营利性民间医院向社会提供各种医疗服务,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在获得职业登记后,可享受3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资料来源:杜乐勋等:“吸引海外资本发展我国医疗事业”,价值中国网。

——出台优惠政策,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在土地、税收、项目招商等方面要加大对民资医疗保健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免税或减税等各项优惠政策,促进社会资本投资海南医疗机构建设。

·对依法创办的民资医疗机构,将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和奖励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营医院,政府将按投资额的8‰~1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服务设施。财政每年还应安排专项经费,奖励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

·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院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对民营医院进口的先进医疗设备给予免税。

·对来海南投资的国内外知名综合医疗机构,经严格评审后,给予无偿划拨土地或低价出售土地的优惠政策支持。

——改革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

·引进高水平的专业医务人才,允许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可以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临床诊断、治疗等业务活动。

·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公办医疗机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到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也可以再返回公办医疗机构参加竞聘;鼓励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辞职领办兴办非公有制医疗机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可以向社会自主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其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提供法律保障。利用特区立法权,通过海南省人大立法出台《海南省关于鼓励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决定》,进一步扩大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允许并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社会资金进入公立医院和举办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大力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医疗卫生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医疗监管。在对民营医院给出公平的政策空间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明确规范民营医院的监管措施。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民营医院应“严进宽发展”,经严格审批后成立的医院,政府应给予扶持。

·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操作规范的民营医院给予政策上鼓励,对违规的民营医院,要有明确的、严格的退出机制,剥夺其继续行医的资格。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