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海南蕴藏着丰富的可再生清洁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风能、生物质能和盐差能。据专家预测,可再生能源将成为21世纪沿海地区和岛屿重要的补充能源。目前已利用和规划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大都为太阳能、海洋风能。与海南丰富的可再生能源相比,海南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还比较落后。
(1)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金融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实现投融资的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提高各类主体对可再生能源自主开发的权力;扩大利用外资的范围和力度,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特许经营、参股、控股、BOT、BT等方式吸引外资;积极争取国际能源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企业的支持与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包括私人资本的多样化资本,创造条件鼓励优秀的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
——建立投融资支持机制。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折旧优惠、排污权交易、市场配额与自愿协议机制等。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控制市场风险。此外,还可以针对不同基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采用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注重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
——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将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列入优先支持领域,为获得政府支持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方便。
——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性金融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对风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贷款支持力度和优惠力度。
(2)加大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支持
——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建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海洋能利用企业设置免税期,或适用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15%);延长亏损弥补期限,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法,尽快收回固定资产投资。(https://www.daowen.com)
——出台投资抵免税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购置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风电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内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对进口或购买国内自主研发的大功率太阳能、风电机组关键部件产品均实行内外一致的政策,免除关税和增值税,切实降低利用成本。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
(3)制定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发展和建设的鼓励性政策、法规和制度
——重点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立项、电力收购、企业盈利三大问题。在项目立项上,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优先立项。在售电上,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且在线路的联接和费用承担上双方依法分担。在价格上,实行有较长固定期限的保护性电价。
——出台电网企业社会普遍服务制度。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负有基本生活用电保障义务,即应保障其管辖区域内电网没有覆盖地区的固定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特别是海岛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电网企业应该采取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内的措施来履行义务,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维护。同时,也应提出对电网企业进行经济补偿的机制。
——将风电电价政策由招标定价制度改为固定电价制度。使风电价格水平保持一定的吸引力。风电也应实行标杆价制度,同时要适时调整其电价水平,但始终要高于燃煤发电的上网电价。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制度。应建立可再生能源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经常性预算中,该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主管,并接受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监督。
——增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改善对企业的引导。完善和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适当简化目前较为繁琐的审批和核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