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组织制度的特点
多年来,我国体育组织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体育领域各项工作的管理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层次制和分职制相结合的组织管理体制。层次制是指从纵向上分为若干层次,层次不同,管辖的范围也不同。层次越高,管辖的范围也越大,反之则越小,但每一个层次管理的内容和性质是相同的。上层指挥下层,下层对上层负责,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国务院所属的国家体育总局是我国体育运动管理最高层次的领导机构。它通过制定体育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条例,对全国体育运动的开展实行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是体育管理第二层次的领导机构,在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体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同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体育管理法规、条例,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工作实行领导。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的体育部门是体育管理第三层次的领导机构,除认真积极地贯彻执行中央、地方所制定的体育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外,还应对本地(市)、县的体育工作实行具体领导。我国体育运动管理还表现出举国制的特点,其特征是纵向领导层次分明,垂直领导上下一致,每一层次的领导者对所辖的范围负全面责任,而下层次则接受上层次的领导和监督,这样便于统一指挥。但层次制的举国体制也有信息反馈缓慢、效率低等缺点。
所谓分职制,也称职能制,是从横向上设立平行的若干部门,各司其职,它们管辖的内容不同,但在同层次的不同部门所管辖的范围一样。我国的体育管理也是这样,中央有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司等,分别负责对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群众体育、体育科学技术、学校体育等的管理。分职制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分工细密、业务单纯,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实行层次制和分职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最突出的弊端是容易造成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多头领导,容易导致管理混乱。